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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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1页 共51页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研究摘要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独立董事的比例、任职资格或条件、提名和选举、职权范围、薪酬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虽然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甚至出现了所谓的“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等等现象,导致了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中国特有的国情条件下,上市公司应当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如何避免关联交易,如何应对市场风险呢?本研

2、究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试图通过探究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发现其制度原因,从制度层面解决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彻底的问题。首先,我们先简单回顾了一下委托代理理论,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的角度来引出施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上市公司的促进作用。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持董事的独立性,我们将从制度层面对其独立性的必要性加以论证。其次,通过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运作与国外独立董事运作的比较,我们发现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制度的有效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进一步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在独立董事

3、制度建立前后没有显著变化;中国目前的独立董事薪酬水平还不能起到有效激励作用;由于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我们也没有相应的名誉激励机制来激励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将从社会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了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由于中国的国情的复杂性,在一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阻碍,任何一项制度的变迁都会引发既得利益者的阻挠,每次变革的出现都是一次博弈。本研究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法与实证分析法,对比了国内外的独立董事制度运作的情况,试图指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之路,一个制度的完善必须有法律作为其根本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立法,从强制力角度出发将中国的公司治理

4、运作带入正轨。由于专业所限,本研究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可能不是十分的完备,考虑不是十分完善,随着学习的深入,本研究会继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关键词:中国;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制度;完善AbstractAugust 21, 2001,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ly relea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guidance system, the first time the proportion of inde

5、pendent directors, or conditions of qualification, nomination and election, terms of reference, pay and other issues and make detailed provisions. Although the law has been clearly defined, but in a matter of fact,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in the role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not full play, and e

6、ven the so-called vase director compassionate director and so the phenomenon has led to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not independent ,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did not play its due role. Chinas unique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listed companies should be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s

7、hareholders, how to solve the insider control problem, how to avoid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how to deal with market risk? In this study the integrated use of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research in a variety of methods, trying to explore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

8、ina the status of the system and found that the reasons for its system from the system level to solve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play the role of incomplete problems. First of all, lets look briefly reviewed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principal-agent theory from the pers

9、pective of the analysis leads to the necessity of an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thus analysis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for listed companies and facilitating role. For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 is to keep the directors independence,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10、 we will need to be proof of its independence. Secondly, through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with foreign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comparison, we find tha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China during the actual operation there are stil

11、l many problem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ystem has not been fully realized. Empirical analysis results further show that: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operating performance before and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has not changed significantly; Chinas current salary levels o

12、f independent directors can not play an effective stimulus; Chinese professional managers because of market imperfections, we do not the reputa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incentive mechanism to encourage independent directors perform their duties.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the social level and corpor

13、ate level will be made perfec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s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in a system often encounter unexpected obstacles, any one system will trigger changes in the obstruction of vested interes

14、ts, each time there is a game of change. In this study the integrated use of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comparing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oper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ttempts to identify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improve the

15、 road system, a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must have as its fundamental guarantee of the law,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from the coercive power point of view the operation of Chinas corporate governance into the right track. Due to professional constraints, this study i

16、nvolved a number of legal issues may not be quite complete, given the not very perfect, with in-depth study, this study will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content.Keywords:China; Independent Director; Listed Company; System; Improvement目 录摘要2Abstract4第一章 导 论10第一节 研究背景101.1.1 问题的提出10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目的111

17、.2.1 研究的背景111.2.2 研究的目的意义12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框架131.3.1 研究的方法131.3.2 研究框架和逻辑框架13第二章 独立董事相关概念与理论综述16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的回顾162.1.1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背景162.1.2 委托代理理论模型18第二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212.2.1 国外独立董事制度兴起的背景222.2.2 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3第三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252.3.1 独立的人格252.3.2 独立的经济利益262.3.3 独立的业务262.3.4 独立的运作机制27第三章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28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

18、事制度的运行现状283.1.1 独立董事的个人情况283.1.2 独立董事的薪酬状况313.1.3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32第二节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冲突343.2.1 法律规定导致的冲突34第三节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缺陷36第四章 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方法设想38第一节 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律体系384.1.1 法律的作用384.1.2 现行法律制度缺陷39第二节 理清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关系404.2.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冲突404.2.2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整合42第三节 设立独立董事协会434.3.1 独立董事的聘用434.3.2 独立董事的管理

19、434.3.3 为独立董事投保责任险44第五章 结论45第一节 结论45第二节 创新与不足46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目录47图 目 录图1.1 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架构14图1.2 独立董事理论体系15图3.1 四个国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情况34图4.1 世界法律和中国法律关系38图4.2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比41表 目 录【表3.1】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分布29【表3.2】独立董事人数及来源地排名(前十名)29【表3.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学位分布30【表3.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称分布30【表3.5】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32【表3.6】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分布33【表3.7

