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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2、监管局(山东银监局)。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处室一人为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的问题,协调各单位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加联席会议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公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申办养老保险、失
3、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财政和银行机构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开设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随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账号,或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应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分别审核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
4、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电视台、电台、杂志、报纸等媒体发布广告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时,国土资源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发展改革部门应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
5、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二)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公证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三)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年检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五)事业单位申报人事计划及办理人事调动、工资福利、人才招聘、人事争议仲裁等事宜时,人事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事业单位申办有关海关事宜时,海关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七)事业单位申办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物价部门须查验其事
6、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八)事业单位申办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变更、年检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九)事业单位在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证书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中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证; (二)矿产
7、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采矿许可证; (四)测绘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银行账号的相关信息及开户许可证; (八)税务登记证; (九)收费许可证; (十)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未办理上述证照的,或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或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由牵头部门协商各成员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并予以发布。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监管原则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履行职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不符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通知各有关联席部门,以便切实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