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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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一篇: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xx市xx局团支部 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的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次团员大会选举办法。 二、经支队团委同意,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团支部委员会设委员名,候选人名。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充分酝酿,已上报支队团委审查、批复,将提交本次团员大会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三、根据团的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规定,本次团员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团支部委员会,差额比例不少于20%,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四、选举一次进行,每位团员从名候

2、选人中选出名。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团员必须超过应到团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才能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候选人1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果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剩下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五、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名单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 六、

3、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三名。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同志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指定,在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大会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核对后开始计票,计票结果,由监票人签字,并向大会报告,最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七、会场设投票箱一个。投票顺序,先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后其他代表投票。请假的团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八、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团员大会通过。 第二篇: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 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

4、*局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局团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选举工作由局党支部委员会主持。 三、经上级团(工)委和局党支部同意,*局新一届团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 四、本次团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局团支部委员会委员,以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两张选票,分别投票,分别计票。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团支部委员会根据差额 的要求提出初步人选,报局党支部、上级团(工)委考察确定候选人建议人选*名,提交全体团员大会酝酿通过后,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一届团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人选,报局党支部、上级团(工)委考察确定候选人建议人选,提交新一届团支部委员会酝

5、酿通过后,进行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大会选举,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团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六、团员填写选票时,应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画任何符号或符号不正确的为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在选票的空格栏内写上另 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

6、效票。 七、候选人获得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团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等额)要求,确定候选人。如另行选举后,仍不足应选名额时,是否再行选举,由局党支部与上级团(工)委协商决定。 八、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由全体团员推选,提交团员大会表决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九、投票结束后,由监、计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张数,收

7、 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计票完毕后,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选举如发生本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局党支部和上级团(工)委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团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8、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7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两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

9、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

10、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 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

11、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在本办法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

12、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

13、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第二十二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

14、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经世皇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经世皇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住房【2021】 274号业主大会规程,结合经世皇城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

15、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三条本小区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位业主代表当选,须经其所在区域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根据选区分布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 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四条本次选举投票权数将依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

16、定。 第五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形成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证须签收。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代表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业主代表的资格和产生条件 第七条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住宅物业以楼栋单元间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商业物业以商业单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并由该组所辖单元间业主推选、按得票多的原则确定一名业主代表、一名候补代表;如所辖楼栋单元无人出任业主代表时,则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中产生该业

17、主代表。 业主代表在丧失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等情形下,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候补代表取代业主代表履行代表职责。 业主代表、侯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算,代表任期届满,业主代表、侯补代表产生按经世皇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程序执行。 2、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 第八条业主小组的职责 业主小组由该栋、单位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以公告征集意见、业主代表当面询问的方式履行

18、上述职责。第九条业主小组的议事规则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公示或业主代表当面征求本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未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依照客观实际情况在业主大会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的决定,业主代表所作出的决定对该业主小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业主小组成员有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将业主小组成员意见如实向业主大会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本组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本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 业主代表

19、、候补代表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配套要有文件)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 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产生程序 1、业主代表、候补代表由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形式,

20、依本程序产生; 2、业主代表资格审查,由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确定; 3、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拟推荐的业主代表作出推荐决定,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本栋单元相关业主的投票。 4、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但差额人数不得多于1人,(即3选2),如本栋单元业主自荐或推荐的人数低于3人时,则按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依据本栋单元业主投票的有效票数,统计得票第一名的担任业主代表,得票第二名的担任候补代表。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投票方法 1、自投。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

21、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 (二)、 (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2、委托投票。 3、电话、互联网方式投票。投票回收。 1、上门回收 2、投入投票箱 3、挂号信邮寄方式 4、指定的电子邮箱回收 5、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对投票的有效性予以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

22、十三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的丧失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代表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代表职责; (三)业主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者业主小组成员1/2以上提议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

23、主大会请求终止其代表资格;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出任代表资格的。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业主代表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代表资格终止后,新的业主代表由该业主小组依据本规则另行推选。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十四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 第十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

24、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 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 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

25、数不少于6人。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组团不少于1人。 第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三名。监票人由筹备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中推选,计票人由大会主持人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筹备组指导下,对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投票结果及选举结果及时报告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主持人

26、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业主代表: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投票、唱票和计票第二十二条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代表已投票情况。 第二十三条投票箱应设在主会场、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

27、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单元为单位,每单元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代表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代表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

28、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代表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对选票既不在候选人后画“”,又不画“”,视同为有效票,以弃权票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第二十九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

29、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三十条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三十一条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若两

30、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三十三条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六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占总人数五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

31、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 第三十六条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

32、情况。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丧失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

33、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委员资格;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委员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业主代表通过。第四十条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代表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选举证 (七)书面委托书 (八)投票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

34、工作组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五篇:机关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草案)*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蒙阴县农业局机关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 二、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机关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实行差额选举。支部书记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实行等额选举。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由上届机关支部委员会提出,提交党员充分酝酿,最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四、本届机关支部委员会应选举委员3名,候选人

35、4名。 五、每一名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六、党员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空格内写上你要选的那个人的姓名,并在上方空格内画“”;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 七、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 1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名额的为废票。选票

36、不按规定填写或模糊无法辨认的作为废票。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是否再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决定。 八、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在党员中产生,计票、监票人员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经全体党员通过,并在上届支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九、投票结束后,由计票、监票人员负责统计票数,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并将结果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十、大会主持人审核确定选举有效后向党员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将结果报上级党(工)委批复。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2 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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