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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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任职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是指市机关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并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人员。 第二条中层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具体名称,按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名称执行。 第三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符合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和一人一职的规定。 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命职务: 1、新录用人员

2、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转换职位的: 3、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4、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5、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任职条件 第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晋升职务,须同时具备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能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3、业务水平、知识学历、工作能力达到本职位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标准; 4、近两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 5、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1、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股)长二

3、年以上。 2、副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二年以上。 3、科员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备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须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须在机关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六条新录用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应办理任职定级,一般定为办事员,其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任科员职务;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文化程度和原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时间确定相应职务。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按军转安置部门确定的职务予以任职。其后晋升职务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中层职务转任 第八条担任正、副科(股)长的国家公务员(

4、工作人员),闲工作需要,可转任为科员,相应明确正、副股级。 第九条担任正、副科(股)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达到市机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副职退二线年龄的,原则上应转任科员,相应明确正、副股级。接近科(股)长转任年龄的科员、办事员,一般不再提拔担任正、副科(股)长职务。 任职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冈职位空缺晋升正、副科(股)长职务,或按规定进行正、副科(股)长职位轮换,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位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人选,然后再任命职务。确因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也可直接任命职务。 第十一条公开竞争选拔正、副科(股)长应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的江苏省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

5、暂行办法(吴人发2021字第5号)规定的程序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附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中层正职、组织人事科(股)副职和参照管理单位的中层副职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中层副职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直接任命正、副科(股)长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结合年度考核,所在部门(单位)择优提出拟任职人选;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意见; 3、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4、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工,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经同意

6、后,由单位发文任命。 第十三条科员、办事员职务的任命,由部门(单位)根据任职条件,在考核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所任职务,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再由单位发文任命。 第十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再担任现职的,应办理免职手续,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式二份),按任职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免职务,所在单位应填写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免呈报表,其中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定级的,填写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审批表,经单位盖章后,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

7、六条晋升中层正、副科(股)长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应进行任职培训。 任职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上作人员)的职务任命,必须在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核定职数限额内进行,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丁作程序,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注重优化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有计划地进行补缺、轮换、晋升。 第十八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命,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由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也不得以个别通气代替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不按程序任免的职务,市组织人事部门不予认可,不与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挂钩,并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超职数配备中层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要限期调整到规定的职数内,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认真查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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