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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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五篇 第一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1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督促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巩固成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指企业完全具备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能自下而上的开

2、展隐患排查,能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b级企业。指企业具有较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经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 c级企业。指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较弱,部分隐患需要通过外部督促检查才能发现。 d级企业(危险级)。指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水平或虽达到标准化企业水平,但未按标准化要求运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国家已经制定标准,经考评为一级的,直接作为a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二级的,直接作为b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三级的,直接作为c级企业监管。国家没有制定标准的,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考评机构按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细则(简称考评细则)

3、组织考评,标准分为1000分,得分在950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企业;得分在850分以上950分以下的,评定为b级企业;得分在650分以上850分以下的,评定定为c级企业;得分在65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企业。 第五条企业按考评细则考评,达到相应级别后,在考评周期内,国家又出台标准的,不再重复组织考评。在下一轮考评时,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a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b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 市以上安全生产

4、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的申报受理、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分为企业自评、委托评估、复核评估。 (一)企业自评。由企业对照考评细则,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自查自评后,写出自评报告,按考评权限报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同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委托评估。企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指导或委托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写出自评报告,按考评权限报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复核评估。安全监管部门

5、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对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情况组织现场复核评估。 第九条 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时,要对照考评细则和本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对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效果等情况,通过查资料、查现场、看效果,进行100%评价。 复核评估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的原则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考评内容中,对资料抽查不少于文本数量的15%;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设备设施的考评,根据设备设施的分类及拥有量(h),按下列比例抽样(包含在用、试运行、租赁等设备设施),隐患查出率按湖北省安全生

6、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鄂安202122号)进行。 a.h10时,抽100%;b.10h100时,抽10台;c.100h500时,抽10%;d.500h1000时,抽50台;e.h1000时,抽5%。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或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时,应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第十一条考评申请和确认 (一)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水平的,每年至少应按考评细则组织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达到标准化最低等级企业水平的,经半年运行后,应向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安全生产状况分级

7、考评的申请,在向考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自评或委托评估报告。 (三)考评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于6个工作日内回告企业考评时间。考评工作完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考评报告。 (四)考评机构要及时将考评报告、拟确认的等级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企业级别评定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 (一)对确认为a级或b级的,要抓好巩固或提升工作。 (二)对评定为c级的,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提升安全生产级别。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

8、的,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专家会诊和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评定为d级的,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提请县级安委会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达到c级以上级别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对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和未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的,安全监管部

9、门应督促其开展,拒不开展的,纳入安全生产d级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b级以上企业由企业组织考评,c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每年组织抽查考评。d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下达的整改指令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办。 第十五条企业在标准化达标期内,经分级考评,能持续保持相应水平的,期满后,考评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企业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积极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确保

10、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必需的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档案,将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的活动方案、资料、台账进行整理、归档,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评定的依据。第十八条各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面向企业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指导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企业没有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应降级或撤销原认定级别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向原标准化企业认定单位提出降级或撤销的建议,报原考评发证机

11、关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收回原证书。 第二十条在标准化企业有效周期内,企业发生负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其标准化等级降低一级。由安全监管部门向原标准化企业认定单位提出撤销的建议,重新进行标准化企业考评。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结果作为产业调整、产业指导目录、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或要素之一。积极发展有利于安全的产业。对产业目录中限制类的产业,其中的保留企业和新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前要完成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达到安全生产c级以上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产业调整及转移工作中,产业转出地、承接地应将企业安全状况分级达到c级以上水

12、平作为本地保留企业、接收企业的门槛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对达到安全生产a级水平且考评周期内持续保持a级水平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一)以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安排对该企业的执法监察和安全检查。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直接换发,免去现场审核环节。 (三)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时,建议评审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 (四)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达到安全生产b级水平且考评周期内持续保持b级水平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一)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每年安排不超过一次对该企业的执法监察和安全检查。

13、 (二)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时,建议评审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 (三)省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对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工作等次较低或工作滞后的,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促使其扭转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 (一)确定为c级的,督促整改期间,在未达到b级以上水平时,采取以下推进措施: 1.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并向银行、证劵、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暂缓其不属于提升

14、安全技术水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不推荐其参加省级劳模、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康杯”等评选。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频次和监督执法力度。 (二)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1.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结果向银行、证劵、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暂停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工作,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2.暂扣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3.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5、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限期达到c级以上水平。 4.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市、区)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六条对未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以及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将情况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篇: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监

16、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顺义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21)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为四个级别,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

17、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受区政府的委托负责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 属地管理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实施、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指导新建生产

