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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本级安监部门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制定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生
2、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2133号); 1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2169号); 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监察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开、公正”、“教
3、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突出重点、与时俱进。 三、计划内容 (一)综合督查 1、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适当抽查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 2、内容: (1)南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2)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 (3)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及事故调查情况; (4)重大节日、重要时期前采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情况。 3、时间安排: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督查,一年两次。半年督查一次,年底综合考评督查一次; (2)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结
4、合目标责任制督查进行或按上级要求适时开展; (3)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及事故调查情况督查,结合目标责任制督查进行,或结合平常的各项工作及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 (4)适时开展重大节日、重要时期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内业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专项抽查 1、列入2021年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对象: (1)非煤矿山生产企业30家,其中:地采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抽查50%; (2)尾矿库抽查10%;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抽查30%。 2、重点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
5、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
6、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
7、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时间次数安排: 列入今年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非煤矿山、尾矿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家监督检查1-2次。2021年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检查1次。其中:第一季度完成计划的20、第二季度完成计划的30、第三季度完成计划的30、第四季度完成
8、计划的20。 4、检查方式: 根据非煤矿山、尾矿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等类型,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内业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照安全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职责分工 综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或我局牵头组织,根据需要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或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安监支队开展。 专项抽查工作,在各县(市、区)安监局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部分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1、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许可审查、转报省局批准发证由矿山安全监察科负责,部分重点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对安全生产违
9、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或属地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报备由监督二科负责,部分重点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或属地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 3、非煤矿山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点抽查由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或属地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二)每次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填写相应的执法检查表和检查记录。 (三)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 (四)各种检查记录和行政执法工作资料分类建立档案。 六、实施时间 本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实施,并报省局备案。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