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doc(3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
2、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
3、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
4、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
5、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
6、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
7、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
8、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
9、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
10、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
11、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安全教育、
12、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展与协调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 筑府办发2021118号 【发文时间】 2021-7-21
13、【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216号),设立贵阳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责 (一)
14、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统筹城乡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三)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增加对贵阳市地名标牌维护管理工作和对全省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不断提高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水平和质量。增加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 (五)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救灾防灾减灾工作。增加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七)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和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八)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
15、作的职责。 (九)将婚姻介绍所登记管理职责下放区(市、县)民政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贵阳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县)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评残审核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对企事业单位生活和医疗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补助。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
16、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为军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开展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协助农村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维修和建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负责跨省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
17、定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负责全市行政区划与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区(市、县)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市、县)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管理以及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协调、审核、培训、服务管理等工作;推动社会
18、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筹备彩票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和彩票适用项目的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区(市、县)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执法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市场。 (十二)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会同
19、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才的注册登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内部督查、政务协调、安全、保密、文秘、宣传、环境卫生治理、目标考核、办公自动化、信息管理、后勤保障、文书档案、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宣传处 负责民政信访,民政政策、法规
20、、规章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局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送备案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优抚安置处(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参战民工等对象的定级、伤残评定、
21、审查和上报等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办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推荐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祭扫革命先烈活动;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协调市级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补助的落实。 负责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和军休安置政策、计划、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培训、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指导退役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落实军休人员待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退伍军人培训中心、军
22、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双拥工作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检查、督促全市的双拥工作;与驻筑部队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军政、军民关系,增进军政、军民团结;组织开展全市性“双拥”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工作规划,积极为领导小组提建议、当参谋。 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救灾处(市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
23、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和设施设备的管理,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草拟减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承担市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起草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提出加强和改进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务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评比表彰工作。 (七)区划
24、地名处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与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负责指导区(市、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制村行政区划名称、人文和自然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的编辑和审定;查处地名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市、县)级行政区划界限的勘定和管理以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负责拟订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的政策、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25、,以及市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论证评审、报批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工作,承办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工作;研究拟订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扶持保护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审核、培训、服务管理等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负责起草殡葬管理、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改革,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承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审核,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跨省、市、地区救助管理和救助管理站的有关工作
26、;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并指导儿童收养和国内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系统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工作;负责市级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等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对局系统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参与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参与市级民政事业建设项目论证、评审和监管等工作;参与并指导局系统基建技改投资、物资计划、物资采购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核算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市、县)民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
27、社会救助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十二)民间组织管理处(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负责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区(市、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筑活动及市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外活动实行报告和备案
28、管理;受民政厅委托,对设在市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劳资和外事工作;拟订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办法;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局系统民政干部职工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局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中共贵阳市民政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市民政局监察室。设纪委书记1
29、名,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贵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原正县级建制不变)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法规及实施办法;负责老年人维权和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等工作的落实;负责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老龄工作;负责调查研
30、究全市老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事业编制14名(由市地名办公室划入6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撤销贵阳市地名办公室,原核定的6名事业编制划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将贵阳市民政福利生产管理处更名为贵阳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中心,为市民政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名,党政管理人员8名,工勤人员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考试、社会
31、工作人才队伍的政策制订等工作;负责社会工作岗位开发、社会工作人才使用、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篇: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展与协调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 筑府办发2021120号 【发文时间】 2021-7-21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32、,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216号),设立贵阳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品油流通、典当等商务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将市商务局对饭店服务业指导的职责划入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
33、。 (三)增加12312商务举报投诉相关服务工作职责。 (四)增加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城乡商品市场体系,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制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物流企业和物流市场,促进全市物流业的发展。 (四)承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范市场运行,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五)负责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
34、,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指导和管理重要商品储备,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应急条件下的市场调控、供应、保障工作。 (六)负责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生猪屠宰、成品油、酒类、拍卖、典当等特殊流通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七)按照授权,管理全市涉外经济活动。依法负责外经贸企业的登记、报批、发证、年审、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参加相关的境内外商务会展,负责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出国团组的审批和报批。 (八)贯彻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我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
35、,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九)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的组织实施;负责牵头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进出口业务统计及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按照授权,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事项和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投资促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协调、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负责市内企业对外投资的申报工作;负责归口管理争取境外无
36、偿援助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商务系统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提案、保密、综治、绩效目标考核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督办事项的落实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有关商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全市内外贸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评定、考核认证、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商务系统出国人员审查工作;
37、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财务处 负责财务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各项业务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核算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的会计制度制定和执行;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综合处 负责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完善市场监测体系;承担商务运行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商务相关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立法前期调研和申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及备案工作;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
38、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研究制订规范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商业体系、城市商业网点、社区商业发展、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推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加快发展。 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拍卖、典当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旧机动车交易、二手车交易和旧货流通行业等的监管工作。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
39、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市场运行监管处 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确保食肉消费安全;认真落实全市屠宰场设置规划,维护正常的屠宰秩序;协调行业的内部关系、整顿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依法查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工作,加强酒类流通环节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 (七)商贸服务管理处 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及行业管理标准,履行行政许可相关审批职能,开展行业分等定级及服务品牌评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
40、收、利用工作。 (八)物流处(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规划建设;推广现代物流技术、信息化技术和标准化建设;组织认定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流统计和物流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相关物流发展资金预算和使用;指导物流行业相关中介组织开展工作。 承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市外经贸口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外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的制订和落实;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和服务贸易、加工贸易及公平贸易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统
41、计及综合分析,并针对运行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指导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对外贸易促进活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和监管好国家、省、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 承担市外经贸口岸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外国投资管理处 负责利用外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目标计划的制订、实施和考核;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加工贸易的审批、申报、管理、统计、分析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入驻市政务大厅的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后期管理、协调服务及联合年检等工作。 (十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
42、的初审、申报、组织实施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中共贵阳市商务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市商务局监察室。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贵阳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为市
43、商务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18人,专业技术人员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加强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流通和生产加工环节的生猪屠宰方面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严厉查处违反酒类流通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的酒类制假售假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成品油、典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二手车交易、报
44、废汽车回收等方面的商务执法;依法对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商务执法工作;受理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分类别作出处理并回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将原市招商引资局下属的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台商投诉中心)调整由市商务局管理,为市商务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篇: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
45、全管理规定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走出去”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公司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是指公司设立的各驻国外办事处以及在办事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海外事业部是公司各海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司海外办事处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经销管理科协助海外事业部对海外办事处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外事业部人员在境外的一切活动。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详细了解公司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详细了解拟前往国家的当地法律法规,掌握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主要针对当地的风俗习惯、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当地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方面。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来到办事处的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记录安全培训表格。经销管理科负责定期对各海外办事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一条海外事业部应负责制定各驻外办事处安全防范措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