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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8页 共58页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治安保卫委员会章程沪工程保20061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是每个工程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防范,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弘扬正气,开展群防群治,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发掘大学生参与治安防范的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大局意识、参与意识、主人翁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营造文明、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学生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团委负责具体组织、综治办(保卫处)进行业务指导的,协助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2、的学生自治组织。(一)成立校治保会指导委员会 主任由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副主任由团委、学生处、保卫处领导担任;下辖业务指导小组。 (二)治保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以上均由学生担任。 (三)治保会主任会议,治保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每两周举行一次,指导委员会派员参加主任会议。 1、分析校园治安形势,讨论制定工作对策; 2、收集整理治安信息,及时上报; 3、组织成员开展相关活动; 4、组建院、系治保小组,决定组长人选和组别的划分; 5、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和组长会议;6、决定奖励和表彰会员;7、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第三章 会 员 第三条 治保会会
3、员由学生骨干组成(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为主,团委推荐审核为辅、报保卫处备案)。 (一)热爱学校,热爱治保工作,作风正派、诚实守信、遵守纪律; (二)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全心投入,勇于、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第四条 会员职责 (一)收集校园治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和苗子,及时报告保卫处;(二)参加校园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三)协助职能部门调解治安纠纷,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四)积极参与法制宣传,了解社会治安形势,对校园治安防范提出建议;(五)遵守治保会章程,对治保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第四章 附 则第五条 治保会活动经费以及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奖励由团委、学生处、保卫处协
4、商解决。第六条 本章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章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完善学校维护稳定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沪工程委办20051号为了及时、全面掌握影响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的信息,切实维护校园稳定。根据沪委办发(2005)4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维护社会稳定信息报送制度的意见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维稳信息工作,指定专人,并负责日常维稳信息的收集与报送,把维稳信息报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提高到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抓实、抓好。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强化工作措施,落实
5、工作责任。(二)加强分析研判。各单位要以可能影响校园稳定和群体性事件为重点,定期进行不安定因素和重点人员的滚动排摸,并结合本部门关心的热点、存在的难点问题,坚持在调查分析上下功夫,努力做到预警在先,防患未然。(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切实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坚决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等情况的发生。校综治委将检查、考评各单位开展维稳信息工作的情况,列入防范责任考核目标。第二条 报送内容(一)可能影响学校内部稳定的突发问题;(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信息;(三)对涉及师生利益或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的信息;(四)境内外敌对势力、恐怖势力等
6、插于我人民内部矛盾的信息;(五)对可能影响或危害局部稳定的重点人员;(六)其他可能影响内部稳定的信息。第三条 报送方法(一)白天工作日报送党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67791089、67791101(二)晚上、双休日和节假日报送值班室 联系电话:67791055 第四条 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4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治安安全管理规定沪工程保20061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安全防范,切实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市综治委安全文明校园和平安单位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7、 第二条 强化治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第三条 校内治安安全管理工作本着既确保安全稳定,又服从服务于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 以建设安全可靠的校园安全防护体系为重点,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推动形成安全、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教育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法规和校纪第二章 领导的职责 第五条 安全文明校园和平安单位创建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领导应列入重要的
8、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六条 各级治安责任人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灾害事故)教育。 第七条 各级治安责任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管辖区域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要求,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坚持每日下班前的检查制度(断电、熄火、关水、关锁门窗),落实重点和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发现险患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 各单位要配合和协助学校派出所对本部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事开展调查;对已发生的案件,应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及时
9、报案,主动提供情况,协助破案。第十条 积极热情地做好对轻微违法人员的帮教和转化工作,妥善处置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事纠纷,维护校园稳定。第三章 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第十一条 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全校的防台风、防潮汛、防火警、抗震救灾安全生产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部署和组织学校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重大隐患整改。第十三条 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校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治安安全规定和制度的部门下发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四章 保卫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在
10、校长领导下,及时反映学校治安安全情况,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主动提出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第十五条 贯彻上级对综治工作的要求,提出贯彻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各单位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要经常进行治安安全制度的检查,发现漏洞应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迅速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校内(除松江校区以外)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治安案件的处理,并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管理好集体户口。第十八条 领导校卫队,加强学生治保队伍建设,组织校园巡逻,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完成党委、校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管理任务。第五章 几项主要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现
11、金管理 (一)办公室、实验室的抽屉及橱柜内严禁存放现金。各部门现金要专人管理,保险箱必须放在安全地点,门锁、窗户要坚固。现金库存要按规定执行,保险箱钥匙必须要随身携带,密码应打乱。 (二)到银行提取或送存数额较大的现金时,必须两人同行且乘专车前往办理。 (三)如情况特殊且必须存放超额现金时,财务处应派专人昼夜值班看护,事先应与保卫处联系。 第二十条 物资仓库管理 (一)物资仓库必须设专人对物资进行保管,严格物资的登记以及收、发、借、递、核等手续,切实做到定期检查,帐物相符,保证物资不丢失,不被盗。 (二)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人员离库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外