20、】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分布33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 研究背景1.1.1 问题的提出由于现代公司的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知道,在上市公司内部存在三种利益的对立关系:一、公司的所有者即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的的利益对立关系;二、在公司的所有者内部,包括少数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与广大没有或极少有控制权的中小股东的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三、少数经营者即公司的经理层与广大职工的利益对立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导致的各种矛盾的激化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管理层损害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事情层出不穷,并且导致了许多原来经营

21、非常不错的公司因此倒闭,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普遍关注,很多专家学者纷纷展开研究,在研究中,人们发现单纯依靠外部市场约束(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等)和法律制度的相关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公司的各方面运作必须处于一个更加严密的监管之下,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基于这样的原因,西方国家率先在本国推出了独立董事制度。那么何谓独立董事呢?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1】孔翔,独立董事制度、理论、问题与建议 经济导刊2001,(4)

22、 1】。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在西方,由于独立董事的出现,解决了经理人员薪酬过高的争议,降低了经营风险,结果是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层和保护小股东的有力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采纳,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1

23、】方拥军,财务丑闻引发的对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批评、改革及启示J,商丘师范学院报,2004,20(6),98-99。1】。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6日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选择条款”;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独立董事的比例、任职资格或条件、提名和选举、职权范围、薪酬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从形式上看,一系列的法律规章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施行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

24、的法律保障。从理论上来说,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保护我国中小股东权益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由于独立董事自身的专业性,独立董事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公司面临的问题,改变经理人对市场的习惯性的错误认识,认识到潜在危机;公司可以利用独立董事的相关业界经验和专业技能促进公司发展;于此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制衡有关管理人员权力,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有很重要的意义。然而我们发现,事实与理论往往是有很大差距的,任何机制的完善以及机制效果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任何一次改革实施最后所得到的的结果都是利益相关者的一次博弈所达到的均衡。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推广就是正在进行的一次博弈,在这一博弈的过程的开始,

25、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现了所谓的“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没有起到应有的制衡作用,这一博弈的结果如何,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把握博弈得进程,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如何去推动利益相关者向着我们预定的方向有序前进。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目的1.2.1 研究的背景由于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企业中普遍存在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 郭凯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思考J”,现代管理科学,2003(3):116-119页 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

26、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由于各个董事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负责,所以他们受到了激励去高风险化经营,谋取私利,侵占中小股东权益。除了这个普遍原因,在中国还有中国自己的问题,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操纵公司,监事会流于形式,公司内部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科学机制。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采用的是“二元制”公司机关构造,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然而从近十年的实践来看,中国监事会受多种原因制约,仅仅成为一种摆设,起不了多大的监督作用。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普

27、遍存在而监事会近似虚设的情况下,大股东侵犯国家和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资产“空壳化”越来越严重,而且中国监事会职能与独立董事的职能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容易出现权利冲突。一般来说,人的行为往往受到一些因素的激励,固定的行为往往和固定的制度环境有关,改变行为方式的根本在于改变激励制度,故而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提高社会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制衡意识,在作者有限的学术视角内探寻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新道路,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作出点滴贡献。1.2.2 研究的目的意义基于前文所述述的研究背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包括:本文试图从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背景、功能定位、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探究有利

28、于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效力的制度环境,首先,回顾和梳理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理论,包括其概念的提出,产生的原因,发展的过程;其次,探究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未起到预期作用的原因;再次,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改进提出一些意见;最后,总结本研究的研究成果,最后对本研究寻找一些不足和欠缺。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框架1.3.1 研究的方法基本的研究方法分为理论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本研究将对这两种方法都有所应用,从委托代理理论入手,研究独立董事制度在理论上出现的原因,在公司治理中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对比实证调研的结果,发现一些实际问题,从理论上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并探究其可行性,然后结合相关实际,探讨

29、具体应用的途径。由于研究方法众多,对于两种基本方法,我们可以选择具体的集中可操作的细节方法:1. 跨学科研究方法。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所以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离不开法律的相关知识;中国上市公司的行为很多情况下载股票市场尤其是二级市场十分活跃,对于独立董事,很多东西涉及金融市场的知识,必须要有金融学相关知识;最重要的当然是管理学的相关领域了,研究公司治理问题不能离开管理学相关知识。2采用文献调查、网络信息搜寻方法。从一些相关研究成果中汲取有用知识,现在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有些资料可以很方便的从网络上得到,可是网络空间鱼龙混杂,难保有引用的资料不真实,因而必须确保所

