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doc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5645351 上传时间:2022-09-24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4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doc(3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县域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桥头堡”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党的一系列惠农富农政策的出台,县域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广大农民从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得到了无与论比的实惠。然而,随着改革开 放的深入推进,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产业结构的深层次调整,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引发出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阻碍了经济发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在新形势下,如何抓好三调衔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结合县域工作实际

2、,对大调解体系作一初探,以供借鉴和参考。 一、威信县大调解体系建设现状 威信县位于云南省东北角,地处云贵川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称,辖8乡2镇87个村(居)民委员会,幅员面积1400平方公里,2021年末总人口43万人。威信是革命老区,1935年2月,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经云南昭通,在威信县召开了在党史和军史上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扎西会议”。秉承革命先辈遗志和宝贵的革命精神财富,历届县委、政府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抓大调解体系建设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基础工作来抓。2021年7月,昭通市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威信召开后,县委、政府更加高度重视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截止2

3、021年底,大调解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效果明显。人民调解方面,全县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01个,有调解小组1621个,有一线人民调解员5543人,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网络。以人民调解法实施为契机,以提高调解协议履行力为重点,着力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和激励机制建设,全县9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乡、村两级得到化解。行政调解方面,由政府法制局牵头,加强对各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积极探索在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在行政接边地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方面,人民法院把调解优先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正朝着规范

4、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大调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实施,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三大调解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部门认为诉讼才是合法、最权威的手段,或者认为上访是解决纠纷的必要途径,忽视了我国传承下来的法、情、理相互交融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每遇到纠纷,便采取推、拖、堵等手段,致使一些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二)大调解组织建设不够完善。大调解组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从全国情况看,有综治、司法、信访、公安、卫生、劳动等,少则一二家,多则十几家;从名称上看,有司法调解中心、矛盾调处中心、“三位

5、一体”大调解等,各不相同;从隶属关系看,有隶属党委、政府领导的,有隶属政法部门领导的,有隶属综合治理部门领导的,各行其道。由于缺少对各种调解组织进行整合协调的平台,部门之间缺乏配合,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无法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三)三调对接机制需不够健全。从当前突出的因征地拆迁、矿群纠纷、医患纠纷、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来看,往往涉及较大的利益分配和调整,特别是涉及群体利益的纠纷,稍有不慎,便可能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单靠一种调解手段无法予以化解,只有整合力量,建立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三大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以其民间性、自治性、亲和性特

6、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是调解纠纷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调解手段。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人民调解还存在一些不足。组织方面,乡镇人民调解员力量严重不足。乡镇一级人民调解组织大多设在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既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又要参与调解矛盾纠纷。就我县而言,目前,10个乡镇司法所中,还有9个所是1人所,由于人少事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起来十分困难。业务能力方面,基层人民调解员尤其是村(居)级调解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村(居)级调解员大多是村民选举产生,相对而言,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调解能力不足,对一些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除此之外,乡村级办公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需

7、要,调解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等。 三、进一步做好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时,明确提出了“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2021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202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同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按 照相关法

8、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全力抓好大调解体制、机制建设,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化解经济建设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提高对大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解决纠纷的手段,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运用调解方式定纷止争是我国的传统。我国是礼义之邦,重人际、和为贵是中国文化的传统,“息讼”、“和为贵”思想深深植根于人们心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实现案结事了,又维持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其次,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

9、谐”。构建多元化调解,符合当今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对实现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可以减轻法院的诉累。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目前的司法资源配置与调整能力有限。多元化调解机制,通过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共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相当数量的民事纠纷不再进入司法程序,可以大大缓解法院日益沉重的工作压力。第四,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运用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当事人申诉、上诉、申请执行的可能性相应降低,既避免了诉讼风险,又节省了诉讼成本,防止纠纷转化升级,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 (二)加强大调解体系

10、建设的组织保障。 目前,大调解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具体规定。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情况看,大调解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一个协调运作机构。但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应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逐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保障机制。组织保障方面,县级应成立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和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等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调解体系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信访局(群众工作局),抓好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11、。经费保障上,应把大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议按全县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在乡(镇)级层面,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强化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构建,不是某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的事情,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具体而言,要着力加强五个方面机制建设。一是抓好责任体系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央1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大调解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二是抓好大调解会议机制建设。通过适时召