12、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民用器材)(一)贵重仪器设备要存放在安全地点,设专人负责,严加保管,建立领发、借用、退还、交接和使用登记制度,要经常清点检查。如有损坏、遗失,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上报。(二)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要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三)寒暑假期间,各部门要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贵重设备要相对集中保管。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管理(一)危险物品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统一购置,随用随买,用多少买多少,一般不留库存。(二)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保存少量危险物品的,必须经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同意,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三)危险物品在采购、储
13、存、运输、分装、使用过程中要确保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帐、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第二十三条 门卫管理(一)门卫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严格执行学校门卫管理实施细则。(二)校卫队员应佩带值勤标志,礼貌待人,对可疑情况有责任进行查问,对携带物品有权进行核查。(三)师生员工必须遵守门卫制度,任何人不得妨碍校卫队值勤。第二十四 消防器材管理(一)除承包单位消防器材实行包干管理外,学校内部的消防器材的设置、配备由保卫处负责。(二)消防器材用于扑救紧急火警,严禁挪作它用。如有违反,酌情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重点防火区域(部位),应设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记,消防器材应保持良好状态
14、。 第二十五条 刀具管理(一)凡属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全校统一登记编号。(二)各部门工作所需的管制刀具,必须确定专人保管。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仅限于工作场所,不得随意出借或随意带出工作场所。(三)管制刀具如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四)学校保卫处、派出所有权对管制刀具进行检查,对非法携带违反规章或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没收。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员管理(一)凡临时来校工作、学习人员,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填写外来人员聘用表,经批准后,由保卫处核发临时出入证。(二)对来校施工的外包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在上岗前各聘用部门应进行校纪校规和消防安全教育。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15、凡见义勇为,敢于纠正违章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可视情况,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后果者,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校内津贴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赵87第178号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办理校内留宿规定沪工程保200610号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加强学校夜间的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内留宿按留宿人员及接留宿地点的不同分为如下四类:第一类 本校学生在学生宿舍住宿;第
16、二类 外来人员在生活服务部住宿;第三类 学校教职工、学生在校内临时借宿;第四类 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暂宿。 第二条 第一类住宿人员由校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每年9月初将住宿学生的人数、姓名、班级及房间号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第二类住宿人员由校办产业管理处、生活服务部按照上海市旅游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检查证件,正确填写住宿登记单。 第四条 第三类、第四类留宿人员的审办手续: (一)教职工因工作或其他意外情况需要在校内临时住宿的,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室批准,由保卫处办理留宿登记手续。 (二)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暂时留宿,由聘用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
17、办公室批准,由保卫处办理留宿登记手续。 第五条 上述四类以外的留宿或有特殊情况的留宿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审办。第六条 留宿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留宿。第七条 学校派出所、保卫处要加强对各类留宿人员的检查,严格依章管理。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陈89第092号办理校内留宿的规定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仙霞路校区车辆进出、停放管理规定沪工程保20052号为了加强仙霞路校园的治安管理,维护各类车辆安全进出校门和停放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门卫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一)外来机动车进
18、入学校,一律从门卫处领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机动车出入证”后,方可进入校区;(二)驾车离开学校时,请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机动车出入证”交还门卫,并主动接受门卫查验;(三)本校教职员工的自备机动车进出校门,凭保卫部门登记领取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停车证”(请放置在挡风玻璃前),进出校门;(四)各类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KM/H,校园内禁止鸣喇叭。第二条 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进出校门(一)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进入校门,一律从门卫处领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证”后,方可进入;(二)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离开学校出校门时,请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
19、车出入证”交还门卫,主动接受门卫查验; (三)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安全慢行,禁止骑车带人,禁止鸣喇叭。第三条 停放(一)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指定泊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二)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一律停放在图书馆后面的车棚内,并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第四条 车辆安全防范(一)各类车辆停放时,不要忘记上车锁,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不要放在车上;(二)“机动车出入证”、“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证”请妥善保管,如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备案;(三)在校园内租房办公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
20、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3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园消防安全工作规定沪工程保2005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校园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凡在各校区学习、生活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保护师生,教育在先,明确责任,督查并重的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四条
21、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消防安全活动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学校派出所要认真实施消防监督、履行检查职能,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校园安全。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年度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做好上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二)拟订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
22、,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核;(四)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做好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修保养;(七)组织与管理义务消防队,在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应急疏散的演练;(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和经费使用的情况。第九条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传达、落实学校布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消防安全管理要融入到本单位的教学
