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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1页 共41页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一)第一部分公共部分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二、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时间及主要内容是什么?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一是确立了全国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方面的责任;三是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四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五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六是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社
3、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建立缴费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单位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月制定征缴计划,参保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上。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四、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
4、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不封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目前,我市为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经上级同意,实行优惠政策。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
5、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基数。洛阳市近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一览表年份年社会平均工资(元)月社会平均工资(元)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额(元)执行月份养老医疗100%60%100%60%200074085672001.7-2002.620018049670.752002.7-2003.620029399783.252003.7-2004.6200310746895.52004.7-2005.62004130301085.82005.7-2006.62005146411220.12006.7-2006.92005146411220.12006.
6、10-2007.62006163741365.02007.7-2007.92006163741365.0273.00163.76116.069.612007.10-2008.62007195171626.41325.28195.17138.2482.952008.7-2009.62008228831906.91381.38228.83162.0997.252009.7-2010.62009261502179.2439.44261.5185.23111.142010.7-2011.62010299172493.08498.61299.17224.37134.62011.7-2012.620113
7、34662788.8557.76334.66251150.592012.7-2013.62012383223193.5638.7383.22287.42172.452013.72014.6五、社会保险法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是如何处罚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基本养老保险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
8、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什么?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
9、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四、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按什么比例记入的?(一)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省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7%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
10、入部分。(二)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摘自:豫劳险199837号 豫政200629号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记息?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1999-2012年缴费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分别为:2.5%、2.3%、2.7
11、%、2%、2%、2%、2.3%、2.8%、3.5%、5%、3.5%、3.5%、3.5%、3.5%。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互付记录,予以封存。摘自:豫劳险199837号七、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
12、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正常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三)因病退休: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注: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摘自:国发1978104号八、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
13、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
14、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豫政200629号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五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
15、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摘自:豫人社法制20126号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
16、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Va)2N1%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注: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
17、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195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计发月数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Vbn11.3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十、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
18、,如何办理转续手续?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19、(二)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
20、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五)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摘自:国办发200966号十一、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基金如何转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
21、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十二、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如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
22、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十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清理?(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
23、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摘自:人社部发2009187号十四、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是多少?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退职人员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十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是?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
24、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十六、企业遗属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从2007年7月1日起,遗属是非农
25、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十七、受到刑事处分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一)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在职职工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之前至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按
26、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二)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确定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离退休人员被判处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摘自:劳人干198417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社厅函2003315号十八、职工被开除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
27、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十九、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指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经过立法,对因年老、患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十、我市机关
28、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及对象有哪些?我市所属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全供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同类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差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全体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二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构成包括哪些方面?我国机关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再加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岗位薪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再加上绩效工资。注:特殊岗位人员享有国家、省规定的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士提高10%、军服津贴等)
29、二十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纳入缴费基数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中干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省、市规定建立的其它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士提高10%、军服津贴、保留奖金等);生活、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暂按105元计入。单位缴纳比例:按全部在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2.5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的26缴纳;个人缴纳比例:按在职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摘自:洛市人199608号结合2006年工资改革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随着机关事业人员工资的调整、职务的变
30、动而相应即时调整,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补收。二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参照企业养老建立了个人缴费储存额。摘自:豫劳社养老200151号二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职工辞职和辞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
31、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摘自:人办函1998101号二十六、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日期如何认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摘自:组通字199024号(注:适用于企业养老保险)二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项目包括哪些?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补
32、助费;丧葬费;国家、省、市规定建立的其它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士提高10%、军服津贴、保留奖金等)。生活、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暂按105元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尚未纳入统筹的其它项目,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摘自:洛政199616号二十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基本工资计发比例是如何规定的?2006年6月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基本工资按照工作年限确定计发比例,计发比例标准为:工作年限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干部事业工人10年以下50%50%50%50%1020年70%70%70%70%2030年80%80%80%80%3035年85%85%85%85%35年以上90%90%90%90%注:工龄计算为周
33、年足月,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可按一年。对于一些特殊贡献的劳模、专家,在高海拔地区长期工作过的人员及基层工作的或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优秀教师可以提高计发比例至100%,不得高于10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按照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机关工人事业干部事业工人10年以下50%50%50%1020年60%60%60%20年以上70%70%70%摘自:国人部发200688号二十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发放标准是多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标准为:2011年1月以前死亡人员支付1000元的丧葬费,2011年1月起增加到
34、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均未纳入统筹项目,由原单位、原渠道负责发放。摘自:(93)豫财行字第34号三十、特殊情况工龄如何计算?(一)下乡知青的工作年限(工龄)计算问题:凡在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八三年底期间,由我省各级知青部门和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插场(含投亲靠友)的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均从下乡插队、插场之日算起。原下乡知青考入各类学校学习、批准回城待业、被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应将下乡插队期间与重新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原下乡知青在农村期间曾被判刑的,其判刑前参加劳动时间和服刑期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二)在职学习期间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35、:1国家职工在一九六九年底以前,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学习期间计算为工作年限;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一九七年到一九七八年底期间进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一九七九年一月以后考入各类学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2职工经组织批准(照发工资)脱产到各类学校学习、进入或考入职工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其学习期间均应计算工作年限。3职工考取研究生,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三)民办教师工作年限计算问题:1中小学民办教师被转为公办教师的,其工作年限以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在两个以上学校的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
36、,应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2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到各级师范学校或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任教的,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师、代课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四)临时、合同工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被录用、招工、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收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临时工、合同工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
37、其学习期间及入学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五)受处分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1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或判刑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其处分期间可计算工作年限。2工作人员受劳动教养或受监督劳动处分,在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处分前后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受监督劳动处分未离开工作岗位的缓期执行期间,可计算工作年限。(六)其他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1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复员、退伍或精简下放人员,间断工作后又参加工作的,其间断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应将复员、退伍前的工作年限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38、2职工自动离职(含逾假不归)或辞去公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3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类医药学校学习毕业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摘自:豫劳人老字19862号 老人险19865号三十一、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国家和省是如何规定的?(一)教护龄津贴。从事教师护士的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满二十年以上月津贴标准35710(二)军服津贴。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退休时
39、其享受军服津贴(基本工资的15%)按照退休计发比例打折计入基本养老金。摘自:1990后司字第412号(三)教护士10%。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退休时按照工资计发比例打折计入基本养老金。摘自:1988教计字105号 1986卫人字第158号三十二、未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项目其政策是怎样规定的?(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退职人员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
40、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摘自:人社部发200842号(二)遗属生活费标准1符合条件的遗属(与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母、妻年满五十周岁”),不分农村、城镇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执行。2老红军的遗属提高60%、抗日战争革命人员和烈士的遗属提高50%、解放战争革命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提高40%、孤身一人提高30%。摘自:豫人退20073号洛阳市2007年以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下表:年度城市区县(市)2007年160元140元2008年至2009年190元1
41、60元2010年240元210元2011年270元240元2012年310元28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相关材料由村(居)协理员审核签字、盖章,上报乡(镇、办事处
42、)人力资源保障所。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保障所审核无误后,盖章录入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将参保登记表和相关复印件等材料报县(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三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43、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三十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我市各试点县(市、区)每年集中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三十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如何构成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三十八、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条件是什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
44、、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三十九、养老金待遇是如何构成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5、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个人、集体组织和政府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筹措)资金,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而化解和减少参保人因患病引起的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费率是多少?(一)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