12、开会议,许多矛盾纠纷都能及时得到分流和化解。笔者认为,应实行村级半月一次、乡级每月一次、县级两月一次例会制度。三是抓好矛盾纠纷分流机制建设。信访部门要利用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中总结出来的做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流机制。属人民调解范畴的,交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属行政调解范畴的,交相应行政部门抓好落实;属司法调解范畴的,交人民法院按规定予以化解;属重大疑难矛盾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四是抓好各类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上,针对交通、医患、劳动用工、土地矿产、消费权益等纠纷,推行人民调解进相关行业和行政单位,把不适宜行政调解的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

13、予以调解。同时,在乡镇一级,设立“警民联调室”,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工作人员入驻调解室,主要职责是调处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上,建立完善诉前告知、诉中委托和信息反馈等制度,将争议不大、案情简单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积极探索将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工作模式。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上,应建立委托调解制度,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调解可能,并且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可委托行政机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邀请这些组织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按照行政诉讼法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规定,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五是抓好奖惩机制建设。把大调解体系建设纳入综治维稳、信访、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完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各级干部把工作抓实。 (四)着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方式,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越来越明显,有着其他调解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着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完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内容。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按照“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活动”的思路

15、,切实加强乡村组三级调解组织建设。乡级层面,应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建议按乡镇人口万分之一比例核定司法所人员编制;村级层面,要把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为人公道正派、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选任为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层面,应加强“一长三员”(即村民小组长和一至三名调解员)调解队伍建设。 2、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和培训。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发挥各自的优势,采取集中轮训、业务指导、旁听审案、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

16、对各级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使调解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政治,会做思想政治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懂法律,会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把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硬件建设上,要按照工作标牌、印章、标识、程序、文书“五统一”要求,建好调解室。软件建设上,要按照“一案六表”要求,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同时,要以提高调解协议履行力为重点,建立“以奖代补”和“以案定补”的激励机制,凡是经调解达成的纠纷,在完善卷宗质量的基础上,经县级司法部门检查确认,发给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以此提高各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4、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司法确认程序、内容和法律效力,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人民调委会在调成重大矛盾纠纷时,应告知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调解协议文书的法律效力,使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5、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近年来,威信县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探索总结出了

18、扎西镇“庭式调解”工作模式。该模式模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形式,按照“五有”、“四落实”要求,设置了固定的调解庭,设置了主调员、调解员,当事人席和旁听席,把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人民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解庭纪律等相关制度全部装框上墙,从申请受理调查调解结束履行回访立卷八个方面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制度和程序,化解了大量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得到了中央、省、市部门的肯定。要在巩固这一做法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推进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 总之,大调解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系统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

19、加强领导,各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开拓创新,为建设我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篇:大调解体系工作调研竹园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的调研报告 关键词。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探索近几年随着我镇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类新矛盾新纠纷不断凸显,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随着普法工作地不断深入开展,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有新的格局、新的变化,以此来应对和解决出现的矛盾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创建平安社会、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现状分析 1、矛盾集中点及调解成果

20、 通过调查了解和查阅近年来的信访案件资料,总结起来我镇的“信访大户”主要集中在农村房屋、土地和山林等确权引发的纠纷、农村干群之间因为三农资金而引发的纠纷及矿民之间因用水和房屋损失而引发的纠纷等三大类。近三年来,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成功处理了。件矛盾纠纷,成功率达。%。 2、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 我镇目前形成了镇、村两级分类、分工纠纷调解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村社区按照要求实现非重点地区每月有一次排查,重点地区实现不定期排查,镇上对各村社区不定期排查,实现月月汇总,一季度有一次排查分析会。调解工作按照“就近化”的原则,首

