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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属直接登记范围的可直接申请,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
2、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其名称前应当冠以陕西;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
3、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
4、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类 按责任形式分为三类。由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
5、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此外,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均属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需要举办者了解和掌握的政策(相关具体内容可自行上网下载,也可登录陕西社会组织信息网查询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民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
6、21152号)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21209号)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215号)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21253号)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21297号)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21306号)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21145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法人/合伙/个体)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陕民办发202124号) 六、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名称核准。申请者按条例要求写好成立登记申请书,提交审核,名称要求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施行。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核名申请有效文件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核名的决定。同意的,受理机关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并告知成立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不通过核名的,发给不予通过核名通知书,并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 受理。经办人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后,视为受理。并且发给申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若不予受理,则发给申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8、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决定。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民办学校在5日内完成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日内完成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举办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举办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审查决定需要延期的,发给举办者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并在延期内完成审查决定。 发证。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公告。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布公告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在陕西省印章制作服务中心(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19号)刻
9、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之后由省民政厅颁发法人登记证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要有电子版jpg格式) (1)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直接登记单位不需要提交);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
10、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拟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21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2104); (10)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2110);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八、直接登记的范围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2)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3)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第 7 页 共 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