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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范文一: 一、工资、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认标准的规定确认应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3、有否扣缴义务人未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按时申报或未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4、有否有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有否有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奖金,直接支付给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6、有否有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
2、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7、有否将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贷方,然后再通过该账户给企业职工发放实物或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8、有否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不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9、有否企业供销人员取得推销产品提成收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xx、有否企业代职工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承包(租)经营所得方面 1、没有营业执照挂靠建筑单位施工的,有否发包的建筑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项目经理内
3、部承包施工取得的个人所得,有否发包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有否对支付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否对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有否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未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我单位已(未)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
4、、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xx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xx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
5、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20xx年1月1日至1月xx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xx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我企业在20xx(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1月至20xx年xx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
6、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xx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
7、,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
8、、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
9、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
10、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11、),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12、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
13、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4、(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
15、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
16、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17、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
18、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 4、资产损失: (1)
19、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
20、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
21、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 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2、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23、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
24、知(京国税发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 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并与12月15日之前反馈给管理员。(如有
25、特殊情况请在报告最后添加) xx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 1、我单位已(未)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
26、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公章) 第 17 页 共 1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