21、先由村级调委会受理,并实地调查了解,出具调解意见,对调解不成的、村级调委会认为事情特别重大的和当事人双方均要求镇调委会调解等三种矛盾纠纷,则由镇调委会负责调解。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各类调解组织能协调做好联调联动。在涉及到不同村社区的时候,在双方的沟通协调和镇上统一协调的安排下能做好联动调解。通过这样的联动调解也加强了村与村之间的交流。 我镇现有19个调委会,其中村级18个,镇一级1个,村级调委会基本实现了“有一个办公地点、有一名专门人员、有一定工作经费、有一块牌子、有一个调解档案”的“五个一”要求。人员配置方面,村级调委会主要采取“村委会授权,调解外包”和“村支两委都是调解人”及“委员专职调解员

22、”等三种模式。其中第一种情况主要是由村委会授权,村社区根据矛盾双方牵扯各方及意愿,聘请当地离退休老干部、退伍军转干部或当地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调解矛盾的机制,第二种情况为村支两委设立调委会,但是不设置专门的调解员,也不聘请其他人员参与调解,而由村支两委班子成 员兼任调解员的机制,第三种情况即为在村支两委中专门设置一名综治专干,专职矛盾纠纷调解。 3、调解模式和机制建设 按照上级信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矛盾纠纷调解中我镇严格实行以综治、司法、信访、人民调解、安监、公安“六位一体”的调解机制,并要求村社区实行“六位一体”调解模式,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调委会的作用来解决所出现的问题。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的同

23、时,我们也同样注重畅通矛盾纠纷主体的信访诉求通道,以此做到“群众有问题找得到地方反映,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有地方给予处理和回复”的基本要求。让人民群众有地方诉求又有人解决问题,这还远远不够,我们不仅要能及时为群众办理信访事项,还重点做好纠纷排查与重点人群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苗头,避免纠纷事件的发生,减少群众信访成本,也能维持好当地一方百姓的良好治安状况。 4、综治分析应对机制 在当下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社会,我镇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党委政府定期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综合状况和综治部门月月有排查月月有分析的良好机制。及时讨论分析

24、适合用那样的方法以及那些同志去解决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和最快的速度,已达到 双方满意后欣然而去。在部分矛盾纠纷中需要法律援助的我们就联系司法的同志一起参与解决。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乡镇,要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主要有以下的困难和问题: 1、人员配备不足。在乡镇一般来说人民调解与信访等工作属于一个办公室来处理,而办公室人力有限,经常会出现接访一个人,调解一个人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客观存在都对于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有一定的限制。 2、人才培养不够。现在在这个系统内工作的许多同志没有接触过相关的专业培训,上级信访部门在培训相关人员的

25、工作上没有实现培养常态化,以此影响了该系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而该系统内的同志基本处于全凭自己对工作的态度和对这方面工作的了解来办理信访案件和开展调解的状态。这样就很难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 3、硬件条件缺乏。我县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山区大县,地理条件和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群众思想较为封闭,交通较为不发达,这些对于乡镇干预村级调解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要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也比较困难。 三、对策与建议 在探索建立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概括起来为“两加

26、强两实现”目标: 1、加强情感引导。对基层的调解工作人员要加以正确的引导,让他们喜欢上这个职业,对此有感情,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涌现出调解展现的优秀人才。 2、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一线的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形成专业的调解队伍。努力实现培训工作常态化,并将培训对象从乡镇调解员逐渐扩大到镇、村两级调解战线上的同志。尤其是在农村,专职调解员一般都是当地的望族人士或者村支两委中有魄力、有很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同志,如果在此基础上能够注意一些调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和方式方法,调解的效果将事半功倍。 3、实现调委会不受干扰调解。无论是村还是镇,调委会作用及综治部门的作用发挥好坏一定程度上与其是否能够独立地

27、、不受干扰地实施接、调查了解、调解、处理信访问题有关系。为此,实现接访、调解部门的适当分离将有助于建立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4、实现机构调整优化。各镇建立由党委书记任主任的综治委(非常设机构),明确成员单位组成和基本职责及协 调配合综治办这个纽带部门工作的义务。并明确将各成员单位信访调解处理情况作为乡镇对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努力实现各成员单位有一名兼职或者专职涉本门信访案件的办事人员,明确该办事员职责,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与及时回复,保证综治办这个纽带部门与上级信访部门的良好应答机制和快速回复机制。 第三篇:13号(5)大调解体系建设方案

