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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思考 。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于1990年12月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为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最直接的行政法规依据。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于2021年5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散见于不同部门的有关复议规定到制定统一的法律,从行政法规级别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我国
2、的行政复议制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更加合理和明确 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其首要目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功能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定位,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置于首要地位,“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地位明显降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3、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的首要和主要功能。从维护公权力到保护私权益,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更加合理和明确。 二、行政复议原则不断充实完善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增加了公正、公开原则和有错必纠原则,并在具体规定中更深入体现了便民原则。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了公开原则,并确立了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1、公正原则。一是对派出机构提出复议的管辖机关,增加了本级地方人民政府,避免部门保护主义。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
4、、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法规定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赋予申请人选择权,减少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二是国务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可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由省(部)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由省(部)级行政机关自己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很难保证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法提高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级别,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5、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这一规定将国务院作为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使省(部)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直接受到国务院的监督,从而极大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扩大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查阅权和参与权。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都规定行政复议。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
6、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引入听证模式,使对案件的审查更加公正、透明。 3、便民原则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一是申请期限延长,更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行政复议法将申请期限延长到60天。二是申请方式更加灵活。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 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三是管辖机关更加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复议。如:(1
7、)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1990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只有对上一级没有相应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管辖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没有选择权。 1994年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赋予申请人一定的选择权,但是由于法律多数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所以申请人的选择非常有限。行政复议法规定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海关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
8、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这样,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对涉及政府部门的复议案件管辖机关进行自由选择。(2)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规定比较笼统。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被撤销机关和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在行政相对人不清楚应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该规定更方便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3)行政复议条例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盟等派出机关所属的县
9、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公署、盟还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规定不明确,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赋予行政公署、盟行政复议权,方便了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 4、确立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范围有了较大突破 1、复议范围从法律规定到自我认定。根据行
10、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同。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行政复议法大幅度拓宽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同原来的复议申请范围相比,行政复议法明确增加了对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为进行复议以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 2、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可
11、启动审查权。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虽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但是这种审查的启动权不属于行政相对人,而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自己掌握,且执行得很不理想。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
12、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定,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启动权交给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拥有了更广泛、更真实的权利救济。 四、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确立 行政复议条例没有规定证据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举证责任问题,即“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是规定了取证的时效问题,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是规定了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即“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13、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更加完善、公正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代表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增加了对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及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申请和参加复议的规定,并明确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行政复议法取消了经复议机关批准的规定。实施条例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细化为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
14、加和第三人申请参加两种情形。 3、委托人代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没有规定委托代理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建立了委托代理复议制度。实施条例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对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内容、口头委托、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等作出规定。 (二)受理程序 1、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期限为10日,行政复议法将该期限缩短为5日。 2、不予受理及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
15、材料不符合的处理。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有关规定内容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行政复议法删除了有关“限期补正”和“过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的规定,明确对不予受理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规定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复议权利的同时,规范了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 (三
16、)决定程序 1、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更加全面。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了维持、补正、履行、撤销、变更等类型,行政复议法删除了补正,增加了确认违法类型。针对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也会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合适,实施条例增加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2、行政复议的撤回更加规范。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经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
17、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没有强调要。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同意,并删除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在维护申请人复议权利的同时,对行政复议的撤回作出规范。 3、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情形。行政复议条例没有规定
18、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程序,行政复议法仅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作了规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若千适用情形。 4、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法删除了该条规定。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实施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则进行调解。 (四)履行程序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19、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而行政复议条例仅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情况作出规定。 六、对行政执法活动作出规范 虽然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律规范,但其中有关条文也涉及到行政(立法)执法活动,应当得到遵守。 1、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知情权告知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规章不能授权。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2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看,规章不能授权。 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明确了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4、行政争议可以和解。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
21、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此外,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在其他方面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完善,如针对行政复议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便于法律责任的分担和确认,行政复议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但条文有所增加,而且其内容更加丰富,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具体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实施条例还对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专章作出规定,并建立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纠
22、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的制度变革过程中,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因此,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复议机构不统 一、不独立;公民对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够;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难以发挥;复议机关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不足,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等等。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需要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第二篇: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思考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
23、定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南溪县认真按照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意见(宜府函20215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全面发展。 一、南溪县行政复议建设基本情况 随着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各项活动的开展,南溪县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备了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3名,均为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用,南溪县完善了制度建设、人员建设、组织建设等建设,推动行政复议各项工作的开展。2021年全县受理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共4件,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工作在推
24、动法治政府建设、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政府层级监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的重要作用。 二、南溪县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启动情况 (一)提前做好准备,明确工作重点。2021年1月底,县法制办人员对1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在全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上所作的题为以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发展的讲话认真进行了学习探讨。通过学习对比,明确了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发展方 向,进一步认识到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确定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目标。为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得到顺利开展,南溪县确定了以_理论和
