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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社会事务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 XX县区发展改革委员会XX县区交通运输局 XX县区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区水务局XX县区环境保护局 XX县区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工作的意见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共同审议通过了XX县区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意见
2、的意见,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重要性 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期搞好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为先”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的重要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对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强县和创建全国森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前期工作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发展改革部门应从严立项,国土部门勘
3、测定界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三)、加强审批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类别
4、在相应阶段完成。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不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5、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实行问责 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6、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搞好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巩固并深化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成果,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24号修改
7、)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重要行政许可,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我县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以XX省开展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契机,加强宣传,使生产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搞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生产建设单位遵纪守法行为的重要方面。要督促区域内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8、,提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 (二)、规范验收管理,完善验收程序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24号修改)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在申请行政验收前须进行自查初验,行政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供水土保持验收规程中规定的应准备的备查资料、各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生产建设单位向同级水利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监测报告、监理报告,需评估的项目提供评估报告)各
9、两份。除电网外,其他项目都需开展技术评估工作。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的决定。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听取各方汇报后,提出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同级水利主管部门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同级水利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省级审批项目除外)。 (三)、加强监理检测管理,提高监理检测质量 生产建设项目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承担
10、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报告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工程建设期间,监测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的监测内容、地点、方式、手段、频率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并进行监测;对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优化建议,协调水土保持工作建设进度;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并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监测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不同监测时期的照片等影像资料;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应及时报当地水行
11、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工程验收时须提供相关档案资料;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监测成果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接受监测数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定期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检测成果的核查。 (四)、严格技术评估,确保评估质量 技术评估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强化责任意识,在技术、程序、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技术评估工作质量。技术评估中
12、,评估单位应调查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种类、数量和防治效果,抽查核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对重要单位工程进行核实和评价,检查评价其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评价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判别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分析能否达到批复同意的水土保持防治目标。技术评估单位在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时,要尊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评估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向省水利厅提交备案表,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对业主拒不进行整改并有严重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报。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监测任务的单位,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评估工作。 (五)、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生产建设项目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在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中使水土保持方案设施落到实处,使水土保持设施能够发挥最佳效益,达到“费少效宏”的目的。 (六)、强化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的廉政建设工作,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要建立相应的廉政
14、管理机制,加强行风建设,杜绝腐败行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生产建设单位、监测、评估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评估单位,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监测、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在工作中瞒报、漏报、编造数据,不得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任何与验收有关的承诺。禁止转借资质和外包任务,对监测单位转借和外包行为将报相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吊销资质的处理,对评估单位转借和外包行为将取消评估认定。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 内容总结(1)(三)、加强审批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2)(四)、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实行问责 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措施(3)(二)、规范验收管理,完善验收程序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