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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日 1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 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1、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2、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海南省各厅局及市县、海南省社科联、各省市自治区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也包括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匹配套经费和校科研基金。 2、横向经费。包括各类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和联合开展,通过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以及合作研究项目转拨给我校的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
3、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凡以海南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或协作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进行统一管理。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帐户,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原则上每个科研课题项目只设一个经费卡,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经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取,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在研期间科研经
4、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范围,自主合理的支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3的合理性、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七条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项目组成员经办的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及各单位科研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经办的项目经费开支,由所在单位科研
5、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审批。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的,须由校科研处根据合作方协议进行审批,办理转款手续。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包括研究生科研补贴、临时工劳务费、野外向导费(临时工劳务费和向导费可用造册方式报销,每人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50元)、退休教师返聘工资,以及符合规定的科研加班补贴等,其额度按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相关经费额度执行。 2.仪器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凡用科研经
6、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科研处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属于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都必须由政府统一采购。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自我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请示学校,待学校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大学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办 4法进行登记管理。对于研制仪器设备的项目,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必须购置定型仪器设备配套的,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可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校内使用的,按成本价以科研成果成套仪器设备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
7、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费、仪器设备相关辅助消耗材料费、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真菌(标本)的购置费、养殖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实验动物、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
8、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中参加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住宿地点的金额实报,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的证明;项目所需的一些特殊非会议出差住宿,经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5可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对中级职称以下的项目组成员及教授的随行人员乘坐飞机,经校领导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在本项目经费中报销)及市内交通费用(含的士费);自驾车的汽油费可按每次出差的计划公里数,乘以百公里油耗标准予以报销
9、,一般按1.8排气量的标准计算。使用自驾车的人员必须到科研处填写有关表格,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随同燃油发票一起进行报帐。此项费用都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差旅费额度范围内开支。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入网费和通讯费限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且在项目进行期限内,合计每月不超过200元。此项费用各部分合计应不超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相应额度范围。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
10、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等。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 6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
11、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海南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纵向经费使用 1.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现行各项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各类纵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2.项目经立卡后,其经费开支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
12、人按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开支预算合理掌握和使用。(没有任务书、合同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需要拟定开支预算,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意,项目负责人按此使用) 3.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的各项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 7机票的发票、科研处的批件等。 4.纵向经费按任务、合同书需外拨的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校科研启动费、学校对项目匹配的科研经费、校科研基金等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开支范围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此类经费如用于著作出版需经科研处审批,并署名“海
13、南大学科研经费资助”字样;校科研启动费用于购置电脑及相关设备费不得超过校科研启动费的50%。 第十三条横向经费使用 1.横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6提取管理费,或按合同、协议书确定的比例提取。 2.项目经立卡后,其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合同书预算和有关规定执行。 4.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项目组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5.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科研处和各院系所
14、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 8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室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按实际开支情况审签决算表。 第十六条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没有明确规定或允许结题结余的经费计划财务处可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经费结余卡或横向经费结余卡,分别用于合并该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卡,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
15、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系所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 9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校办2021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通知抄送:省财政厅,省会计中心。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会2021年3月29日印发 第 9 页 共 9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