30、引用的知识,数据来自权威渠道,不能随意使用。3.比较法。比较中国和外国的具体国情,社会制度情况,法制情况,从比较中发现问题,从国外的优势中吸取经验,发现国内制度优势并使之保留。1.3.2 研究框架和逻辑框架一、研究框架本研究的研究架构如【图1.1】所示。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独立董事制度理论愿景现实状况国内欧美国内欧美深层次原因解决方案不足之处图1.1 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架构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二、逻辑框架本研究在对已有理论的回顾、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框架,如【图1.2】所示。独立董事制度理论体系独立董事概念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独立董事产生的理论基础独立董事选任及激励机制独立

31、董事制度有效性评价图1.2 独立董事理论体系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综上所述,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不在于权利的制衡,而在原保证公司的科学决策,我们不应该把制衡当做研究设计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我们应该以更高的层次研究探索问题,为保证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相关见解。第二章 独立董事相关概念与理论综述 由于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了新的、古典企业所没有的经济关系,即财产委托者与财产代理者之间的关系。无论如何评价这种关系,只要是现代企业就无法避免这种复杂的关系。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的回顾2.1.1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背景凡是存在分权与授权

32、的组织,都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principal - Agent)1 张仁德 王昭凤 企业理论2003(3) 19页。财产所有者把财产的一部分权利委托给它的使用者,拥有行政权的上级把一部分权利授予他的下级,这个财产所有者和上级官员既是委托人,而财产使用者和行政下级便是代理人。权利发出者与接受者之间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既包括了层级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有包括资本所有者和它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长期困扰人们的主要不是前者,而是后者。所谓代理问题,就是代理人为自身利益而造成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代理问题的根源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最初的企业制度是所有权和管理权合二为一的,

33、所有者即管理者。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正是从这两权分离开始的。其分离是基于两个基本原因发生的,或者说是经由两条基本途径展开的:其一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组织的复杂,原有的业主因知识和能力的限制对企业的管理已经不能够胜任,从而将管理权交给经验丰富和受过系统培训的专家,即职业经理来承担。开始时把企业的中层管理权交给经理,以后又把高层的管理权也交给了职业经理来担任;其二是由于企业实行股份制,随着股权的分化和股东数量的急剧增多,集中而统一的管理权已经不能由众多的所有者,即股东来掌握了,由职业经理来独立管理企业已经不可避免。在古典企业中,两权分离只是某些大企业的一种特殊现象,打在现代企业中不可能有别的制

34、度,只能实行两权分离的制度。正是这种两权分离是问题复杂化了,造成所谓的代理问题。代理问题的要害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的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由此,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 ante),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ex post),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

35、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非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action),研究此类问题的,我们称为隐藏行为模型(hidden action);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隐藏的知识(knowledge),研究此类问题的模型我们称之为隐藏知识模型(hidden knowledge)。【1】王国顺,企业理论:契约理论 中国经济出版社1】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

36、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2】孔翔,独立董事制度、理论、问题与建议 经济导刊2001,(4) 。2】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37、。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

38、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2.1.2 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关于委托代理理论有很多模型,比如:(一)重复博弈的委托代理模型最早研究委托代理动态模型的是伦德纳(Radner,1981)和罗宾斯泰英(Rubbinstein,1979)。他们使用重复博弈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保持长期的关系,贴现因子足够大(双方有足够的信心),那么,帕累托一阶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是可以实现的。也就是说,在长期的关系中,其一,由于大数定理,外生不确定可以剔除,委托人可以相对准确地

39、从观测到的变量中推断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代理人不可能用偷懒的办法提高自己的福利。其二,长期合同部分上向代理人提供了“个人保险” (self-insurance),委托人可以免除代理人的风险。即使合同不具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出于声誉的考虑,合同双方都会各尽义务。【1】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中国经济评论2005,(4)1】在他们的研究中,以及后来罗杰森(Rogerson,1985)和Lambert(1983)以及Roberts(1982)和Townsend(1982)的研究中,都想说明长期的关系可以更有效的处理激励问题,最优长期合同与一系列的短期合同不同。但是,弗得伯格(Fudenberg)等

40、(1990)年证明,如果代理人可以在与委托人同样的利率条件下进入资本市场,长期合同可以被一系列的短期合同所取代。然而,对委托代理人长期的关系的关注和研究,启发人们从其它的角度来分析长期委托代理关系的优势。【2】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中国经济评论2005,(4) 2】(二)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当代理人的行为很难、甚至无法证实,显性激励机制很难实施时,长期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有很大的优势,长期关系可以利用“声誉效应”(reputation effects)【1】章七根 ,从美金融危机反思激励兼容机制 宏观经济研究2009(4)。伦德纳(Radner,1981)和罗宾斯泰英(Rubbinstein

41、,1979)的模型很好的解释了这种情况。但明确提出声誉问题的是法玛(Fama,1980)。法玛认为,激励问题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夸大了。在现实中,由于代理人市场对代理人的约束作用,“时间”可以解决问题。他与伦德纳和罗宾斯泰英的解释不同,法玛强调代理人市场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作用。他为经理人市场价值的自动机制创造了“事后清付”(ex post settling up)这一概念。他认为,在竞争的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取决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即使没有显性的激励合同,经理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

