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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城乡社会救助加快建设意见 *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2、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和引导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自强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
3、灾、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职责明确,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保障规范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城乡基本生活救助体系。一是完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体系。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实施办法,按照中央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等政策要求,将新增且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城镇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制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逐步提高补差标准和保障水平。二是完善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体系。要在认真总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并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的
4、情况下,逐步扩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县(市、区),要尽快完善农村特困救助制度,并逐步过渡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力度。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集中供养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3年内使全省“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率达到45以上。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农改办202135号)要求,将“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
5、财政预算。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维修、购置设施等经费,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不得挤占“五保”供养标准内的经费,敬老院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敬老院的布局,提高集中供养比例。 (二)普及医疗救助,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在内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和减收诊查费的优惠条件,对其处置费、住院床费和辅助检查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通过地方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和接收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对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或责成实施救助管理部
6、门给予适当补助。探索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筹资途径。 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农改办202136号)要求,在全省初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掌握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方法: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的县(市、区),对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推进教育救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解决学习与生活上的困难。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助学机制,并科学制定相应的救助办法。要重点资助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完成义务阶段教育,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进入小学和初中就读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孤儿的杂费、课本费及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费,要研究制定救助办法,逐步建立救助机制。对考入高等学校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可
8、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实施救助。 (四)实施住房救助,推进安居民心工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救助对象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廉租住房救助的方式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对无房和住房困难的城市救助对象,由地方政府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由地方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和接收社会捐赠等方式为补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通过地
9、方政府出资收购、建设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对农村住房困难的特困救助对象,要采取“结对子”、“包片建点”以及其他社会互助等途径解决。城镇救助对象的冬季取暖,由当地政府统一解决。对非集中供热的城镇救助对象家庭,地方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冬季取暖补助,并直接发放到户。对集中供热的城镇救助对象家庭,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制定分类的供暖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对供暖单位依法给予税费减免或资金补偿。 (五)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将救助对象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同时,要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要将救助站房屋维修改造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完善
10、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就业援助,增加救助对象收入。一是再就业安置工作应与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农村和城乡特困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要按照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税收减免等支持。二是要切实落实和不断完善生活困难残疾人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七)开展自然灾害救济,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一
11、是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将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支出不低于全部救灾资金支出的20;二是建立和完善灾害救济应急体系,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类灾害救济应急体系,保证灾民得到及时快速救助,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 (八)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救助体系。要积极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司法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城乡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并按照省司法厅、
12、民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黑司通202136号)要求,及时受理弱势群体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21127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缓、减、免收费的通知(黑司通202135号)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省政府已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乡
13、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等。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各项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实施救助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综合;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廉租住房政策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等政策;农业、扶贫、物价、审计、公安、司法、编制、工商、税务
14、、水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要继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捐赠活动,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的积极性,特别是要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彩票事业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逐步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 (四)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将各项城乡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单独设账,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按期拨付,公开发放,进一步加强审
15、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滞留情况的发生。 (五)建立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机制。建立和健全配套的优惠政策约束机制,使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减少随意性,防止财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卫生、建设、教育、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制定并出台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就业、取暖、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步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体系,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持。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政策,统筹规划,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六)建立工作落实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街道办事处和
16、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负责就业再就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项工作。街道、乡镇所需人员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事业编制,其工作人员主要从超编教师中招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聘任专职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正常有效开展。要按照方便、简捷、高效的原则,规范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救助信息公开与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及审计机关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 (七)积极开展社会互助。要组织开展各种社会帮扶和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在社区建立“爱心超市”,为救助对象提供日常必需生活物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扶贫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募集资金,组织开展各项救助活动。要倡导亲友互助、邻里相帮的社会风尚,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