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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1 总 则1.0.1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续建配套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1.0.2本办法适用于续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1.0.3续建配套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1.0.4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1.0.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1.0.6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1.0.7续建配套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项目法人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1.0.8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
3、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1.0.9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成果性文件上明确记载并有其本人签字。1.0.10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1
4、.0.11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1.0.12工程实行委托或代建时,项目法人应明确需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行使的有关验收职责,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1.0.13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资料分为验收提供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2和附录3。1.0.14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制备的验收资料内容与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与规定,纸张规格统一为国际标准A4,单本厚度不超过50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且不得采用复制件。2 施工
5、合同验收2.1一般规定2.1.1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2.1.2施工合同验收的内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特殊情况,也应在验收前确定。2.1.3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2.1.4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他施工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2.1.5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
6、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2.1.6施工合同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合同,同时还应满足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2.2验收程序的基本要求2.2.1 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2.2.2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审批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2.2.3 验收主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验收工作方案与计划制定验收工作大纲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2.4 施工合同验收可按专业性质设立专业组,并由各专业组进行专业工程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意见。2.2.5 依据合同的有
7、关条款确定工程验收相关标准,必要时可以对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2.6 对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当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时,应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2.2.7 听取被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2.2.8 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2.2.9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2.2.10 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2.2.11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验收工作组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等验收结论性意见。2.2.12 讨论并通过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成员在文件上签字。对验收
8、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保留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2.3分部工程验收2.3.1 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2.3.2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2.3.3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阶段处理意见;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4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
9、件。2.3.4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 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7 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2.3.5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4。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签证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项目法人、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2.3.6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10、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3.7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2.3.8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2.3.9 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有完整的记录,经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后,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2.4单位工程验收2.4.1 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
11、向项目法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5。项目法人应自收到单位工程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2.4.2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2.4.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2 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
12、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4 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5 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2.4.4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7 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2.4.5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1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还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13、。2.4.6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6。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2.4.7 项目法人应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4.8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2.4.9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2.5合同
14、项目完成验收2.5.1 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2.5.2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委托管理的项目应通知项目法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2.5.3 合同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5。项目法人应自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2.5.4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
15、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项目法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种验收;3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4 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5 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6 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及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7 验收资料已整理完毕并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8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2.5.5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 检查
16、施工期工程投入使用或试运行情况;5 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6 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7 确定合同范围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9 对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10 讨论并最终形成“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2.5.6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签字。2.5.7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7。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
17、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2.5.8 项目法人应自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4.8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2.5.9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3 阶段验收3.1 一般规定3.1.1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应组织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施工合同验收的组成部分,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明确。
18、3.1.2 阶段验收包括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水库工程蓄水验收以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3.1.3 阶段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3.1.4 阶段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法人主持,省南水北调局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3.1.5 阶段验收委员会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时)、验收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时)以及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3.1.6 阶段验收需要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19、时,项目法人应向阶段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参照附录5。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3.1.7 阶段验收需要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时,项目法人应在接到验收主持单位批复意见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参加验收。3.1.8 技术复杂的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先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的技术性初步验收。技术性初步验收应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3.1.9 技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见附录8。
20、3.1.10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阶段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后续工程建设情况; 4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5 检查工程度汛方案; 6 研究并确定可以移交管理的工程项目;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8 讨论并最终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3.1.11 阶段验收会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办法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3.1.12 阶段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9。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
21、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3.1.13 阶段验收若为项目法人主持时,项目法人应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阶段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核备后的“阶段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3.1.14 阶段验收若为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时,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将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3.2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3.2.1 泵站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在投入运行
22、前,应进行机组试运行验收。3.2.2 根据需要,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工作组可下设机组试运行小组,试运行小组由施工单位主持。试运行小组负责编制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工作,最终提出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3.2.3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2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4 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完成,有关仪器、仪表、工具等已经配备,并经过调整试验和试运转,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5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和通信设备安装完成,供电准备工作已经
23、就绪,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6 机组试运行的测量、监控、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已经安装调试合格;7 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已经编制;8 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9 机组运行人员的配备可以满足机组试运行的要求;10 验收所需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11 保证机组试运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3.2.4 机组试运行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2 检查有关验收资料完成情况;3 审查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4 检查机组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5 审查机组试运行工作组提出的试运行工作报告;6 讨论并最终形成“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 3.2.5 泵站机组试
24、运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10。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工作组提出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的条件是:1 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小时或7天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小时,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2 泵站每台机组完成机组试运行验收后,应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联合试运行的时间按设计要求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可以和最后一台机组试运行验收合并进行;3 受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项目法人应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减少连续试运行的时间或降低负荷。3.2.6 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执行水利行业现行规定。3.3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3.
