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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证交通运输中人身、货物、车辆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国内国外航运、海运、河运、铁路、公路运输过程中人身、货物、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催交储运部负责海外项目设备运输过程中安全管理; 3.2社会事务部、汽车队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安全监察部、机械管理部对交通安全管理履行协助、监督、指导职责; 3.4各项目部负责工作范围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4.过程描述 4.1一般要求 4.1.1各运输责任部门要宣传和贯彻当地国家各项有关运输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
2、习,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4.1.2牢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部门主任是运输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根据公司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程序,结合工作实际,作出安全风险评价。 4.1.3按实际情况设置兼职安全员,做好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措施工作。 4.1.4做好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保险事宜。 4.2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4.2.1驾驶员管理 4.2.1.1必须按所在国家要求持证上岗,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4.2.1.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
3、水平。 4.2.1.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2.1.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4.2.1.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2.1.6履行车队工作程序,做好车辆交接班工作。 4.2.1.7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4.2.1.8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坚持预防为主,不开
4、侥幸车;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不准超速和超载;不准饮酒后开车;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公司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准装运走私物品和无边防证人员进入边防区。 4.2.2车辆安全管理 4.2.2.1贯彻执行所在国家、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车辆的年审、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保修、肇事等有关资料; 4.2.2.2编排车辆保修计划,按期组织安排车辆、机械保养和维修; 4.2.3交通事故的管理 4.2.3.1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擦、翻、烧、坠等造成人员伤亡,车物损
5、坏,统称交通事故。 4.2.3.2交通事故的报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随车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车属部门报告,车属部门应及时把事故情况报告社会事务部并在24小时以内向项目部和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4.2.3.3交通事故的处理 a.接到事故报告后,社会事务部会同车属部门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的事故处理。 b.安全监察部、资产管理部协助事故的处理。 c.事故经公安机关裁决、调解处理后,车属单位应按“四不放过”原则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三日内将交通事故报表附当事人书面事故经过,上报社会事务部。社会事务部整理材料,办理事故理赔,并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按公司车
6、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写出事故报告单。 d.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事故由车属单位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确认,并予处理;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范围内的事故由项目部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确认,并予以处理;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确认,并予以处理。 e.对当事人的行政处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f.社会事务部布置、组织各部门对事故讨论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4.2.3.4经济奖惩规定 a.事故责任人按确认的事故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及下岗等处理。 b.专业驾驶员无违章、无事故,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者,可评为优秀驾驶员,公司
7、给予奖励。 4.2.3.5社会事务部及其它部门不负责持私人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2.3.6因公搭乘公司车辆,以及乘座职工班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公司职工可比照工伤事故处理。 4.2.3.7非因公搭乘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受伤,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费用。 4.2.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按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检查与考核。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纳入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考核;触犯法律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4.3航运安全管理规定 4.3.1乘坐或托运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
8、家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接受机场常规安全检查。 4.3.2空运的货物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央带危物品。 4.3.3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抢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4.3.4遵守乘机安全规定,不打架、寻衅滋事;不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不做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4.3.5考核 对违反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经济或其他个人损失的由责任者本人承担,造成公司声誉的,公司依据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4.4海运、河运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海运、河运相关法
9、律、法规。 4.4.2签订运输合同前,要认真审核运输经营商的资质,必须符合所在国家以及国际相关要求。 4.4.3认真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责任、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4.4加强过程控制,确保货物包装过程、装卸过程安全。 4.4.5加强港口货物管理,防盗窃、防腐蚀等,各责任部门应对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价,制定 防范措施或应急办法。 4.4.5.1海上风险,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
10、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4.4.5.2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4.5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4.5.1乘坐火车、货物运输必须遵守铁路相关规定。
11、4.5.2在车站、列车上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不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等违禁品;不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 4.5.3接受工作人员常规安全检查,不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4.5.4为了保证安全,在托运货物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和运输距离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包装。搬入货场的货物要堆码稳固、整齐。需要隔离的货物,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 4.5.5装车是保证货运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和要求,按照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拨配适当的车辆。如车站无适当货车
12、时,应在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以其他货车代用。装车时,除应做到不错装、漏装,防止偏载、超载、超限外,对易磨损货件还应采取防磨措施,对怕湿和易燃货物采取防湿、防火措施等。装载的货物应能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一般货物装载后的宽度与高度,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和个别特定区段的装载限制。 4.5.6卸车时,认真检查施封、篷布苫盖或装载等有无异状。按货物运单清点货物件数,核对货物标记,检查货物状态。 5事故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汇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领导根据情况指
13、定部门组成事 故处理小组,协商应急措施及善后处理。 6.相关文件 6.1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6.2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6.3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篇: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为加强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组织管理 2.1贯彻落实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简
14、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办公室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2.3办公室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3.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车辆管理、驾驶人员遵章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3.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2.3.3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公司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
15、标准。 2.3.4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2.3.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 助交管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2.3.6配合交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管部门和地方组织开展的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2.3.7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3.8对在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相关规定 3.1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3.1.1办公室应对公司自有及外租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进行管理。 3.1.2为保证交通
16、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1.3车辆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注意劳逸结合,适度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车辆准驾人员应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3.1.4办公室应建立公司用车申请制度,以便于对责任者进行用车责任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未按照公司用车申请制度私自用车的因此而造成车辆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此必须承担其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3.1.5车辆准驾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 办公室每季度定期进
17、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3.1.6因工作需要机动车辆需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3.1.7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职能部门,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3.1.8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处理。 3.1.9车辆准驾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3.1.10公司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
18、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办公室报告,安全管理部门或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 3.2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3.2.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3.2.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2.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3.2.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3.2.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
19、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2.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4.奖励与责任处罚 4.1公司根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年度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2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办公室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3无驾驶证驾驶公司车辆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4.4非准驾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
20、严重违章行为,公司接到交管部门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4.5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公司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并 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4.6当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事故部门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21、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并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4.7当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通知书除实施上述处罚外,并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14.
22、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1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7.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18.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19.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20.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 局安委各成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
23、集中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每月至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每日安全叮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等。 第四条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 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
24、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技能。第六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请人授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开座谈会、举办竞赛、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第七条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 第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各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九条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记录。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25、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第三条在极端灾害性天气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第四条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五条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 第六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6、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本县(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
27、会相关组成人员参加。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要求部署,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和相关县交通运输局每月对渡口、浮桥至少检查2次,重要时段与特殊时段,加大检查频率。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要坚持每天自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第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
28、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 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 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等现象。 查隐患。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 查整改。对以
29、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销案。 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 “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
30、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
31、一条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32、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各县
33、(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
34、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
35、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五条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
3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
37、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
38、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凡受理的安全生
39、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尤其是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
40、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1、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达到三级、四级的,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和隐患所在的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整治,并分别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示。 第四条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
42、故隐患公示牌;或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审查、备案。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
43、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凡列入 一、 二、 三、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四级有所在县区
44、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到一级或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范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 第四条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相关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本状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五条经市安委会或市交通运输局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六条凡被挂牌的重大事
45、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整治期间的安全防范。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七条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检查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予以摘牌。 第八条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档案、台帐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台帐主要内容有: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方案、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等。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