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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所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所辖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支持、督
2、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 (二)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
3、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核发; (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按照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建筑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按照规定参加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气、路灯等
4、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规定参加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生产监 -3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
5、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在项目审批、稽察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条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电力等能源生产、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
6、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故事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时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文化广播电
7、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娱 -5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0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2021233号)同时废止。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