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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劳务队伍是公司经济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规范。支持劳务队伍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进行项目或工程联合、协作。 第三条 劳务队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纳入各单位管理范畴,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的承包、分包或合作。 第二章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应与对方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专项“工程(承包)分包合同”
2、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劳务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工程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劳务队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队伍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用于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未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使用事故机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
3、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必须明确项目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规章制度。要承担管理、监督义务;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劳务队伍安全员要组织从业
4、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成立独立法人组织的劳务队伍,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长期为公司各单位服务的法人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安全培训、技术培训。 (二)在同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择用。 (三)在与公司各单位长期合作中,安全、质量、经济考核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按市场规则选用劳务队伍。因
5、特殊原因不能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时,必须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报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不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上报质安办备案的,对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同时限期要求劳务队伍上报基本情况,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 第十九条 各项目未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项目经理5000元,同时限期完善。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
6、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劳务队伍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未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未设专、兼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无资格证的,处罚劳务队伍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处罚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处罚劳务队伍1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按50元/人次的标准分别罚款当事人和
7、劳务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处罚权,归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质安办,处罚时应出具手续,罚金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劳务队伍是公司经济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规范。支持劳务队伍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进行项目或工程联合、协作。 第三条 劳务队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纳入各单位管理范畴,实行
8、“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的承包、分包或合作。 第二章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应与对方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专项“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劳务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工程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劳务队伍的从业
9、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队伍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用于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未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使用事故机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必须明确项目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规章制度。要承担管
10、理、监督义务;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劳务队伍安全员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成立独立法人组织的劳务队伍,提供以下支
11、持: (一)对长期为公司各单位服务的法人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安全培训、技术培训。 (二)在同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择用。 (三)在与公司各单位长期合作中,安全、质量、经济考核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按市场规则选用劳务队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时,必须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报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不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上报质安办备案的,对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同时限期要求劳务队伍上报基本情况,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
12、全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 第十九条 各项目未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项目经理5000元,同时限期完善。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劳务队伍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未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未设专、兼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无资格证的,处罚劳务队伍500元,并责令限
13、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处罚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处罚劳务队伍1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按50元/人次的标准分别罚款当事人和劳务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处罚权,归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质安办,处罚时应出具手续,罚金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
14、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劳务队伍管理办法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分包队伍的统一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劳务作业的实施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模板工、防水工、油漆工、混凝土工、起重工、信号指挥工、机械操作工、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测量放线工、装饰木工、镶贴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工、筑路工、沥青工、沥青混凝
15、土摊铺机操作工、道路养护工等25个类别。 第二章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劳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包队伍负责人为各自分包队伍人员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的劳务队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的劳务企业。 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七日之内必须向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
16、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劳务用工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7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必须经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后才能有效)。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将予以经济处罚(500-1000元/每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清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农民工不签劳动用工合同的不得在
17、岛内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并记入个人不良行为档案,用人单位应与其结清工资,劝其立即离开施工现场。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招用劳务人员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应遵照长兴岛公安部门规定为每名外来农民工办理暂住证。未办理或办理不全的企业将限时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还未办
18、理完成的企业将处以1000元/每人的罚款。 在工程开工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登记表,监理单位负责对该登记表的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报送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由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统一办理“ic卡”上岗证。ic卡管理事宜依据标准化、数字化工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凡不符合该登记表要求的人员不得上岗。 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必须佩戴“ic卡”上岗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进行检查、监督。如在施工现场发现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将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100元/每人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施工队伍管理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
19、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 “施工队伍管理措施”备案是管委会投资项目开工前置条件之一,内容包括: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农民工及管理人员花名册、半军事化管理、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以及贯彻落实备案措施的相关规定等。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的监督和分包单位的协助下编制动态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 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必须以劳务分包企业为单位,以班组为单元编制;每月10日前,由总包单位负责在现场公告栏张贴公示。 每月2530日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电子版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上报备案。项目部将根据总包单位上
20、报的花名册到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出现错漏情况的将对总包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将按私招乱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备案后的花名册作为劳务队伍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不支持不在花名册内的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投诉。 劳务队伍的工地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必须与所在劳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并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离开原受聘企业,该企业必须5日内到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做变更登记。劳务企业不与劳务队长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按非法分包或转包处理,情节严重者清除
21、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劳务分包企
22、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100%。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劳务发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
23、未全部发放落实,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劳务发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张贴“按月发放民工工资告知书”,注明总包、分包、维权部门电话。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务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对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实行封闭划分。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被单、床单等内务。对没有统一服装和床上用品的施工企业将处以200元/每人的罚款。 第三章劳务用工与培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务人员,劳务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务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