18、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将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一节分类分级 第六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21)分为工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交通运输以及其他六类,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具体行业分类见附件1六大类行业名录) 第七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顺政发202147号)及相应职责划分,负责以下行业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电力生产、供应、安装(供电公司)行业。 区民政局。民政社会福利行业。 区人事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行业。 区建委:工程建设(不含电力工程、水务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建筑安装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监管职责;经市建委行政许可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管理职责。区市政管委:燃气、热力、环卫、户外广告、经营性停车设施及燃气、热力管道工程行业。 区交通局。交通运输经营(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和水上(游船)运输行业。 区农委。种植、农业机械行业。 区商务局。餐饮(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

20、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管理职责)、商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管理职责)、典当、食盐销售、棉花收购、美容、美发、洗浴、拍卖、市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不含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等)。 区粮食局。粮油收购、储备行业。

21、区文化委。新闻出版、歌舞、娱乐、网吧、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印刷复制、音像制品和出版物批发零售行业。 区卫生局。卫生医疗行业。 区水务局。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水务工程建设(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行业。 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公路建设、养护市场行业。 区工业局。区属工业(不含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印刷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制造行业。 区乡镇企业局。镇、村二三产业。 区体育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行业。 区林业局。林业行业。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行业。 区外事旅游局。旅游(旅行社、

22、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行业。 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兽用药品制造、畜牧行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按照评级指标进行打分。评级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四个方面。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分 别表示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第二节实施步骤 第九条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协助。 工程建设类和道路交通运输类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直接评定。 第

23、十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初评结果为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被确定为a、d级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第十二条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重新评定,并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分级结果,并在顺义区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区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最终确认的部门进行复核。最终确认的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

24、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属地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三章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

25、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存在市、区两级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六)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出现评定标准中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降为d级。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的,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给予确认,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6、。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复评期间生产经营单位级别有升降的,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改建、扩建以及其他基础信息变更时,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 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其加以监督管理;c、d级单位是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

27、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具体关闭办法见附件3顺义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报请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一)工业生产类、人员聚集类、工程建设类、道路交通运输类。 a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

28、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危险化学品类。 a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其他类。 b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c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

29、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2141号)的规定进行挂账管理。 第五章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30、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组织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对b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对c、d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属地管理部门对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时同前款规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八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第六章工作机制 第二

31、十九条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例会每月召开1次,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 第三十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报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每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十二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督查、监察部门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为督查、监察内容,监督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

32、三十四条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作为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区政府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行政正职的绩效考核中。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对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职、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重新确认: (一)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数1%的; (二)级别评定出现错误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评总数20%的。 第三十七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

33、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 (二)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三)未按要求在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管理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导致未能及时纳入分类分级评定范围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培训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级别提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区安全生产进步奖的评选。当选的单位,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邀请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报道。 被评为a级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奖

34、励。第三十九条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四十条a、d级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管理。(见附件4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三篇:哈尔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

35、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安发2021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特点进行类别划分,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市直有关

36、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履行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对其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对各区、县(市)本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分

37、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一节分类分级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21)的生产经营单位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和其他等8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哈安发202196号)、哈尔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哈安发202134号)及相应职责划分

38、,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二)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校外教育)等行业。 (三)市工信委。负责铁路道口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 (四)市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易燃易爆等行业,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监督。 (五)市司法局。负责监狱和劳教所等的所属企业。 (六)市人

39、社局。负责人力资源企业。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行业企业。 (八)市环保局。负责类放射源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 (九)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建筑(含市政、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等)、燃气、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业。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含出租车)、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公路养护和水路运输等行业。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以及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 (十二)市农委。负责市辖农业机械田间作业和自然水域渔业捕捞等行业。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医

40、疗机构。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汽车销售、屠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拍卖、典当等行业。 (十五)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等行业。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直属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直属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等行业。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点、宾馆(星级)、旅行社。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

41、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等行业。 (二十一)市人防办。负责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十二)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负责印刷和新闻出版等行业。 (二十三)市粮食局。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十四)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兽医、兽药等行业。 (二十五)哈尔滨海事局。负责通航水域和港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及依法审批和管理的船舶。 (二十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征收、物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业。 (二十七)市民政局。负责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等行业。 (二十八)市城管局。负责本系统内的游乐设施运行以及道桥维修、园林绿化等行业。 (二十九)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系统内企业。

42、(三十)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业。 (三十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银行业。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证券期货业。 (三十三)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保险业。 (三十四)哈尔滨电业局。负责本企业。 (三十五)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负责本企业。 (三十六)哈尔滨供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三十七)哈尔滨排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根据其安全管理状况,按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4个方面评级指标,评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由各行业(领

43、域)监管(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节实施步骤 第九条由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其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就评级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初评结果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对初评为c、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将中介机构安全现状评价情况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复核,复核结论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

44、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由最终认定部门负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最终评级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自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分级结果汇总后,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15日。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最终认定部门进行复核,最终认定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将最终分类分级结果录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其中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

45、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三章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扣除相应的评分构成降级; (二)每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1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3次以上(含)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1级; (五)存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六)出现否决性安全隐患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降级的,自属地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做出降级决定之日起,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消除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自认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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