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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以及承包方进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管理。 2.定义 2.1危险作业。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2设备检修作业: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
2、修理。 2.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2.4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5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的作业。 2.6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2.7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
3、变化的作业过程。 2.8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9断路作业。在厂区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0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2.11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职责 3.1作业申请单位。(1)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2)审查作业单位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发现违章有权停
4、止作业。 3.2作业单位。(1)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3)负责编制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3.3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13.4作业批准人。(1)负责组织向作业单
5、位、申请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检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3)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4)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3.5监护人。(1)确认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2)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3)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4)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5)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6)监护人应佩戴“监护人”袖章,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作业许可证。 3.6作业人。(1)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2)在作业过程中,出
6、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对于强行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4)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淸。 3.7采样分析人。采样分析人应对作业前气体采样(检测)分析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检测)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确认。 3.8工艺人员。(1)负责作业前的工艺处置及作业过程中的工艺安全保障,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2)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险性等情况;(3)负责确定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 3.9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各危险作业过程监督管理工作。4作业票
7、证的管理 4.1作业许可流程:作业申请、作业风险消减措施制定、落实(将措施落实情况拍照附作业票后)及审核、作业批准、作业关闭(各项作业具体办理要求见附件:作业票证样式)4.2各项作业审批权限见下表4.3各项作业通用要求 4.3.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申请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消减措施。 4.3.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
8、、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3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较低;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24.3.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
9、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3.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
10、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3.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3.7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
11、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3.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4.4作业票证有效期 4.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4.4.2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4.4.3其他作业票证原则上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天,若需延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5各项危险作业技术措施5.1动火作
12、业5.1.1动火作业术语 5.1.1.1固定动火区。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工程部领导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5.1.1.2动火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1.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5.1.1.4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1.5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
13、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1.6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2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5.1.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1.2.2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
14、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5.1.2.3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 5.1.2.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2.5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1.2.6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
15、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1.2.7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申请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5.1.2.8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
16、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2.9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1.2.10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5.1.2.11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5.1.2.1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5.
17、1.2.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且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 4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5.1.2.14每处动火点申请单位至少派一人进行监护。 5.1.2.15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 5.1.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受限空间作业 5.2.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18、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2.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5%(体积);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5.2.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
19、)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5.2.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
20、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5.2.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5.2.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5.2.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 5工作鞋,
21、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5.2.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或易燃易爆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
22、器接地可靠; 5.2.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5.2.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
23、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5.3盲板抽堵作业 5.3.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5.3.2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5.3.3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
24、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3.4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65.3.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5.3.6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5.3.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3.8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3.9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
25、盲板抽堵作业。 5.3.10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5.4高处作业 5.4.1作业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等四级。(1)作业高度在2m-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4.2作业要求 5.4.2.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完好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特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5.4.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
26、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5.4.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4.2.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2.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4.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
27、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4.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4.2.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4.2.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4.2.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4.2.11拆除
28、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75.5吊装作业5.5.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一级吊装作业:m100t、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三级吊装作业:m40t。 5.5.2作业要求 5.5.2.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5.5.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5.5.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
29、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5.5.2.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5.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5.2.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5.5.2.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
30、筑物作为锚点。 5.5.2.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5.5.2.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5.5.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1、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 8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5.5.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
32、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5.5.2.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5.5.2.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
33、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5.6临时用电作业 5.6.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5.6.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5.6.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6.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6.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34、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5.6.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
35、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9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6.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5.6.8临时
36、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7动土作业 5.7.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7.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5.7.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5.7.4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7、5.7.5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
38、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7.6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能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5.7.7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7.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5.7.9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
39、地面设施。 5.8断路作业 5.8.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 10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8.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8.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8.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
40、,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9设备检修作业5.9.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9.1.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9.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9.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
41、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9.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9.1.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9.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9.1.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9.1.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9.1.5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9
42、.1.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9.1.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9.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9.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9.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9.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5.9.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
43、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 11器具不得使用。 5.9.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9.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9.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9.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9.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9.1.1
44、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9.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9.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9.1.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9.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9.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9.2.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9.2.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9.2.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9.2.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
45、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9.2.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9.2.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9.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9.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9.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9.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6.罚则 6.1涉及上述危险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证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6.2凡作业涉及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受限空间、特级高处作业的,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未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决定从重处罚; 6.3凡涉及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受限空间以外作业的,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未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500元,情节严重的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