2022年篇一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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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

2、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

3、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

4、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XX县区、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

5、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篇二:河道管理工作

6、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7、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

8、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9、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XX县区、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

10、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 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

11、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四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

12、,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

13、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第十九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

14、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 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

15、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

16、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

17、同意。第二十五条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

18、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

19、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条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在

20、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

21、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

22、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

23、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24、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篇三:河道管护实施方案 仁政发2010号仁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仁德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社区(村委)、镇直相关单位:为加大仁德镇农村水面管理和治理力度,切实改善仁德镇农村水环境质量,经仁德镇党 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仁德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实施方案印发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仁德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仁德镇农村水库、坝

25、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实施方案水是生命之源。我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既承担着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保 障,也承担着防汛、蓄水、排涝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是我镇分布最广、最直接发挥 综合效益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近年来,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以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以截污、治污为核心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水库、坝塘、河道水 面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建轻管问题不同程度的存 在,致使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水库、坝塘、河道淤积严重,污染加剧,功能萎缩,效益衰退, 抵御洪涝干旱灾害的能力降低,潜在威胁着我镇广大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

26、我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改善农村水 环境,充分发挥水库、坝塘、河道综合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昆明 市“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以为民办实事为宗旨, 以提高农村人民生活水平和水环境质量为目的,以规划为龙头,以污染治理为重点,科学规 划、统一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并重,积极探索农 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管护

27、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加快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依法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 重生态,强化管理。2010年底实现牛栏江流域(麦浪至哦嘎段)达到类水质标准;2015 年前县域地表水体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保护目标,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及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开展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2010年底完成流经县城河道的清淤任务;2012 年前完成全县河道清淤任务;2015年前完成全县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实现全县水库、 坝塘、河道“水清、坡洁、岸绿、景美”。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2012年

28、内实现县城、集镇无污水排入河道和下游水库、坝 塘;2015年实现自然村无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和下游水库、坝塘,牛栏江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率达到90%以上,牛栏江流域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建立水库、坝塘、河道水面长效管护机制。要确保条条河道有人管、座座库塘有人 抓。2012年内实现水库、坝塘、河道的堤坝无耕翻种植、无违章建筑、无乱堆乱放、无违法 取土,河床、库区无垃圾、无漂浮物、无死畜禽等。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13年底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按照“先急后缓、因地制宜、因河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对主要入湖河流及入湖

29、口、流经集镇河道、流域重点水库、坝塘和其他重要湿地开展生 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修复内容主要包括水库、坝塘、河道清淤,以及湿地保护与建设、生态 林建设、水体生态修复和生态河堤建设等方面。 1.河道生态清淤。为有效减少水体内源污染物含量,改善水生态环境,对河道底泥沉积 严重、有机污染物含量高的河道实施底泥生态清淤。河道生态清淤实行:“一河一策”,应符 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尽量准确清除沉积在河底的污染底泥。牵头责任部门: 水务科 配合部门:财政所、环卫站 2.湿地保护与恢复。为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恢复,以改善和丰 XX县区域湖泊及河流的生态建设为重点,着力做好重点流域内

30、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2010 2012年,重点实施牛栏江流域上游重要水库、坝塘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工程;2015年前,在 完善和巩固前期湿地恢复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牛栏江流域外的其他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县城周边河流及河道口湿地恢复工程。根据河堤结构现状,在河道口恢复约50100 米左右的滨岸湿地植被带,在河流沿线的节点建设小型湿地,在硬质护岸区域主要以河道清 淤为主。 牛栏江上游重要水库、坝塘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主要针对牛栏江流域内上游中型 及重点小型水库,在水库适宜区域恢复约50米的湿地植被带。2015年以前,积极开展牛栏江流域外的主要水库、坝塘、河道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 作,在水库适宜区域恢

31、复10100米的湿地植被带。牵头责任部门:水务科 配合部门:财政所、规划科、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 3.生态隔离带及水源林体系建设工程。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配臵、乔灌草 结合”的原则,选择耐水吸污能力强、净化隔污效果好的乡土树种,以入牛栏江河道、水源 区河道和出入仁德镇流域的河道为重点,建设通河水质净化水源林工程,促进河道水质的根 本好转。2013年前,全镇大中小水库径流区全面恢复植被,逐步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建立一个 稳定、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水体净化、水质提升。2015年完成全镇水库、坝塘、 河道生态隔离带及水源林体系建设。牵头责任部门:林业科配合部门:财政所、规划科、