25、3.1 水库工程蓄水前,应进行水库工程蓄水验收。3.3.2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应组织完成水库蓄水安全鉴定(评估),蓄水安全鉴定(评估)报告应有可以蓄水的明确结论。3.3.3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水库蓄水淹没范围内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等工作已经完成,已有库区移民安置进度不影响水库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3.3.4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水库工程蓄水验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进度满足蓄水位的要求并具备挡水条件;2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已经落实;3 水位控制设施已经基本完成;4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经基本完成并具备运行条件;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
26、已经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6 蓄水位以下的库区(河道)清理工作已经完成;7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经按设计要求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经有结论;8 水库蓄水、调度运用、防汛方案已经编制完成。3.3.5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已经完成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满足水库蓄水的要求,鉴定工程质量; 2 检查水库蓄水、调度运用、防汛方案以及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河道)清理情况; 4 检查建设征地和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5 对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3.3.6 水库分期蓄水时,应按分期进行水库工程蓄水验收。4 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4.0.1
27、 工程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续建配套工程项目内进行建设的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以及其他专项验收。4.0.2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法人应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申请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申请报告应对专项验收情况进行说明。4.0.3 项目法人申请专项验收时,应将有关申请文件同时抄报省南水北调局。4.0.4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验收有关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执行国务
28、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4.0.5 专项工程验收鉴定书等验收成果性文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主持验收单位公章。验收成果性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报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4.0.6 省南水北调局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评估。申请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同时递交项目安全评估报告。4.0.7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的安全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安全评估工作。4.0.8项目安全评估工作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验收安全评估办法。5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5.1一般规定5
29、.1.1 供水单元工程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完成且通过所有施工合同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5.1.2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5.1.3 供水单元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省水利厅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11。省水利厅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5.1.4 按期进行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有困难时,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分析造成工程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以及建议延长日期等。5.1.5 竣工验收可分两阶段进行,即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再进行竣工验收。技术复杂的工程
30、应组织技术性初步验收。省水利厅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组织技术性初步验收。5.1.6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会15个工作日前将附录2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编写大纲见附录12,报告格式见附录13。5.1.7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5.1.8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以及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质量
31、检测、安全评估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5.1.9 完工(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行业及省南水北调局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等。5.1.10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工程参建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5.1.11 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汇报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5.2技术性初步验收5.2.1 技术性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需要委托时,验收主持单位应下达委托文件并同
32、时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5.2.2 技术性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工作组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分设若干专业组按专业进行工程技术性检查。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技术性检查工作。5.2.3 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5.2.4 承担技术性检查的单位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技术性检查报告。技术性检查报告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5.2.5 技术性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 工程投资已基
33、本到位;3 竣工验收所需要的验收资料、主要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5.2.6 技术性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 检查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设计问题;3 检查历次验收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4 检查验收的工程是否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5 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6 检查未完工程是否影响工程安全运行;7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5.2.7 技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通过施工合同验收的工程在试运行或管理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
34、情况;4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5 检查验收安全评估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6 检查工程验收资料的整理情况;7 可以根据工程检查的需要,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9 起草“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5.2.8 技术性初步验收会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主持,会议的工作程序主要是: 1 召开预备会,确定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2 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安全评估、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35、;4)观看工程声像资料。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4召开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以及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等,讨论并通过“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提出“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5召开大会。1)宣读“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5.2.9 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见附录14。自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5.2.10 “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36、、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的需要。报告正本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分送各有关单位。5.3竣工验收5.3.1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2 工程项目全部完成;3 施工合同验收已经完成,且项目法人已经组织完成项目质量评定,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其中,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供水单元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已经完成;4 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5 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6 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7 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8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和备查的资