23、、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三)开展消防安全责任三级签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消防安全的防范漏洞;(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师生遭遇火灾时的自救和逃生能力;(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实行严格管理。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抽查。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每季度对管辖区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一条 保卫处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第十二条
24、 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凡能够当场改正的应立即纠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凡持有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等危险化学物品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规范操作,严禁超量储存和随意放置。第十四条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校园内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安全办公室要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如需明火作业者应事先办理动用明火申请手续,落实防护措施,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生活服务部、办公室、
25、实验室等公众场所严禁使用“热得快”。第十七条 校园内各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消火栓周围3米内等部位禁止堆放杂物,要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和内装修工程前,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如实进行申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 消防安全设施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维护除执行市教委、市公安局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 配置在校内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的灭火器具,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认真维修保养,并做好更换与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自动报警、防火门、消火栓
26、,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等消防安全设施,严禁任何人擅自挪作他用。保卫部门应组织人员每半年检查一次,使各项设备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第二十二条 防毒面具、担架、毛巾、急救包、手提扩音机、警戒绳等火灾发生时抢险、救护物品,各职能部门应有专人保管,保障应急使用。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应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并纳入新生教育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起火灾扑救等技能的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定期组织
27、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业务培训,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现场急救等消防演练,不断提高学校整体防火救灾能力。第二十六条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和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纳入各级干部考核、岗位评比、“一票否决”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派出所、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改建、内装修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申报规定沪工程保20067号第一条 凡在校内需要进行改建、内装修或对原装修进行变动时,主管部门应事先备好有关资料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进行初审、备案
28、。第二条 学校初审同意后,由装修单位将全部资料送地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审核。在获取批准后,方可向保卫处申请施工。第三条 装修单位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进场施工,保卫处有权制止。如不听劝阻强行施工,学校派出所将按照有关消防法规依法处理。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如变动设计图纸或方案,应及时向保卫处备案,经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保卫处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或挪用学校内部原有的消防设施。一经发现,将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条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地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申请竣工验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9、。第七条 租赁单位改建、装修申报,由校保卫处统一初审。经审批同意,方可报地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审核。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沪工程保20065号为加强学校对实验室各类易燃、易爆、有害、有毒危险品的管理。根据国家对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危险品不能随意置放,应按要求放置。严格登记制度,尤其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应经常检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自燃、爆炸,以免发生意外。危险品的残留物必须及时消除,妥善处理。第二条 实验室零用的化学危险品,应设置必要的通风、
30、降温、消防、防护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储藏地方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第三条 配备在实验室的消防器材必须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以防挪用失效。第四条 仓库和实验室必须按药品的性质分类入库储藏。对化学性能互相抵触或消防性能不同的物品应严格分柜储藏。第五条 实验人员在使用化学危险品之前应事先了解药品的规格、性能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做好预防措施。使用可燃、易燃化学品时,不可使物品升温至燃点;使用易燃有机溶剂应遵循操作规程,不可麻痹大意。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领用应控制总量,实验室随用随领不应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第七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加强管理、指导,说明使用教
31、程及危险性,避免发生不测事故。对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药品的学生,要及时制止,严肃批评,直至停止其实验。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五双制度,持证上岗,认真学习熟悉各种物品的性质和管理方法,掌握预防和灭火的知识,达到“三懂二会”。第九条 存放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库内只准装防爆灯,电源开关应装在室外。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三级动火审批规定沪工程保20066号为加强三级明火作业管理,切实落实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凡在校区内需要使用焊接、切割、熬炼沥青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的部门
32、(除教学实习活动以外),必须事先到保卫处填写明火作业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动用明火。第二条 动火作业前,主管部门应做好现场检查清理工作,对确实不能搬动的可烧物、易燃物要遮盖好,事先防护,防止飞溅火星。第三条 明火作业现场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确保万无一失。第四条 外来人员在办好施工合同后施工前,由专职消防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还必须与主管部门联系,办理手续,得到许可方可施工。第五条 动火作业完毕后,在场工作人员有责任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现场无火种后方可离去。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
33、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沪工程保2005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教委和松江大学园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区域内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区后,都应当严格遵守。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
34、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地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第五条 每年5月25日、11月25日为校区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第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七条 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保卫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应及时修复、更换。第八条 在校门口、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和事故易发地段、有斜坡的路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第九条 凡进