42、(Holmstrom,1982)模型化了法玛的思想。虽然该模型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经理人是风险中性,不存在未来收益贴现)下建立起来的,但它证明了声誉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代理人问题。并且,它还说明努力随年龄的增长而递减,因为随年龄的增长努力的声誉效应越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越是年轻的经理越是努力。声誉模型告诉我们,隐性激励机制可以达到显性激励机制同样的效果。【2】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中国经济评论2005,(4)2】(三)棘轮效应模型 “棘轮效应”一词最初来源于对苏联式计划经济制度的研究(魏茨曼,1980)【3】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中国经济评论2005,(4)3】。在计划体制下

43、,企业的年度生产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生产不断调整,好的表现反而因此受到惩罚,于是“聪明”的人用隐瞒生产能力来对付计划当局。在中国,类似的现象被成为“鞭打快牛”。当然,这种现象在西方同样存在。委托人将同一代理人过去的业绩作为标准,因为过去的业绩包含着有用的信息。问题是,过去的业绩与经理人的主观努力相关。代理人越是努力,好的业绩可能性越大,自己给自己的“标准”也越高。当他意识到努力带来的结果是“标准”的提高,代理人努力的积极性就会降低。这种标准业绩上升的倾向被称为“棘轮效应”。霍姆斯特姆(Holmstrom)和Ricart-Costa(1986)研究了相关的问题。在他们的模型里,经理和股东之间风险分

44、担存在着不一致性。原因是经理把投资结果看成是其能力的反映,而股东把投资结果看成是其金融资产的回报。人力资本回报和资本回报的不完全一致性,是股东在高收益时,认为是资本的生产率高,从而在下期提高对经理的要求。当经理认识到自己努力带来的高收益的结果是提高自己的标准是,其努力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因此,同样是在长期的过程中,棘轮效应会弱化激励机制。(四)强制退休的模型关于“强制退休”(mandatory retirement)的模型。莱瑟尔(Lazear,1979)证明在长期的雇佣关系中,“工龄工资”可以遏制偷懒的行为。雇员在早期阶段的工资低于其边际生产率,二者的差距等于一种“保证金”。当偷懒被发现时,雇

45、员被开除,损失了保证金。因此,偷懒的成本提高,努力的积极性提高。该模型解释了强制退休:到了一定的年龄,雇员的工资将大于其边际生产率,当然不会有人愿意退休,因此,必须强制退休。【1】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中国经济评论2005,(4)1】 虽然莱瑟尔的模型需要一些改进,但他启发了人们如何在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引入动态分析,并得出更多的结论。(五)“打破预算平衡”的模型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证明团队工作中的偷懒行为可以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委托人的作用并不是监督团队成员,而是打破预算平衡(breaking budget)使得激励机制得以发挥作用。霍姆斯特姆的模型证明,

46、满足预算平衡约束时的努力水平严格小于帕累托最优的努力水平。就是说,只要我们坚持预算平衡约束,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达到的。其原因是我们所熟悉的“搭便车”(free-rider)的问题。所以,霍姆斯特姆认为要引入索取剩余的委托人,目的是打破预算平衡。模型告诉我们,如果放弃预算平衡,帕累托最优是可以通过纳什均衡达到的。打破预算平衡的目的是使得“团体惩罚(group penalties)”或“团体激励(group incentive)”,这足以消除代理人搭便车的行为。【2】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中国经济评论2005,(4)2】因为每个人都害怕受到惩罚也渴望得到奖金,每个人都不得不选择帕累托最优努

47、力水平。这解释了古典资本主义的雇佣制代替合伙制的原由。但是,通过纳什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代理人的初始财富足够大。霍姆斯特姆认为,委托人的监督只有在团队规模很大、代理人和委托人都面临初始财富约束和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时候才是重要的。(六)考虑逆向选择的模型在麦克阿斐和麦克米伦(McAfee and McMillan,1991)的模型中不仅考虑了团队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而且考虑了其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他们证明不论委托人是观测团队产出,还是每个人的贡献,均衡结果都是一样的。【1】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中国经济评论2005,(4)1】个人贡献的不可观测性并不一定会带来搭便车的问题,监督并不是消除偷懒的必要手段。重要的是,他们认为监督的作用是约束委托人自己,而不是代理人。根据建立在总产出上的最优合同,委托人在事前收取代理人一定的保证金。委托人有动机故意破坏生产使代理人只能达到较低的产量,以获取保证金。解决这种委托人道德风险的办法是,让委托人监督代理人,而不是收取代理人的保证金。因为在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的产出越高,委托人的剩余越多。委托人就没有破坏生产的动机。【2】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中国经济评论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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