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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银行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xx银行总行及其所属机构。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我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
2、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我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我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我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我行信息治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议事规则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行业
3、监管要求及本行经营方针,研究信息科技管理架构,分析信息科技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状况,制订一定时期的信息科技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性要求,审议信息科技业务,为行领导提供决策建议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分管信息科技的行长任主任委员,计划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运营管理部部负责人、科技中心系统管理员、网络维护员任委员。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科技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科技中心负责人兼任,组织处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各成员部门确定联络员1名,负责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九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应坚持
4、实事求是,维护本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稳健的原则;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第十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是对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管理业务审查职能并行使表决权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需要报请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各类信息科技管理业务,通过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一定时期全行信息科技管理架构方案及信息科技管理结构的调整方案; (二
5、)审议信息科技管理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和风险管理状况报告; (三)审议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我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四)审议各项信息科技管理管理制度、办法和信息科技管理开发方案及操作规则; (五)审议一定时期的信息科技管理市场战略技术定位、重点科技业务策略及服务方案; (六)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审议信息科技风险等级、综合应急处臵方案;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审议年度信息科技管理风险报告并向银监
6、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十一)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十四)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议事
7、规则 第十三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一般采用集体例会审议、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可对部分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进行网上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6人(含)以上正式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委派其他人员出席。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的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决定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经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建议,主任委员决定,随时召开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8、会议。 第十七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 (一)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指定人员代为主持,报告到会委员人数及议程安排; (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向委员介绍提交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审查人审查意见; (三)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信息科技业务审查人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提请表决的意见; (五)委员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不得弃权。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会后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形成会议记录,由信息科技管理
9、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执行。 第十八条委员对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包括会议主持人根据委员讨论意见加以综合而确定提请表决的意见)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复议”票。 委员投“不同意”票,必须同时简要列明不同意的理由;投“复议”票,必须同时列明复议时需要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九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必须有出席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正式委员5票(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同意”票数与“复议”票数之和达到5票(含)以上,可以复议。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
10、确定复议的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必须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复议必须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根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要求,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重大信息科技业务的审议应按照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整理备案,进行风险评价,行长对评价的信息科技业务认为风险较高或不予支持,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一条对需报董事会备案的特大型信息科技业务,按相关制度程序运行,董事会对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事项可进行质询,对风险较高的,认为存在违规失实的业务,可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第四章责任和纪律第二十二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爱行敬业精神,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
1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 第二十四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科技管理指引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委员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五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列席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委员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报请审议信息科技业务的有关业务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情况,保证报送或提交审议的各种文件、报表、资料真实可靠,并具
12、有较高的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做好各种审议文件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未经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批准,报审部门的人员及行外人员不得列席贷审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违反以上条款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委员资格、行政警告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五年二月一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银行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13、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我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我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我行信息
