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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篇: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建村202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财政厅(局),_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82号)有关要求,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的激励支持,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系
2、人:陈伟马楠 电话:010-58933186,传真:010-589347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予以激励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的激励对象主要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同时,综合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
3、极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重视,千方百计,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机制创新; 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好,按期完成中央安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按要求完成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危房改造任务全部开工,竣工率较高,不存在往年危房改造任务未竣工情况; 资金投入力度大,省级补助资金占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监管有力,补助对象认定准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及时,录入率及准确率高,实现到户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 住房安全有保障,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选址不
4、存在安全隐患; 农民经济负担小,c级危房基本实现加固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符合规定,危房改造农户借债比例低; 改造后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配有卫生厕所等; 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农户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农户满意度高,改造方式尊重农民意愿,以原址自建为主,涉及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及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少。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价,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 2 (试行)的通知(建村2021196号),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开展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得分及排名)对外公布并抄送
5、省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地区发展差异的评价标准主要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在汇总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的基础上,按因素法计算激励因素,确定各省(区、市)激励名次并公示。排在前5名的省(区、市)将列入国务院拟予激励支持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第八条中央财政将对激励支持省份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奖励,激励名次靠前的省份将获得更多支持,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九条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
6、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http:/ 3 第二篇:2021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2021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文字号】 建村2021289号【颁布时间】 2021-12-21【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 住房城乡
7、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2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财政厅(局),_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82号)有关要求,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的激励支持,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系人:陈伟马楠 电话:010-5893
8、3186,传真:010-58934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1年12月21日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予以激励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8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的激励对象主要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同时,综合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
9、象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重视,千方百计,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好,按期完成中央安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按要求完成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危房改造任务全部开工,竣工率较高,不存在往年危房改造任务未竣工情况;资金投入力度大,省级补助资金占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监管有力,补助对象认定准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及时,录入率及准确率高,实现到户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住房安全有保障,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选址不存在安全隐患;农民经济负担小,c级危房基本实
10、现加固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符合规定,危房改造农户借债比例低;改造后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配有卫生厕所等;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农户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农户满意度高,改造方式尊重农民意愿,以原址自建为主,涉及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及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少。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价,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21196号),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开展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得分及排名)对外公布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第六条地区发展差异的评价标准主要考虑各省(区
11、、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在汇总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的基础上,按因素法计算激励因素,确定各省(区、市)激励名次并公示。排在前5名的省(区、市)将列入国务院拟予激励支持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办公厅。第八条中央财政将对激励支持省份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奖励,激励名次靠前的省份将获得更多支持,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第九条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
12、日起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相关法规: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2021-1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21-6-2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7-1)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2021-6-22)关于做好202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2021-5-17)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住房和
13、城乡建设部(2021-7-2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2021-1-18)【法规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 财政部【发文字号】 财社202188号【颁布时间】 2021-6-22【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_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
14、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
15、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
16、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
17、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函2021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18、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9、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