35、入校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第十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情况,确需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并由保卫处告示。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区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校内车辆(含教职工自备车)凭保卫处核发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机动车停放证进入
36、校园。无校内机动车停放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区。第十四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应服从保安(校卫队)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停泊点停放。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区域的安静,每周一五上午8:00下午4:30分,未经批准的各类机动车不得进入教学区域。凡批准进入教学区域行驶的车辆,必须低速行驶。第十六条 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如属教职工上下班交通工具,上述车辆一律从学校大门进入校区,并推行到指定地点集中停放。第十七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保安(校卫队)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7、:(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时;(三)校园内禁止鸣号;(四)校园内禁止超车;(五)驾驶车辆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六)禁止在校园内主干道任意停放。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不要乱穿马路,不要在机动车车前、机动车后急穿马路,不要跨越行人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不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区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区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三轮车、人力
38、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排气管消音器擅自更换的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区。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应服从保安(校卫队)人员的管理,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辆车闸、车铃锁具齐全有效;(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车;(三)电
39、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校园道路限速10公里/时;(四)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或下桥时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五)要集中精力,骑车不打手机,不带耳机或随身听;(六)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它车辆;(七)不准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和下坡冲坡;(八)不准在非机动车上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九)不准骑车带人,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学校对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三)查询有
40、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地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五)对屡教不改、劝阻不听的违章骑车人或驾驶员,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工作。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保卫处牵头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通过法律解决。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保卫部门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时,可移交地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
41、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新生教育的一项内容,并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第三十条 保卫处干部及保安(校卫队)人员、非机动车专管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师生监督。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是指校内设有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4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治安安全管理处理办法沪工程保20058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治安秩序和学校政治稳定,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内部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师生权利,损害
42、公共财产,危害安全文明校园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移交公安机关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对学校内部轻微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的人员,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部门)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直接处理责任人员;如单位(部门)责任人员指派的,同时处理主管及工作人员。第二章 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行为及处理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行为,尚不够移交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违反门卫管理实施细则,不听从校卫队(保安)值勤人员管理,无理取闹的; (二)未经批准,私带公物出校,劝阻不听的;(三)擅自邀请外来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
43、劝阻的;(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外来人员擅自留宿,教育不改的;(五)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内停放过夜的;(六)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章履行工作职责,尚无暴力行为的; (七)扰乱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八)损坏学校通告栏、布告栏、污损校牌等行为的;(九)造谣惑众,制造事端,情节轻微的 (十)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轻微且后果不严重的;(十一)在校内公共场所故意滋事生非,或者有损大学生形象、伤风败俗行为的;(十二)伪造证件或私刻公章、偷盖公章,尚未造成后果的;(十三)外来人员未办理手续,违反外来人员管理办法的;(十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的
44、;(十五)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参与举行集合、游行、示威等活动,且未造成后果的;(十六)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情节轻微的;(十七)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十八)违反校内河道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第六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尚不够移交公安机关处罚,除应赔偿损失外,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一)漫骂、侮辱他人,不听劝阻的;(二)故意污秽他人身体或衣物的;(三)殴打他人,后果不严重的;(四)以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的;(五)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六)造谣、损坏他人名誉,情节轻微的;(七)隐匿、
45、毁坏、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邮政快件等未造成后果,情节轻微的。第七条 有下列损害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移交公安机关处罚,除应赔偿损失外,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一)未经单位(部门)领导同意,擅自撬门、撬窗、撬锁的;(二)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金额不大的;(三)由于扰乱校内公共秩序或妨碍内部安全,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损失的;(四)偷窃、骗取、侵占少量公私财物的。第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职能部门除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一)在严禁火种的场所(部位)擅自动用明火,未造成后果的;(二)违反安全用电规定、擅自使用电
46、热装置、电炉等电器设备;擅自乱拉电线、安装灯头、插座乱扔火柴棒、烟头等不听劝告的,未造成后果的;(三)擅自使用取暖设备,不听劝阻的;(四)过失损坏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后果不严重的;(五)擅自将消防设备、工具移作他用未造成后果的;(六)违反危险品或剧毒品运输、储存、使用、保管规定的;(七)过失引起火警火灾,后果尚不严重的;(八)特种工种无证上岗,尚未造成后果的;(九)堵塞通道、出口、妨碍安全且不听劝阻的;(十)对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置之不理,不加改正的;(十一)下班后,水、电、煤气不关而造成责任事故,后果不严重的;(十二)下班后,各部门办公室、实验室等应关锁的门而未上锁,后果不严重的;如造成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