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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医院考察报告 XX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本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科技和工
2、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卫生与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执法、应急、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横琴XX县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12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禁止利用外资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其他涉密工程。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
3、保密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二条防护重点本市人民防空的重点是XX县区、镇和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由市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方案的制定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方案和实施计划,报请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批准并备案。人民防空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根据形势发展适时修订,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城际轨道交通地下部分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全线设防。 位于城市绿地、
4、广场、道路等下面的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且兼顾人防工程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0%。 地下综合管廊应当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建好的重要经济目标的要害部位、机器设施等采取防护加固措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市、区人民防空方案,制定防护方案及遭受空袭后的抢险抢修措施和行动计划,平时做好抢险抢修人员培训和物资器材的储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将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纳入项目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人
5、防工程建设规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人民防空工程,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用地保障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建筑等设施的地面用地。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56 (七)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 (九)国家、省关于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其他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进行设计,并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和综合管廊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7、单独修建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在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第二十六条工程档案存档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维护,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无条件服从人民防空需要,并负责在规定时
8、间内完成工程的平战转换工作,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服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维护管理责任人本市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社会投资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防护设施设备及 -910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在
9、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设备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设备。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设备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照不低于原防护等级和不少于原防护面积在规定期限内负责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五章通信、警报与信息保障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规划,组织本
10、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演练和防空警报试鸣。 防空警报每年试鸣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警备区批准后实施。在试鸣的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发布公告。具体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刊、广播、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信息化资源构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指挥平台所需要的信息。
11、通信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保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防空警报信号发放频率不被侵用。 电信、广播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和部门,战时应当依法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当依法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各单位通信设施应当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配合通信、警报安装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属的场地和空间,需与水源、电源相连接,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施工作业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条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
12、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 -1314第四十九条群众防空组织管理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单位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指导、检查,并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战时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根据各自的专业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五十条群众防空组织福利待遇群众防空组织成员在工作时间参与人民防空训练、演习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照常发放,不得扣减。 群众防空组织成员在参与人民防空训练、演习时受到伤害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3、其用人单位在其治疗期间应当照常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扣减。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建立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 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成员在参与市、区政府或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民防空培训、演练时受到伤害,有用人单位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无用人单位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治疗等费用和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鼓励公民参加人民防空工作,组建人民防空志愿服务组织并开展培训和演练。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和
14、人民防空志愿服务组织的组建以及开展培训、演练等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并组织开展各种集中训练和综合演练。 第五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装备器材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装备和器材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的专用设备和训练器材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五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实施计划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制定群众防空组织的实施计划,并适当组织必要的综合性演练,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五十五条宣传教育周每年五月的第二周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周。 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教育基地及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义务市、区
15、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普法教育计划,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教育基地,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地下室的位置标识、防空警报的识别以及防空的基本知识,提高市民防空意识,增强市民防空技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均有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七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1718 第六十三条人防工程损害责任2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及其他专用设备设施行为的。
16、(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三)采取暴力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六十四条部门责任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制定措施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六十六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或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生产车间、附属设备房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附属设备
17、房是指为生产配套的设备用房,包括水、电、消防、仓库等设备用房。 本办法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投资人、建设单位、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等。 第六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3月1日颁布的XX市人民防空办法(市政府令41号)同时废止。 -21- 内容总结(1)XX市人民医院考察报告 XX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本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二条防护重点本市人民防空的重点是XX县区、镇和重要经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