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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
2、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
3、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
4、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
5、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
6、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 (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
7、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
8、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
9、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藏品管理 第十九条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
10、入藏品总帐。 第二十一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
11、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
12、,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
13、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
14、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物馆藏馆功能博物馆在适应社会发展的漫长历程中,形成多职能的文化复合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博物馆的职能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博物馆的新职能、新形态、新方法、新的收藏对象也不断地出现。因此,国际公认的博物馆定义也在不断修改之中。国际博物馆协会为了给博物馆下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定义,进行了很多工作,花了很长时间,曾经作过多次讨论和修改。1946年11月,国际博物馆协会成立时的章程中提出:博物馆是指为公众开放的美术、工艺、科学、历史以及考古学藏品的机构,也包括动物园和植物园。195年、1962年、197
16、1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又多次对博物馆定义进行了讨论修改,直到1974年,国际博物馆协会第十一届大会通过的章程,才明确规定: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的、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永久性机构,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对人类和人类环境的见证物进行搜集、保存、研究、传播和展览。很多人认为,这是目前较为适当的一个定义,但也有人认为,这只是国际间的一般性定义,各国仍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去对待博物馆。 美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现代的博物馆是征集、保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的实物,并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的文化教育机构。美国博物馆协会认为:博物馆是收集、保存最能有效地说明自然现象及人类生活的
17、资料,并使之用于增进人们的知识和启蒙教育的机关。苏联大百科全书提出:博物馆是征集、保藏、研究和普及自然历史标本、物质及精神文化珍品的科学研究机构、科学教育机构。日本的博物馆法规定:博物馆是收集、保存、展出有关历史、艺术、民俗、工业、自然科学等资料,供一般民众使用,同时进行为教育、调查研究、启蒙教育等所必要的工作,并对这些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作为目的的机关。 中国对于博物馆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对其定义也有过多次修改。20世纪30年代中期,中国博物馆协会认为:博物馆是一种文化机构,不是专为保管宝物的仓库,是以实物的论证而作教育工作的组织及探讨学问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博物馆的定义进行了两次大的讨论和修改,直到1979年,全国博物馆工作座谈会通过的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中才明确规定: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通过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目前中国博物馆界对国际博协1974年作出的这一定义基本上是肯定的。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