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资料收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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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 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生效日/最新修订日相关条款符合性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纠正是否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第4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4-7条、第1316条、第2123条、第3042条、第45条、第57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2、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条、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二、国家法规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

3、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7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4、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四十五、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5、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第十三条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5日第12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

6、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10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

7、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9、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1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5月1日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10、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答复的年月日。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九项)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11、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

12、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第二

13、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14、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17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

15、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

16、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

17、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第二十二条2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

18、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2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2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第

19、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四项)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2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

20、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十二条2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

21、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2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5月1日第十条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2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5月1日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2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

22、决定2004年1月9日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2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24日所有条款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23、,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30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31关于印发和的通知2007年11月30日所有条款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年7月1日部分条款3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12月1日部分条款3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1988年8月1日第三节厂内道路35安全标志及

25、其使用导则2009年10月1日所有条款3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4月1日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2008年3月1日 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3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1994年5月1日部分条款3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1987年2月1日部分条款4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2009年10月1日部分条款41安全色2009年10月1日部分条款4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996年3月1日部

26、分条款43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2000年10月1日部分条款44噪声作业分级1996年6月1日部分条款4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11月1日所有条款4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2009年1月1日所有条款47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2009年1月1日部分条款 4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2009年1月1日所有条款 49化学品安全标志编写规定2010年5月1日部分条款50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年12月1日所有条款51工业卫生设计标准2002年6月1日部分条款5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贮存通则1996年2月1日部分条款53常用化学品分类及标志1993

27、年7月1日所有条款54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2005年7月1日部分条款5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1996年6月1日所有条款5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1990年1月1日所有条款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992年10月1日部分条款5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所有条款5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试行)2000年3月6日相关标准60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要求2006年1月24日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二、开展在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是项目设计方

28、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61山西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1月1日所有条款62山西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2月1日所有条款63山西安全管理制度所有条款6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所有条款6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2009年10月1日所有条款6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9年10月1日所有条款67危险货物品名表2007年9月10日部分条款68电气装置安装工和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06年11月1日所有条款6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991年6月1日部

29、分条款7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2009年2月1日部分条款71安全评价通则2007年4月1日部分条款7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所有条款73高危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条款7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所有条款7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所有条款7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所有条款77安全生产事帮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2012年8月7日所有条款7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6年1月1日所有条款7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年12月1日所有条款80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9年7月1日所有条款8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2009.1.1所有条款8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2009.1.1所有条款83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2009.1.1所有条款84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2009.1.1所有条款编 制: 审核: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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