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政局低保对象清理认定方案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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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低保对象清理认定方案2篇 第一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完善城市低保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低保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71号令)、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全县申报的城市低保对象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摸清全县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准确划分低保类别,登记台帐,确保我县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 二、工

2、作目标 按照户籍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上门入户核查、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等办法,对各镇所有城市低保户进行重新审核认定,重点清理“人情保”、“压力保”、“福利保”等不良现象,推进我县城市低保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转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清理的对象及内容 一是享受低保人员已死亡但仍领取低保金的;二是享受低保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三是享受低保且同时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其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四是享受低保人员虽下岗、失业,但其配偶在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工作,有固定收入且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五是子女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的;六是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完全可自

3、谋职业、自食其力的;七是享受低保人员因年迈、年幼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具备明显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八是城市低保条例规定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四、工作步骤 全县城市低保对象清理认定工作从2012年2月20日起至3月30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2012年2月20日2月27日) 各镇要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召开专题会议,对低保对象资格清理认定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通过会议、公开栏、标语等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低保资格清理认定工作的意义、方法,城市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申报阶段(2012年2月28日3月3日) 现在册

4、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低保户必须重新申报;对自认为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新申报居民,以户为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审核阶段(2012年3月4日一3月25日) 1、入户调查(3月4日3月8日)。一要看家庭状况,查家庭成员户口;二要查家庭收入情况,问收入来源;三要查子女就业情况;四要核水电燃气开支,看家庭设施配备情况;五要访隐性收入,问邻居、查实情。各镇要选派业务熟、能力和责任心强的镇村干部逐户上门调查,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并做好入户调查记录,归档保存。 2、民主评议(3月9日3月10日)。受镇政府委托由所在居(村)委会组

5、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片领导、居民代表、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居(村)委会干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逐户进行民主评议,做好会议记录并请参会人员签字。 3、一榜公示(3月11日3月15日)。对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通过的城市低保对象名单进行公示,低保对象公示名单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评议收入、有无劳力、服务处所或工作单位等内容;一榜公示时间为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 4、镇审核(3月16日3月20日)。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居(村)委会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入户调查是否落实、调查意见是否客观真实、结论是否符合城市低保

6、工作要求等进行把关审核,经镇评审委员会(3人以上)审核评议,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同时上报电子台帐,对审核不通过的要书面答复申报人。 5、二榜公示(3月21日3月25日)。镇对审核通过和未通过的对象名单均要在镇政府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有无劳力、评审意见等,二榜公示时间为5天。 (四)审批阶段(2012年3月26日3月30日) 县民政局对镇审核通过的城市低保对象进行验收并审批,审批抽查比例为10%,对审批不通过的,委托镇政府书面答复申报人,并委托各镇要将审批结果以居(村)委会为单位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

7、高认识。各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资格清理认定工作的领导。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镇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法规办事。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各镇要以此次集中清理认定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执行省城市低保操作规程(民保字200986号),建立完善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城市低保对象清理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此次集中清理认定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措施得力、效

8、果明显。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正确对待清理认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本次清理认定工作程序是否合规、抽查对象是否准确。对该退未退、该保未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或干扰低保申报审核管理秩序等现象,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镇调查核实并进行纠正,对拒不执行的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责令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主动介入,做到有错必纠。同时负责来信来访及群众举报事项的处理工作,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办事人、直接领导责任,必要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镇要实行镇主要领导负责制,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镇包村(社区)干部要全程参与,严格按程序办事,并对

9、上报的审核结果负责,杜绝工作敷衍了事走过场。各镇负责组织人员逐户审核、填报、汇总、公示、录电子台帐、上报、存档等工作。 社区(村)负责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保存调查记录,提供第一手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二篇 根据川民电2012128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和川民电2012129号省民政厅关于县镇村农村低保问题的通报的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40号)精神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作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 城乡低保对

10、象的准确认定是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直接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抓好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和本次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执法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政策不落实给政府形象和群众生活带来的危害,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深入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认定工作 各乡(镇)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认真查找问题,纠正错保漏保。特别要重点清理核查基层干部亲属纳入低保的情况,对不符合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关系保”、“人情保”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严把“四关”。一是严把审核关。要对村(社区)

11、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逐一进行走访,了解家庭收入等情况,做好详细记载。对乡(镇)、村(社区)干部亲属申请低保的,要特别注明,严格审核,逐级上报。二是严把审批关。市民政局低保办定期组织力量,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对乡(镇)、村(社区)干部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派专人入户核查。三是严把公示关。各乡(镇)必须严格完善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对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严把评议关。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严明。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上级相关机构。 三、切实加强低保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检

12、查 要认真按照城乡低保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支出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清理核查工作时间安排 清理核查工作从2012年10月20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20至10月25日)。要充分利用广播、公示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低保政策、清理核查和复审的意义及程序,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清理核查及复审阶段(10月25日至11月25日)。针对其他县

13、(市)已经出现个别村(社区)干部在城乡低保对象确定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程序,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的违纪现象,我市将全面开展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在核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社区)的职能作用,完善各类表、册、本、薄的登记记录,健全城乡低保对象档案管理,适时将低保对象申请、证明材料和评议记录、审核审批等资料汇总成册,做好备案备查工作,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对清理、复审后的城乡低保对象要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整改总结阶段(11月26日至11月30日)。清理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取得的成效认真总结,对村(社区)查出的问题,各镇(乡)要限期纠正,确保低保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民政局低保办,市民政局将在12月进行抽样检查。 内容总结(1)民政局低保对象清理认定方案2篇 第一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完善城市低保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低保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71号令)、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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