2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为基础,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为重点,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为手段,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用,进一步推动南溪县行政复议工作的向前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南溪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明确该县行政一把手为组织实施方案意见的第一责任人,研究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摸清了工作开展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机构、人员、场所、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四项建设,实现行政复议七个规范化 (一)加强业务
26、建设,实现行政复议职能履行规范化。行政复议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的功能。南溪县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化解行政争议。 一是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通过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制作行政复议一次性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告知内容,逐步探索开辟行政复议网上受理平台、行政复议电子 信箱等举措,为百姓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渠道。 二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一是严格落实交叉评卷、制作阅卷记录、制定调查方案等办案流程;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案
27、件办理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时间;三是对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审理;四是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分析案情严而细,审查证据真而专,情况调查实而全”的原则对主体适格、客观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运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五是注重将调解、和解工作制度引入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 三是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是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重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清楚;二是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三是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
28、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四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善后工作。一是严格按照要求送达法律文书,规范送达回执填写工作;二是按照方案意见规定的复议案卷归档要求认真归档;三是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拒不履行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限期履行。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地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建议意见。四是严格按照方案意见规定的报备时间和材料内容 及时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 五是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和指导,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通过定期开展或参与行政复议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工作培训和业务交流会,在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重点工
29、作内容之一来安排部署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体系,加强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该县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现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通过向上级部门请教,向兄弟区县学习,结合南溪县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证据、听证、调解、集体讨论等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对未按照制度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实现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规范化。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 一是继续完善县法制办行政复议股建设。把政
30、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岗位,选择优秀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当中。 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一是组织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二是将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逐步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的管理模式;三是邀请市法制办领导和专家学者到南溪县对领导干部及行政复议业务人员进行行政复议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 质和业务能力,实现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与规范化。 (四)加强机构建设,实现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规范化、办案条件规范化、经费保障规范化。为行政复议工作做好物质保障工作。 一是在已经设立行政复议股
31、的前提下,结合南溪实际情况筹备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继续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是坚持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物力、财力上的支持,强化硬件建设。一是逐步安排配备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和档案室,配备行政复议办案器材,二是在已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需要适当增加经费预算。 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评估体系欠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尺度难于把握。为促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就必须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绩效
32、评估体系,出台一个操作性强的评估量化标准,明确各地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考试准入标准、经费保障、办案场所建设等内容,只有这样,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才能取得预期成效。 (二)行政复议规范化统一规范不明晰,规范化建设参照标准有待完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活动,涉及到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行政复议工作流程,从接案、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对行政复议都应有统一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 各省、各市乃至各区县之间行政复议具体操作流程规范都有待完善。行政复议文书未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装订方面没有统一的格式等现状,制约了行政复议工作标准
33、化格局的形成,不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此,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各类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指导并推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发展。 (三)基层行政复议投入过低,难于实现由孱弱到稳健的转变。南溪县政府法制办人员编制有限,必要办公设施欠缺,办公经费短缺、办案条件较为艰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制约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只有有了充足的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才能做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加强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等工作,才能推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现行政复议工作稳健发展。(注:2021年7月28日,宜宾市南溪县更名为宜宾市南溪区。) 本文作者:宜宾市南溪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34、张明明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范荣贵 相关说明。本文曾于2021年5月全文发表于中央级刊物市县领导月刊5月刊。 第三篇。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赢了网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最早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见之于1950年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里的“申请复核处理”,究其实质就具有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说这是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
35、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以后,随着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法规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越来越扩大,相继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法律规范,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行政复议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规定有行政复议内容的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如海关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但由于缺乏一部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系统规范的法律,总的
36、来说行政复议案件还 法律咨询 赢了网不多,行政复议制度也不够健全。1989年行政诉讼法公布后,为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施行,制定行政复议条例被迅速提上日程。国务院于1990年12月颁布,并于1994年6月修订的行政复议条例,对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与决定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健全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案件也随之大量上升,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从此进人一个全面建设和发展的阶段。 经过多年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行政复议申请范围较窄。按照现行做
37、法,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同,没有体现出行政复议的特点。第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条框框较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还不方便。例如,目前实行的是以“条条”管辖为主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老百姓申请复议,往往要到异地,很不方便;又如,现行的复议申请期限较短,一般为15天,还有的单行法律规定只有5天,申请人很容易耽误申请期限;再如,申请复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限制了一些人民群众进行复议等等。第三,有的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或者怕麻烦,对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久拖不决。第四,有的行政机关在复议活动中搞“官官相护
38、”,甚至徇私舞弊,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不 法律咨询 赢了网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为了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制定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是迫切需要和十分必要的。因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行政复议法列入了立法规划。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原国务院法制局于1996年3月开始研究起草行政复议法,并就起草行政复议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征求了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行政机关和专家的意见。1998年6月国务院
39、法制办将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各部门、各地方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研究修改形成行政复议法(草案)。这个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8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会上作了说明,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第五次常委会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再次征求意见,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座谈,并在青岛市召开会议,专门听取部分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行政复议法(草
40、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 法律咨询 赢了网人员对几个重点问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到广西、广东、江西进行调研,听取三省区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1999年4月7日法律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后,将行政复议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常委委员们普遍认为,经过常委会的三次审议,草案修改得比较完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对会议审议的
41、法律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12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25票赞成、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贯彻了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加以法律化和规范化。行政复议法强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
42、行使职权,维护公民、 法律咨询 赢了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制度上遏制和清除腐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责任的构成http:/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如何计算 http:/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http:/ 浅谈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的处理http:/ 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http:/ 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 http:/ 法官如何独立http:/ 处 罚 追 诉 期 是 几 天 http:/ 行政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http:/ 法律咨询 赢了网申请领取我国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是什么http:/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
43、申请书http:/ 行政复议申请人http:/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具 体 内 容 http:/ “良性违法”应该缓行 http:/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脱产享受补贴吗http:/ 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强制吗 http:/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http:/ 法治原则http:/ 公开的内 容有哪些 http:/ 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 http:/ 陶先碧被打致死案的反思 http:/ 法律咨询 赢了网国家赔偿请求的申请怎么提交 http:/ 宁波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相关规定(2021)有哪些http:/ 浅谈行政综合执法的特征 http:/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http:/ 期房多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