28、宁发(2021) 宁固镇“大调解”体系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镇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重点工作及分工 (一)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组织网络 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健全完善纵向覆盖镇、村两级,横向覆盖各单位部门的“大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1.建立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镇建立“大调解”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镇“大调解”工作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建立

29、健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镇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的对接联动,强化矛盾联合排查、重大纠纷调处、组织听证对话、社会舆情研判、检查考核评比、专业调处指导、队伍教育培训等综合功能。依托镇综治工作中 心建立“大调解”工作平台,规范调解室建设,整合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信访机构等资源力量,完善矛盾纠纷联排联调机制,实现“一条龙”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各村依托综治工作站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 2.建立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平台。 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及其延伸网络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平台作用,依托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各村调解室建设。做好各类调解组织及

30、其专兼职调解人员的登记、备案动态管理工作,夯实“大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各村要建立调解组织,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设备,主动做好本村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大力推行“三级联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片、镇三级的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3.健全完善专项领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依托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征用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复员退伍军人、教师问题、等专项小组,以及政策协调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有关问题的协调解决。 4.建立健全化解突出问题的专业性行业调解组织。 针对因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校园纠纷、消费争议、山林纠纷等重大问题引

31、发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完善以党委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多方参与、联动调解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5.建立完善社会团体调解组织。 充分发挥工青妇社会团体组织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按照县委、县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我镇相关调解工作规范制度,强化“大调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6.制定各级各类调解工作“窗口”单位建设规范。 明确“大调解”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通过对矛盾纠纷的 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将调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具体村、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对各类调解中心(室)标识标牌、职责制度、公示内

32、容、工作流程、排查调处、台帐档案等进行规范,促进“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7.规范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 把握排查工作要求,各村、各部门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专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重点排查,全面掌握本村、本部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范排查工作制度,健全落实矛盾纠纷台帐管理、情况报告、受理分流、首问责任、分析研判、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制度,各村、部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级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实行“零报告”制度;镇调解中心对本级排查出来的矛盾纠

33、纷和下级上报需要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及时汇总、梳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好调处化解和受理反馈,将调处的责任及时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矛盾纠纷一旦落实到某一责任主体,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要登记在案,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妥善解决问题。对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调处单位、调处方案和调处时限,依法调处,防止反复。加强排查工作分析,通过召开各村大调解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商等方式,及时通报、交流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处工作情况,准确把握本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形势,提出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对策建议意见,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8.建

34、立完善“大调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 按照“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要求,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效力确认等制度和机制建设,既发挥各类调解各自独特作用,又有机衔接配合,做到协调联动、优势互补。明确各 类调解优先程序,坚持“先调解后诉讼,在诉讼中先行调解”原则上首选人民调解方式,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用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通过行政复议、仲裁以及诉讼等渠道进行解决;对随时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9.

35、建立“大调解”工作教育培训机制。 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培训计划,建立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全面开展对各村两委干部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通过逐级分类培训,对全镇村两委干部、从事调解工作的干部和调解员普遍轮训一遍。 10.建立“大调解”工作督查考评机制。 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对各村和镇属单位部门的调解工作情况实施分类考核,科学评价工作开展和成效情况。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由镇党委、政府表彰一批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奖励一批调解能手。把“大调解”工作纳入镇党政综合工作考核、平安综治考核等考评体系,并作为村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重大

36、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化解领导包案、集中调处、挂牌督办、季度通报等制度。 (三)大力推动“大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11.深化人民调解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创新调解方法,严格执行纠纷管辖、纠纷受理、调解步骤、调解书制作等程序规定。把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依法可以调解的,先行调解。更加注重发挥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调解工作的作用。 12.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牵头作用,严格落实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指导、督查、

37、考核、培训和牵头调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职责;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网络,配齐配强专兼职行政调解人员。要强化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的主体地位,切实发挥行政机关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职能作用,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裁决职能时,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逐步形成左右互通、上下互动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把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的工作目标。 二、领导组 组长:李文 常务副组长:郝金福 副组长:闫二民郝