37、料已经准备就绪;9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确定的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已经完成;10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5.3.2 当第5.3.1条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以进行竣工验收:1 个别工程项目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项目法人已经留足该工程项目的投资,并对建设做出妥善安排;2 由于特殊原因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项目法人已经对尾工的完成做出具体安排;3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尚未完成,但已经有落实的完成计划和明确的专门实施机构。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已经完成。4 非项目法人
38、或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专项验收尚未完成。5.3.3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2 检查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3 检查工程决算或概算执行情况;4 检查专项验收工作情况及要求的验收安全评估;5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6 鉴定工程质量;7 讨论并通过“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5.3.4 竣工验收会由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竣工验收会主要工作程序是: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2 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
39、管理工作报告”;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5)听取专项验收情况及验收安全评估情况介绍;6)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观看工程声像资料。3 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4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5召开大会。1)宣读“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2)验收委员会委员在“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5.3.5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15。“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是供水单元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的
40、标志。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5.3.6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验收结论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结论应定为合格。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确定工程质量等级,自主决定参加有关工程质量奖的申报。5.3.7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份数,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5.4工程质量抽检5.4.1 工程竣工验收前以及验收过程中,当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明显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议
41、、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可以确定时,验收主持单位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做进一步必要的抽检。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发生的抽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5.4.2 根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的,应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5.4.3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不得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下属单位。5.4.4 根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工程项目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并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5.4.5 工程质量
42、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抽检,及时提出质量抽检报告并对有关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质量抽检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抽检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5.4.6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质量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工程不得申请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6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6.1一般规定6.1.1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需要,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通水验收。6.1.2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6.1.3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应具
43、备的条件:1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未完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的施工不影响该部分工程安全运行;2 必要的运行管理条件已经初步具备;3 工程的临时调度、试通水运用、度汛方案等均已明确。6.1.5 部分工程具备通水验收条件需投入使用时,项目法人应向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申请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其申请报告格式与内容参照附录11。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收到部分工程通水验收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6.1.6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可分两阶段进行,即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再进行通水验收。6.1.7 项目法人应在部分工程通水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附录2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
44、各1套。部分工程通水验收主要工作报告编写大纲参照附录12,报告格式参照附录13。6.1.8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由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委员会负责。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6.1.9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时,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以及监理、勘测、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有关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6.2技术性初步验收6.2.1
45、技术性初步验收的工作方式、内容、程序等可参照本办法5.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6.2.2 技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技术性初步验收报告”,其格式见附录16。“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的需要。报告正本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完工(通水)验收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分送各有关单位。6.3部分工程通水验收6.3.1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的工作方式、内容、程序参照本办法5.3的有关规定执行。6.3.2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部分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17。“部分工程通水验收鉴
46、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通水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6.3.3 “部分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份数,按通水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7 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7.0.1 验收申请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说明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当次验收遗留问题及其处理计划与建议。7.0.2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根据验收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报告、工程档案资料,在听取多方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工程验收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7.0.3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的意见和要求,逐项落实遗留问题处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建议由上级部门协调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根据验收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批准实施。7.0.4 原则上,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应在下一阶段验收之前处理完毕。7.0.5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及时组织验收。7.0.6 遗留问题处理需要设计变更的,应按续建配套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档案资料的整编、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