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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的保护总结】不占有她对她保护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 占有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保护功能: 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这种状态一旦存在,即应受到保护,不管这种状态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还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一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前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2、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此种解除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采取公共执法的方式进行。倘非如此,社会秩序将会变得极不安宁、极不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所谓的“丛林规则”基本原理是“弱肉强食”,强者吃次强者,次强者吃弱者,弱者吃更弱者,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 具体体现: 第一,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 为,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如果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且其侵夺或妨害非法律所允许,则其应作为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如果某人 非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则除非该
3、所有人当即采取措施排除侵害,回复占有, 否则所有人只能通过法院实现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第二,通过侵权法以及不当得利法对占有给予的保护。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 客体,当占有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在符合给付 型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 (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 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时,占有可以受到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给予的 保护。 正因为如此,物权法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
4、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包括了上述两个方面的保护功能。 (二)公示功能 1、权利转移的效力 2、权利推定效力 3、善意取得效力 (三)持续功能: 是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制度所产生的保护合法占有人不受所有权人的权利继受人的侵犯的功能。占有制度具有此项功能的原因,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客观公平。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占有与占有权: 关于占有是一种权利还是事实学说和立法尚有争论。我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是主体在具有占有意图的情况下,对物进行的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占有是占有权形成的前提,主体只有占有
5、某物,才能享有占有权;反之,没有占有某物,不可能享有占有权。 但是,占有并不等同于占有权。占有这一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有时是以一种正当权利为依据的,有时完全没有这种正当权利的依据,但两者在法律上同样都是占有”。例如,因盗窃、抢劫、欺诈而将物置于个人管领、支配之下,构成占有,但是,主体并不享有占有权。 占有与所有权: 1、在所有权属于圆满状态时,所有权与占有重合。 2、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占有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的条件。 3、在取得实效制度中,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是取得物之所有权的条件。 4、他人非法侵占所有权人的物时,所有权人既可以提起所有之诉,也可以提 起占有之诉。 当然,所有
6、权也可能出现与占有相分离的状态,如所有权人将所有物转移交给质权人用于担保债权时,所有权人不再现实占有该物,仅得依法律而为间接占有。有如,所有权人的所有物遭盗窃时,所有权人丧失了对该物的占有,但所有权并不因此而丧失。 刘家安物权法论: 保护效力: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物权法中并未对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做出规定,但是学理上应认可占有的这一保护效力。自力防御权:是对占有的消极维护。 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无论占有人是否有占有的本权,对于他人抢夺其占有物的行为,均可予以必要的反抗。自力防御既然是法律赋予占有人的权利,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
7、性,即便造成他人的损害,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自力取回权。是对占有的积极维护。 可以及时以自己的力量从加害人处取回。 (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 一、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存在侵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被他人非法夺取,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控制和支配。如,占有物被盗窃、窃取、抢夺)占有物的事实。 占有人如因遗失而丧失对占有物的占有,不得行使此项请求权,因为 他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并非侵夺行为。此时,遗失物所有权人可以依 据所有权的效力要求拾得人返还原物 2请求权人必须为占有人 占有辅助人不能行使该权利,但可以自力救济;除此之外,直接、间接占有人,有权、无权占有人,都可以行使该项
8、权利 3必须针对侵占占有物的行为人提出该项请求 “侵夺人的地位尚属存在,故占有人仍得向其请求返还占有物,或请求让与其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刘家安怎么说。该请求权应向标的物的现在占有人提出。该请求权以回复对物的占有为其行使的目的,故应向物的现在占有人提出。若侵夺人已将占有权转移与第三人,请求权人应向该第三人主张返还。 245条第2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二、 排除妨害请求权: 1、侵害以外的其他方法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和支配。通常妨害行 为发生在不动产之上 如,在他人门前对垃圾、车库门前停车等等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人 3、
9、必须向妨害人提出请求 占有人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时,也有权请求侵害人负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三、 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 措施以防止发生妨害占有的后果。可否行使该请求权,必须根据一般社会 观念、当时周围环境加以判断,而不能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臆断决定。 如:在他人房屋边挖洞确有可能危及他人房屋,在此情况下,占有人可行 使该项请求权。 内容总结(1)【占有的保护总结】不占有她对她保护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 占有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保护功能: 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2)具体体现: 第一,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 为,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