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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
2、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
3、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
4、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
5、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
6、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
7、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
8、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
9、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
10、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11、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 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
13、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
14、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5、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2建设管理 2.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
16、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
17、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 2.7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3招标投标 3.1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
18、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3.2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 4质量和安全 4.1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
19、全负责。 4.2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4.3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4.4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 5进度 5.1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5.2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 5.3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5.4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6建设资金 6.1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
20、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2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6.6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 6.7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
21、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6.8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跨年工程于当年12月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7设计和变更 7.1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7.2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 7.3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7.4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
22、门批准后执行。 8验收 8.1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8.2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 8.3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通过竣工验
23、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北京市路政局 2021年6月27日 第二篇: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深交20215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 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 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24、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6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
25、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
26、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
27、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
28、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
29、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
30、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
31、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
32、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
33、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
34、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
35、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
36、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
37、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
38、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 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
39、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1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
40、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 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
41、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2 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第九条【代建单位名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全国拟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拟代建项目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代建单位选择】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人员履约】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
42、求。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选。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代建工作的指导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全 3 国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代建单位名录,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四
43、条【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 (二)依法选定代建单位,按照责权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三)项目法人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 (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六)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4 (八)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