20、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
21、、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农村危房鉴定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农村危房鉴定 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水平,规范工程建设与验收,制定本最低建设要求。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应执行
22、本最低建设要求。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住房(以下简称危改房)除应符合本最低建设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2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3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第五条危改房选址应选择安全地段。对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灾害的地段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 第六条危改房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
23、、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做地基处理,达到地基设计承载力要求。 河南众益集团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技术可靠、高效服务 第七条危改房基础应根据房屋荷载情况、相关规范规定的房屋降沉要求等选择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基础形式,达到基础设计承载力要求。 第八条危改房主体结构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的当地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21115号)采取抗震措施。 第九条危改房墙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布置完备,在平面、竖向与门窗洞口形成围合空间。2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要求,无竖向歪斜。 3表面平整,有防水防潮处理措施,外墙勒脚做
24、防水处理高度不低于0.6米。当采用灰浆抹面时,抹面层干净整洁,没有明显龟裂、空鼓、剥落现象。当外墙采用清水砖墙时,进行勾缝处理。 第十条危改房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使用需要合理设置门窗,玻璃、窗扇、门板等构件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 2门窗洞口顶部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过梁,门窗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 3安装到位,门窗框、扇无变形,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框与洞口边缘连接紧密、抹灰平整,窗台表面处理平整。 第十一条危改房设置梁、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达到设计、施工规范及设计承载力要求。 河南众益集团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技术可靠、高效服务 2表面平整,截面尺
25、寸准确,梁的挠度变形及柱的垂直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无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明显裂缝、孔洞、腐蚀、虫蛀等现象。 第十二条危改房楼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层或两层以上时,设置完整楼板,拼缝紧密。 2达到相关设计、施工规范及设计承载力要求。8度及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禁止采用预制混凝土楼板。 3表面平整,无明显的竖向挠度变形、裂缝。当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时,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不得有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等现象。 第十三条危改房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层或两层以上时,设置楼梯。 2设置楼梯时,楼梯板、栏杆、扶手等构件应完备,达到相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危改房设置阳台、露
26、台时,梁、柱、板、墙体等构件应符合本最低建设要求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第十五条危改房屋面应符合以下要求。1围护构件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 2屋面结构安全可靠,屋面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地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无漏雨、渗水现象。 河南众益集团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技术可靠、高效服务 3采用坡屋面时,瓦片铺设整齐、匀称,粘贴牢固,搭接严密,檐口平直。当屋顶存在掉落灰土、烟尘等隐患时,应采取隔层措施,隔层结构安全、构件完备和平整洁净。 4采用平屋面时,屋面找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找坡面层平整,无积水、明显裂缝等现象。 第十六条危改房室内地面应硬化,硬化层密实、平整。
27、第十七条危改房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1朝向良好,至少有一个房间能获得日照。2卧室、起居室、厨房直接自然采光。3卧室、起居室、厨房、厕所直接自然通风。 第十八条危改房宜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照明、采暖以及防雷等设备设施。 河南众益房屋安全鉴定致力于面向政府、企业、组织、个人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建筑抗震鉴定、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房屋危险性鉴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周边房屋影响鉴定、房屋裂缝原因鉴定等专业化服务。是中国物管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单位会员、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单位会员、河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单位会员、河南省
28、司法鉴定人协会单位会员,并具有国家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iso9001:202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河南省科技咨询机构甲级资质、司法鉴定许可证书,入选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库、多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库,获得中国科技咨询协会推荐证明等资质。仅2021年,共派出1757人次奔赴鉴定现场,受理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450余件,其中房屋安全、工程质量鉴定涉及鉴定面积达1,172,931平方米,工程造价涉及46,741.13万元,服务了53个市县(区)。 河南众益集团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技术可靠、高效服务 第四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镇*年农村危房改
29、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市区统一部署和*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建设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民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力和农村承受能力的基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引导和帮助农民建造减
30、灾抗灾符合规范、造价适中的房屋,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4、坚持集约节约土地的原则。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要求,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5、坚持整合资源原则。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社会
31、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等有关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建设任务 按照省市区统一安排,今年我镇在*月*日前全面完成*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 (一)补助对象 *年我镇农村危房改造对象重点是农村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困难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 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我镇的实际情况,确定镇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原则上新建房屋每户补助*元,改建、维修住房补助按房
32、屋破损程度分档补助*元至*元。 (三)资金的管理发放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建立专门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集中管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危房改造实施要求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倒塌的应改建维修,属局部危险的应改建或修缮加固,属房屋全倒无房居住的应选址重建。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纳入政府补助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为1人户30平方米左右,2人户40平方米左右,3人户60平方米左右。房屋可按单独建设或
33、连体建设,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适当调整。 2、墙体结构。住房主体为砖(木)结构,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屋顶部至少要用木板封闭。 3、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有菜地和庭院,有基本家具及其它生活设施,能基本满足居住对象生活需要。 4、设立标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省里设计的“农村危房改造”标识。 (三)档案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完善农村危房发行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