32、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水务科 4.生态河堤建设。根据河道功能定位,河堤建设在考虑具有一定强度、安全性和耐久性 的同时,应突出考虑保护、创造生态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自然景观,把河堤改造成为适合生物 生长的自然护坡。 牵头责任部门:水务科 配合部门:财政所、规划科、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 (二)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结合我县农村实际,以村庄和片区为单元,采用源头、过程、 末端三级控制模式,按照“拼户、并片、连村”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处理格局,选择就近接 入市政污水管道、因地制宜地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或选用土地渗滤、氧化塘、人工湿地 等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污水处理

33、,提倡结合农田灌溉、村庄绿化等推行资源化利用。篇二:江 苏省河道管护办法XX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2010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051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管护,保障河道(塘)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水 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省河道 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市)域范围内的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 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县(市

34、)、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制度,开展农村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编制农村河道管护名录, 安排管护资金,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积极探索市 场化运作管护机制,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 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 门按照职

35、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第八条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 (二)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 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它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

36、通的活动。农村河道的具体管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由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安排;还可以通过 发包水面、堤坡经营权,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省对考核合格的县 (市)实行“以奖代补”。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 行检查考核。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 辖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重点考核;省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抽查考核。第十一条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内容

37、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管护制度、管护机构和 人员的落实、经费保障、管护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制 定。 第十二条农村河道管护应当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人员担任。有关 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管护范围、管 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报酬、管护迄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农村河道管护应当 设立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员、监督电 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宣传,倡导良好的生产 生活习惯,弘扬传统美德,增强管护意识。第十五条地方

38、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 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篇三:农村河道管护责任状村河管护责任状甲方:村责任党员: 根据村庄河塘整治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强加村庄河塘管理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人 居环境、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引排作用,确保河道“碧水”长流,经个人申请、公开竞标,经街道党工委同意,村民委员会决定聘用为河河道管理员,现将双方职责落实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将本村内的河,至,至河全 长共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以承包的形式委托乙方 管护。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河道整治及管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按照水法的要求,强化 思想政治学习,增强爱河、护

39、河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甲方加强督查指导,每月日检查河道的保洁情况和河道工程的引排能力。 4、及时协助乙方和解决河道管护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5、核定乙方的工资报酬,0.20元/米,年终经伍佑水利服务中心和村考核后在各村两工 和一事一议中列支。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对承包管护的河道,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河坡、水面清洁,及时打捞和清 除河内死牲畜、垃圾、水草以及水面其它漂浮物。 2、制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河道内或河坡上乱倒垃圾、建筑物垃圾,制止向河道内排放工 业污水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坡上占地经营、违章建筑、堆放杂物 以及在河道里乱设网簖和建筑物。 3、向村居宣传有关

40、河道管理的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河道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 4、接受伍佑水利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定期向村委会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奖惩事项 在河道管理期间,乙方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的,年终甲方给予一定的奖 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造成河道不清洁的,甲方有权扣发或少发乙方的管护工资, 对长期不负责,并造成河道污染、引排不畅,经教育仍未改正者,甲方有权解聘。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利服务中心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责任党员:(签字盖章)(签字盖 章)见证单位: (签字盖章)年月日篇四:河道管护协议书河道管护协议书村委会甲 签订协议双方:(以下简称方)乙 为切

41、实加强河道管理和养护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引排能力,经研究聘用乙方为河道管护 员,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管理职责: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技术指导,按甲方和乙方签订的管养范围,尽心尽力管养好 所辖范围内的路段,并服从甲方的检查监督。 二、管理范围。乙方管护的河合道是计_,_公里。 三、管理要求: 、村内河道水面清洁,无水花生、水浮萍等漂浮物、无畜禽粪便直排,无畜禽尸体、河坡整洁,无水花生生长,无任何堆积物和各种垃圾、河道畅通,无乱占河面、河岸现象、无乱挖、乱填现象、沟塘水面无漂浮物 四、管理报酬: 乙方按甲方管理要求完成到位的,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每月基础元,考核工资元,计全年报酬元。 五、管理奖惩: 六、管理时间: 本协议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为期_年。 七、协议期间,在工作中,乙方要注意自身安全,加强安全意识,如出现安全事故,与 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内容总结(1)篇一: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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