24、资方式和工资,但劳务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各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应配合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搞好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封闭培训工作,保证没有资格证书的劳务工经过培训取得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确保施工现场的劳务工达到全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筑劳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
25、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筑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镜等),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未
26、取得“ic卡”上岗证的,都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项,以及进行建筑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发放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除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外,还应监督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负责人现场监督、核实、确认。凡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除追究劳务企业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具有相关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
27、建筑劳务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靠法律解决,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违规的过激行为。 第六章奖罚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筑企业,在年度综合考评、先进评选、招投标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并列入“合格企业”名单。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项目经理做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综合考评、参加招投标时给予减分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28、(二)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四)将劳务工作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的; (五)未按规定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第四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技术工人无证上岗,或
29、人员、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五)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六)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的; 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允许参加公司项目的招投标工程: (一)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农民工上访,情节严重的。 (二)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的。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对私拉滥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将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同时对有关责任人、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记入不良档案,
30、在招投标时予以减分处理。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司承揽的项目,其劳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实施。 第四篇:劳务队伍管理办法劳务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劳务队伍使用考核机制,确保公司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队伍包括。管道类施工劳务队伍、综合类建设工程劳务队伍。 第二章劳务队伍使用原则 第三条公司承接的市场综合类工程,由公司根据工程情况研究决定
31、劳务队伍选择。 第四条由公司独立完成的各类管道工程由工程施工部负责人依据公司备案的劳务队伍择优选用。 第五条工程施工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务队伍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劳务队伍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管理第六条劳务队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该公司无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每个劳务队伍必须配备壹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每个劳务队伍至少办理6名专业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保险的有效性。 第九条每个劳务队伍必须具备相关的工具机械设备,并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高效。 第十条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施工现场
32、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能够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标准规范,保证工程的质量及安全。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的准入实行质量安全保证金制度,质量、安全保证金是5000元。 第十二条劳务队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 (1)、将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的; (2)、安全、技术等人员配备不足,擅自进行作业施工的; (3)、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4)、施工期间违章作业,且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5)、工程质量未限期整改的; (6)、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在施工期间发生影响公司声誉行为被用户投诉的。第十三条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
33、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四章劳务队伍的备案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劳务队伍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获准进入的劳务队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和相关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6名劳务人员保险单(复印件) (5)机械设备工具相关资料 (6)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质量安全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第五章劳务队伍的用工与培训 第十六条劳务队伍必须雇佣专业熟练的劳务人员,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与技能,劳务人员应身体健康,禁用未
34、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大于60岁的老、弱、病、残人员。 第十七条劳务人员能吃苦耐劳,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诚实守信。第十八条由公司负责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技术、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到使用与培养相结合,提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施工质量、施工标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技术交底,做到“谁用工谁负责”。施工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安全服、安全帽及正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员、持证上岗,公司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的安全监控、质量监控和物资监控等。 第二十条劳务队伍必须经过
35、公司组织的统一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承接公司的工程,对不认真对待公司的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公司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暂停其继续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六章公司对劳务队伍的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劳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劳务队伍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劳务队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对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改正并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处罚,不接受处罚的,公司将直接扣除质保金并清退出公司。第七章公司对劳务队伍的考核管理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初,对已备案登记的劳务队伍重新审核,在上一年度工程施工中无严重违规和质量问题、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6、的,在续交意外伤害保险后均可继续登记注册。审查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在本年度不得继续从事劳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对安全好、质量好、管理好、讲信誉、工程进度快的劳务队伍,公司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纪,达不到要求的劳务队伍予以处罚直至清退。 第二十六条公司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务队伍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优先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37、为保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将根据考评结果对各工程施工部提出在下一年度优先使用排序在前的劳务队伍,公司质量安全部将严格把关,对用工不合理的现象及时纠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工程施工期间,劳务队伍主动退出或被公司清退的,应安排专人将工程全部资料进行移交,并将属于公司的全部工具、材料等财产清点完毕后方可撤离,未按要求撤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响应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劳务管理的要求,规避劳
38、务分包队伍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规范劳务分包队伍的统一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作业是指公司所有业务涉及的以单价分包形式计取劳务费用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如公司模板分项劳务分包、混凝土分项劳务分包等所有类别。 第二章建筑劳务分包队伍资质信誉审查制度 凡是在我公司劳务承包的施工队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公司施工部、项目管理部备案的劳务企业(个人)。劳务分包招标前公司施工部、项目管理部要首先审核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业绩、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信誉,杜绝有劣迹的队伍进入公司项目承包劳务。第三章:合同管理
39、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实行项目经理为劳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包队伍负责人为各自分包队伍人员管理的责任人。劳务工程分包,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 1第四章:劳务结算方式 分包劳务工程款结算依据为。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有验收证明),且工程量清单需要双方签字认可,已经生效的劳务分包合同,需要提供发票的,按财务要求提供发票或完税证明,提供工资单的,按照实际出勤工人的名单提供签字完整真实的工资单。第五章 劳务工人
40、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开工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填报“进场劳务人员登记表”,并附劳务操作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上报公司项目部,有项目部统一办理工作证,并以此信息作为考勤的依据,无证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项目部配备专职统计员或设电子考勤设备,集中搜集劳务出勤资料,并要求劳务分包队伍提供的工资单与项目部考勤人员一致。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持证戴牌上岗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验收后应出具验收证明)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劳务
41、分包人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务分包人全部作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100%。 劳务分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一律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第六章奖罚 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建立资信档案,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在年度综合考评、先进评选、招投标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并列入“合格企业”名单。 劳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除按劳务合同处罚外,在企业综合考评、参加招投标时给予减分、不予参与投标处理。 (一)劳务承包
42、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二)劳务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未及时发放工资单; (三)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四)将劳务工作再次分包的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技术工人无证上岗,或人员、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八)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 (九)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农民工上访,情节严重的。 (十)由于劳务分包企业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的。第七章附则 本公司承揽的其他项目,其劳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实施。 第 27 页 共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