34、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必须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公示意见、危房鉴定、改造前、中、后相片、政府补助审批、乡村规划许可等资料整理归档。 (四)督促检查 加强对建房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项目月进度报告制度,各村每月月底号以前将本月改造进度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号前将全镇上月进度上报区民政局。*月中旬前,镇民政办将年度总结报区民政局。 四、危房改造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月初*月中旬)。镇政府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因灾倒房户、残疾人特困户、低保
35、户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严格审批,确定对象阶段(*月下旬)。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查,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及各审查环节的结果都要在村务栏里公示。确定对象工作于*月底前完成,并将农村危房改造花名册报区民政局。 (三)组织实施阶段(*月下旬-*月底)。将危房改造对象落实到户,明确补助标准和建房要求。各村要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责任书,同时各村组织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迅速组织补助对
36、象开工建房,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在建房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全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月底至*月上旬)。各村农村任务改造完成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月底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对全镇危房改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民政办,负责全镇农村危房改造具体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和规划,强化措施,加强监管,整合资源,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村里实施”的格局,确保全
37、镇危房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村级“五保之家”建设、城乡用地增减、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计划安排,调查对象的摸底和认可,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部门负责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的技术鉴定、项目规划选址,住房方案设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组织资金的发放,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国土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选址及用地批报。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
38、工作,尤其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改水改厕,产业发展等给予倾斜支持。 第五篇: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房的改造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危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不包括构筑物、附属用房和临时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经房屋鉴定机构认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
39、,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所有人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危房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拆建重建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规划审批、鉴定和质量监督;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危房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条件审查、非法占地查处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县房管局负责房屋权属证书核发,县房屋征迁办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鹤城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危房排查、改造申请及身份认定等工作。第六条鉴于危房所处人居环境
40、和功能设施条件较差,危房改造总体上考虑实施整体改造优先,操作上立足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与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对危房改造坚持“政府征收补偿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公共利益为主,拆老建新为辅”的原则,尽量减少危房拆除后重建的用地面积,整合零散土地,集中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二)坚持“连片改造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力求改造一片,提升一片。 (三)坚持“区域性环境改善为主,单个人居环境改造为辅”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整体性、完整性,力求在改造中提升。 (四)坚持“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和延续历史文化保护相结合为主,退老进新为辅”
41、的原则,注重城市文化的保护和城市脉络的延续,适当减少老城区人口密度,迁出部分老城区住户,实现新老城区人居环境的共同改善。 第二章危房鉴定 第八条由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等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提请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鉴定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应明确被鉴定房屋是否属危房,属危房的须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危房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
42、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应结合我县实际,做到合理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拆除重建根据县城规划要求,按以下分区进行审批: (一)禁止改造区。该区域范围内严禁危房拆除重建,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方式处理。具体适用范围: 1.城西大道、城北大道、城南大道、建设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大觉山景区公路、繁华街、316国道(县城段)等路段两侧可视范围内。
43、2.泸溪河以南、泸水路(含养路段)以北可视范围。 3.泸溪河以北、316国道(县城段)以南可视范围。以上不包含列入县政府规划整段改造的项目。 (二)限制改造区。该区域范围内以棚户区改造或连片改造为主,少量(含单户、零散)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必须先经县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现场核定拟建地点周边房屋情况,视周边房屋实际情况审批。具体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除禁止改造区范围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危房拆除重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鉴定属d级危房,产权明确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二)不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城市道路、高压走廊、电力、电信、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使用和建设,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 (三)
44、不影响四周邻居的合法权益的; (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危房拆除重建分类: (一)单位住房,指未参加过房改或拥有部分产权的单位住房。应由所属单位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后,提出整体改造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是否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居民(个人)住房,指持有国有土地证的住房。应由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申请危房鉴定,对其中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拆除重建。 (三)农民住房,指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民住房。农民危房可按照城区农民建房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不得拆除重建。如有建设性详细规划的,按照详细规划控制的各项指标及建筑风格实施。 (二)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实行分类管理: 1.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可由县政府按照评估价收购其危房和土地,并由房管部门积极配合办理保障性住房。 2.单位住房经鉴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危房,可由所属单位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但应先征求区内住户意见,且同意率必须达到100%。 3.既不能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又达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考虑原址拆除重建。危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