14、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我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我行信息治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议事规则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行业监管要求及本行经营方针,研究信息科技管理架构,分析信息科技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状况,制订一定时期的信息科技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性要求,审议信息科技业务,为行领导提供决策建议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由8人组成。分管信息科技的行长任主
15、任委员,副行长任副主任委员,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it技术专员、网银及银行卡数据管理员任委员。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兼任,组织处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各成员部门确定联络员1名,负责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九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维护本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稳健的原则;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第十条信息科
16、技管理委员会委员是对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管理业务审查职能并行使表决权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需要报请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各类信息科技管理业务,通过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一定时期全行信息科技管理架构方案及信息科技管理结构的调整方案; (二)审议信息科技管理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和风险管理状况报告; (三)审议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我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四)审议各项信息科技管理管理制度、办法和信息科技管理开发方案及
17、操作规则; (五)审议一定时期的信息科技管理市场战略技术定位、重点科技业务策略及服务方案; (六)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审议信息科技风险等级、综合应急处臵方案;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审议年度信息科技管理风险报告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十一)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
18、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十四)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一般采用集体例会审议、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可对部分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进行网上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19、举行会议,须有6人(含)以上正式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委派其他人员出席。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的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决定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经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建议,主任委员决定,随时召开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 (一)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指定人员代为主持,报告到会委员人数及议程安排; (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向委
20、员介绍提交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审查人审查意见; (三)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信息科技业务审查人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提请表决的意见; (五)委员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不得弃权。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会后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形成会议记录,由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执行。 第十八条委员对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包括会议主持人根据委员讨论意见加以综合而确定提请表决的意见)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行
21、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复议”票。 委员投“不同意”票,必须同时简要列明不同意的理由;投“复议”票,必须同时列明复议时需要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九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必须有出席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正式委员5票(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同意”票数与“复议”票数之和达到5票(含)以上,可以复议。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复议的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必须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复议必须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根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要求,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重大信息科技业务的审议应按照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整理备案,进行风险评价
22、,行长对评价的信息科技业务认为风险较高或不予支持,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一条对需报董事会备案的特大型信息科技业务,按相关制度程序运行,董事会对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事项可进行质询,对风险较高的,认为存在违规失实的业务,可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第四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爱行敬业精神,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第二十四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科技管理指引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以任
23、何形式影响其他委员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五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列席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委员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报请审议信息科技业务的有关业务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情况,保证报送或提交审议的各种文件、报表、资料真实可靠,并具有较高的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做好各种审议文件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未经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批准,报审部门的人员及行外人员不得列席贷审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违反以上条款者,将视情节轻重给
24、予批评、取消委员资格、行政警告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xxx银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五年二月一日 第三篇:民主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寺院管理中的积极 作用,进一步明确民主管理委员会各项职责,促进拉加寺实现 民主管理、自我管理、,自赦服务和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寺院自 我管理能力,结合本寺实际,制定议事规贝lj。 一、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10名。委员由玛沁、同德两县统战部、民宗局、佛协和玛沁拉加 镇
25、、同德县河北乡、秀麻乡政府共同推举,拉加寺民管小组提 名经僧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下设8个民主管理小组,组长由各 扎仓经头担任,副组长(2人)经民主管理小组推举产生。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对拉加寺议事协调委员会负责,并 定期向拉加寺协调议事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和基本职责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拉加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是拉加寺的决策机构,是拉加 寺依法管理寺院内部事务、处理相关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基本职责: 1、寺院民管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 国家统
