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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律问题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155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2、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收补偿管理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城中村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标准公开、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三)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文物、旧改、房屋征收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四)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指定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接受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和“十二五”期间的改造规划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全市当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七)市、区人民政府在对城
4、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修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二)需补偿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 (三)对认定标准范围内房屋主体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为支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异地购房,在被征收人按期搬迁时,再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货币补偿额的3
5、0%给予购房补贴。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1)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540元/平方米)结算。 (2)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积相对应安置户型就近靠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户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3)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过渡费用,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四)对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洛阳市国有
6、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中村村民长远生计保障办法,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执行。 (六)市人民政府从改造的城中村土地收入中提取5%的奖励和补助资金、10%的村民长远生计保障资金,划拨给进行改造的城中村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专款专用,在辖区内统筹平衡。不足部分由城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收益留成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长远收益中弥补,节余部分留城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如所改造城中村自身土地出让收入难以实现平衡,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 对于用实物进行村民长远生计保障的城中村,要对实物进
7、行市场评估,总价款从10%的村民长远生计保障资金中列支。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审计、旧改等部门,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或因教育、卫生、环保、文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暂未实施整村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其奖励和补助以及村民长远生计保障,应比照所在城市区类似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办法执行。 (八)对被征收人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问题 1.凡采用政府征收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本意见。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
8、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下发的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2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
9、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的全部资金。包括以下资金: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
10、资的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项目单位的征收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程序实施管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设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应与金融机构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
11、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把支付明细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存入足额补偿金额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
12、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2月15日公布的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洛建2021498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洛政202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
13、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征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发改委立项、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工商、信访等部门
14、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需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市发改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
15、证明和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3.市城乡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 4.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5.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2日。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
16、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及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四)对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转到专用账户。 (六)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报经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17、。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
18、价格。 (三)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多数人的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评估报告的
1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并送达。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上述各项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
20、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四)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21、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城市区房
22、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需使用统一的协议文本。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三)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其他问题 (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
23、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二)在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及原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四)若国务院及省政府今后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廛河区、洛龙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第 15 页 共 1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