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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南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范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补交出让金,是指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合法变更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条件与原出让合同或其他批准文件内容发生改变而需要重新评估、核算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政府补交出让金
2、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工作。 市、县监察、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工作。 第四条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变更已出让土地的用途。指因城市规划需要重新调整后的土地用途与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同,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 (二)变更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包括改变单一用途、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土地的原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等情况。 (三)变更已出
3、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长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等情况。 (四)其他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况。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的出让金等于经评估的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额,即: 补交出让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后的出让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前的出让金 核算补交出让金以每一宗地为单位进行。已出让宗地分割变更后的独立宗地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分割后的该独立宗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出让金。 第六条土地估价基准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 (一)变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变更规划建设条件需补交出让金的,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二)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应补交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行政
4、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第七条由于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补交出让金手续的,其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历次批准变更的规划批文上载明的日期确定,分阶段估算应补交的出让金,且在同一阶段内对待估宗地应补交的出让金进行评估时采用相同的估价基准日和计价标准。 第八条评估应补交的出让金原则上以估价基准日当时同等地段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作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因出让合同对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没有明确的,该宗地规划建设指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等为确定依据。 因同一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
5、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需补交出让金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按本规定需补交出让金的,应在取得有关批准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用地条件变更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
6、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先经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批准文件中应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批准文件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出让宗地的审批、登记手续时,应注明该宗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经合法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编号;对工业项目用地的供地合同还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审核该工程的规划
7、建设条件是否与土地证记载的相吻合。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凡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但未补交出让金的,一律停止办理该宗地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延期或换发土地使用证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购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由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第 5 页 共 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