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安全保通方案改(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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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安全保通方案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2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12月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 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强建制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以适应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大纲、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若干意见,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2021-2021),结合昆明市实际,全面完成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制村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一村一路、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分年实施,制定标准、简化程序,保证质量、合理控制投资,节约用地、保护

3、生态环境。 第四条建制村公路建设所需砂石材料应就地取材、集中供应、不破坏公路面山,由项目所在县区负责提供料场。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昆明市建制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 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为成员,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制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法规,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村公路建设规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类指导、全市平衡”的原

4、则,加强对项目招投标、质量、资金、进度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实施建制村公路改造建设。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年度投资建设任务需求,编制建制村公路的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全过程监督建制村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和技术问题。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建制村公路建设,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建设计划,以及工程建设法规和程序,负责辖区内建制村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落实配套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建制村公路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5、。 第三章技术标准及设计 第八条建制村公路建设标准应按云南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云路县2021397号)执行。要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技术指标,充分利用原老路,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路基路面宽度。 第九条路面硬化工程的路面宽度单车道不少于3米,双车道不少于6米;路基改造工程单车道宽度不少于4米,双车道不少于5.5米。 第十条路面硬化以弹石路(人工、机械加工石料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为主,具备条件的也可选用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或其他新型结构路面。 第十一条为加快设计进度,保证设计质量,降低设计成本,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工作采取分类、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一)路面硬化工程进行标准化设计,设计程序为。各县

6、区按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外业调查(路基宽度、桥涵排水、防护工程),并形成资料上报到市建设办公室,经审查具备路面硬化条件的建制村公路,市建设办公室确定路面硬化的相关技术指标,并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报市交通局审批。 (二)路基改造工程的设计由各县(市)区组织完成,连续里程10公里及以上的须报市交通局审批,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下的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交通局核备。 第十二条建制村公路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如在地形陡险、弯急、陡坡、沿河路段,设置防护墩、柱、墙及其他安全设施以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为确保完成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总目标,

7、对建设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制村公路建设规模应严格按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控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具备路面硬化条件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少量建制村公路,先在乡(镇)内相应调整,乡(镇)内无法调整的,在县(市)区内进行相应调整,县(市)区内无法调整的,由市建设办公室进行调整。 (二)各县(市)区建制村路面硬化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应符合如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规划,且路基已具备路面硬化的条件; 2.县(市)区配套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已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村民讨论通过。 (三)建制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确保年度计划按期按质

8、完成。为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市建设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1.各县区要全面掌握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的工程建设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完成,对无法实施或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应在本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办公室申请调整年度建设计划。 2.未能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市)区,市建设办公室将在次年度调减该县(市)区建设计划规模。 第十四条路面硬化工程施工招标以片区或县区为单位进行打捆招标,由市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工程施工经验、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路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以片区或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招标,在市建设办公室的监

9、督和指导下,由县(区)组织进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工程施工经验、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路面硬化工程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验,确保工程质量。路面和混凝土工程的标准试验及鉴定试验,必须交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承担。 路基改造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技术管理代替监理。 第十七条全市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均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进行工程质量 监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较多的县(市)区派驻质量监督员,做好质量跟踪监督工作。

10、第十八条纳入规划进行路面硬化的项目,其路基改造工程由各县区负责完成(包括桥涵、排水等配套工程),经验收合格,由市建设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后,方可列入路面硬化建设计划。 第五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九条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以昆明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为主,积极争取上级补助,整合各种资金,充分调动农民修路的积极性,鼓励沿线受益单位和个人的筹资捐助。根据我市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将十四个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分不同地区确定市和县(市)区资金筹集承担比例。 第一类:贫困地区为东川区、禄劝县和寻甸县,其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县

11、(区)承担15%、市承担85%;第二类:欠发达地区为呈贡、晋宁、富民、宜良、嵩明和石林,其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县(区)承担30%、市承担70%;第三类:发达地区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其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自行筹集,市只下达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和建制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建设办公室按进度负责拨付和决算,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承担的建设资金,按进度与县区的配套资金同比例安排到位。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要按工程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管理,配备专职财

12、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按会计制度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贫困县区和欠发达县区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额度一次性汇入市指定账户。确有困难的,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办公室批准后,可通过群众自愿投工投劳,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等实物折算成对应承担资金的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支付的项目必须是经过检验、质量合格、数量准确的工程。必须坚持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原则,并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工程资金的使用要按月报送报表,内容包括工程各项资金的到位和

13、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报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竣工决算。 第二十五条前期费、建管费(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监理费、设计费、质量监督费)与预留金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计取。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路面硬化工程及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上的路基改造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其他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或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的工程质量鉴定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14、 第二十九条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部、省厅(局)对建制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具备的条件 (一)交工验收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完成,经施工自检、监理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合格。 2.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细则”的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 (二)竣工验收条件 1.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

15、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1-2年)届满,对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工程结算已结束,财务决算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写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第三十二条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七章安全、廉政 第三十三条建制村公路建设要加强工程及施工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场所,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工程及施工安全。 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制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承包实行“双合同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严格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工程费用支付的管理。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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