38、风华韩治本左明斐 成员:雷建玲杜美云张红梅王增卫郭琴桂浩军刘哲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左明斐同志担任,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与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构建“大调解”体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新举措,是我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工作。各村、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要求,坚持不懈地把“大调解”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分工责任。各村、单位要强化 组织协调,按照分工项目要求,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安排,提出具体意见,

39、统筹推进项目落实。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大调解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安排的各项工作。 宁固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一三年五月 第四篇: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调研报告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调研报告 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十八大报告这一论述为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延伸人民调解触角,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指明了方向,同时,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也是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有效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

40、纷的重要抓手。 一、xx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和区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社会生产生活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劳动争议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专业性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虽然人民调解在化解以上专业性纠纷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这些矛盾纠纷总体来说是属于相关行业的专业纠纷,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严重牵制了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精力,同时也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财政资源。如何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更

41、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从2021年开始,我区就积极探索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行业 性专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在化解专业性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探索建立医患、交通等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相比,虽然在组织性质、工作原则、工作方式上基本相同,但在运作模式、工作机制、人员要求、基础保障上有较大差别。从2021年起,我区选择在医疗、交通、劳资、物业等纠纷相对突出的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同时,这些部门积极性也比较高,调解组织建立后,在化解专业性矛盾纠纷中

42、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部门和行业的发展与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据统计,2021-2021年,全区相关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占当年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总数的%、%、%、28%、%。 实践证明,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 在化解特定行业矛盾纠纷中作用不可替代,单一传统的人民调解有向专业化、规范化、联合调解的发展趋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也日益显现。 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设运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在某一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因此,我区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互通协调、紧密配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是成立由双方或多方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指导协调小组

43、,共同商定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组织架构及工作体系,便于实际操作;其次是共同商讨制定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第三是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指导管理工作。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立及作用的有效发挥,使大量的矛盾纠纷从涉事单位分离出来,节约了相关单位的行政资源,减轻了其工作压力和负担。 强化保障措施,提高调解水平。为确保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有效运行,我区逐年提升对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财、物的保障水平,目前,全区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有专职调解员86名,其中大多是行业中退休的专业人士,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调解纠纷的能力较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也有了较大提升,区司法局还通过“计件奖励”、“以奖代补”等

44、形式,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项补助,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社会认知度不高,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虽然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在调处化解专业性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不少群众对其缺乏认知,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选择上访或者诉讼。同时,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立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单位或部 门的支持配合,只有这样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才能发挥作用,取得实效。今年,为加强我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区司法局积极与教育、建工、台办、妇联、住建、城管等部门沟通协调,但是少数部门对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缺乏认识,工作主动性不够,推进工作进展缓慢。此

45、外,省、市要求500人以上的企业需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单靠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难度很大,需要由人社局、财政局、工会等部门支持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调解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及稳定性问题。目前,全区现有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大多是各行业的退休人员或聘用人员组成,在结构上呈现“两头多、骨干少”的特征。由于专业性纠纷调解一般难度都较大,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可能会花上几天甚至几十天的时间,对于上年纪的退休人员往往力不从心,而聘用人员大多因工资待遇低留不住 人,这对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构成严重的影响。同时,由于多数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是近年来新设立的,调解员中新人较多,既具有专业知识,又有调解知识和调

46、解技能的人才少之又少。 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经费保障不到位。在经费保障上,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各项经费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筹集,或由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向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这种保障措施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同时,由于经费来源不同和部门之间的考核差异,专职调解员的工资差距较大,影响了专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几点工作建议。 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 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行业的矛盾纠纷具有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特定行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组建一支既懂法律和政策,又善于调

47、解的专业化调解员队伍,就是要通过人民调解的形式,切实做好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减少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矛盾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伴随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诸如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物业管理、校园伤害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凸显,并已成为影响我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很好地承担调解工作,必须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行业矛盾纠纷的调解。应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强化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出台行业性专业调 解组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机构、制度及保障机制,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行业性专业化调解工作格局。 将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政府执行能力、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顺利推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