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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2、。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
3、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三章检查的方式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
4、查,协管方配合。第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
5、)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负责
6、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
7、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
8、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
9、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
10、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纪检机关
11、(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7 页 共 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