26、一和民族团结,带领僧人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发挥民管会在寺院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2、寺院民管会必须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完成拉加寺协调议事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3、寺院民管会全权负责香萨府邸的管理工作; 4、制定的寺院制度不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5、寺院民管会必须禁止末成年人人寺; 6、寺院民管会必须依据定员管理,负责僧人的人寺、僧籍管理、请销假、除名等工作; 7、不干预当地政府行政、经济、司法、教育、婚姻,不 干预牧民群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 8、寺院民管会必须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召开的一切 会议;召集僧众代表会议; 9、寺院民管会必须
27、坚持“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不断增强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自觉遵守寺规戒律,坚决抵御境外分裂势 力的渗透; 10、寺院民管会必须组织僧人学习藏传佛教经典、佛教戒 律,学习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经常性的爱国 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教育;对参与群体性治 安事件留寺教育的重点僧人开展相应管教工作; 11、拉加寺民管会每半年向僧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拉加寺民管会每年年底向僧人大会报告一年的主要工作;重大事项 征求僧人代表会议的意见建议。 2、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平安寺院建设活动; 3、制定完善落实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负责
28、对外开放的宗 教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4、负责财务、文物、殿堂管理及寺内安全保卫和治安工作; 5、任命、调配和管理本寺院僧职人员,做好经师选聘、主要教职人员的推选、报批工作; 上a,、二,h,j阻瞄、 j瞩j上ii , 6、受理审核寺院僧人出境申请报批工作; 7、向党委政府报告接受境外捐资情况; 8、研究上报审批重大佛事活动;向寺院民主协调议事管理委员会报批寺院各扎仓经头; 9、每年年终组织五个研习小组优秀论文(作品)研讨(展示)会。 三、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 寺民管会成员曲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宗教上有造诣、品 德上能服人、管理上有能力的活佛、经师等组成,组成人员必 须坚持四项基本原
29、则,拥护党的领导,爱国爱教,努力钻研佛 教经典,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深受僧人和信教群众拥护,勤 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能力。 (一)主任职责 l、组织管理本寺一切宗教佛事活动和管理活动; 2、团结教育本寺僧人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提高爱国主 义和社会主义这一觉悟,增强遵纪守法,爱国爱教观念; 3、建立健全寺院各项管理制度,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党的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4、安排处理好寺院日常事务,经常组织僧人学习政策法 规和佛学知识,有计划的开展学术研究; 5、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管好寺庙现存切文物(包括古文物),防止被盗、被毁事件的发生; 6、严守外
30、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游人 和僧人发生宗教往来,要热情接待好国内外宾客。教育僧人每 天按时打扫庙堂环境卫生,开好殿门,为信教群众、旅游观光 者提供优质服务; 7、组织在寺僧人开展自养事业,自己动手举办各种社会 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等,自力更生,增加收入,尽量减轻 信教群众负担; 8、遇有重要事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集体讨论; 9、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县佛协的领导。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工作; 10、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管理小组负责人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工作; l 1、定期检查寺院财务账目,各类收入情况,并进行公布.做到民主理财; 2、管好僧人,每周检查
31、一次僧纪僧规执行情况和个人、环境卫生情况,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关心僧人生活,及时反 映僧人意见。 (二)副主任职责 1、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做好寺管会的工作,管理本寺一 切宗教佛事活动 2、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县佛协的领导.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工作; 3、寺管会各成员根据本寺情。兄,分工负责财物、教务、学习、治安、卫生、文物保护等具体工作,并各负其责。责任到人; 4、督促、检查、落实本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执行中发现有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提交民管会集体讨论,进 行完善补充和修订; 5、传达政府对寺院建设的指示、要求:指导寺院开展政 策法规学习,组织僧众经常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32、: 6、协调组织玛沁、同德两县有关人员就拉加寺发展的重 大问题讨论研究。 (三)成员(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寺民管会的各项决策,向寺民管会汇报决策执行情)曰: l一l., 2、接受寺民管会的监督检查; 3、掌握僧众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做好僧众代表的推选 工作: 4、做好僧人入寺还俗的情。兄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僧人信 息的变更;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四、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集 1、民主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2、由寺院民管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副 主任
33、召集和主持。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二)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拉加寺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向议事协调委员报告工作事宜。 3、研究决定向民主监督评议委员会反馈工作事宜。 4、研究决定向佛协及统战部门报告工作事宜。 5、研究决定对犯戒、违纪、违法僧人寺院处理事宜。. 6、研究决定入寺、除名僧人有关事宜。 7、研究决定拉加寺利民惠民政策落实事宜。 8、研究决定拉加寺重大佛事活动事宜。 9、研究决定拉加寺重大佛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事宜。 10、研究决定拉加寺重大财务事宜。 11、研究决定拉加寺寺务、财务公开事宜。 2、反馈僧人代表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 3、听取
34、民主管理小组工作汇报; 14、听取民主理财小组意见建议; 5、听取五个研习小组的学习研究情况; 16、研究确定本寺需要生活补助的老弱病残、生活特困僧人。 (三)讨论和表决 1、会议议事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2、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 3、作出决定或决议时应贯彻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对争 议较多的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在作深入调查后再行商议。 4、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可在下 次会议上提出讨论。 5、对因病、因事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民管会有关人 员向其转达会议主要内容。 (四)拉加寺僧人代表大会 1、僧人代表的产生:僧人代表大会代表按民主管理小组
35、总僧数10的比列,由各扎仓、民主管理小组推选产生,由寺 院民管会审核。僧人代表应是年满18周岁的在寺僧人,寺院 民管会委员必须是僧人代表。 2、僧人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僧人代表会议,僧人代表会议由民管会召集,对民管会负责。僧人代表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能召开j所作决定应当经到 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僧人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3、僧人代表会议讨论事项:对民管会制定和修改内部规 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对重建维修殿堂、僧舍的分配使用等提 出意见建议;对活佛转世有关事宜提出意见建议;对主要僧职 推选、报批以及僧人名额调整等事宜提出意见建议;对集体收 益分配、公益经费筹措等事宜提出
36、意见建议;对委派或接受学 经僧人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五、拉加寺民主管理小组工作耳只责 1、贯彻落实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各项决策; 2、接受寺院民管会的监督检查; 3、掌握小组僧人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4、组织好小组僧人积极参加寺院组织的学习佛教经典和寺规戒律; 5、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和落实好寺规僧戒; 6、组织好小组僧人积极参加寺院组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政策等学习活动; 一 7、根据果洛州僧尼基本信息统计表做好吖咖僧人的 信息采集工作; 8、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关系; 9、严格执行寺院的僧人请销假制度,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10、做好小组僧人僧籍、僧职等的报审和相关证件发放工作; 11、组织小组僧
37、人参加寺院各项公益活动; 2、做好僧人代表的推选工作; 3、向寺院民管会汇报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14、各小组除正常经事活动外安排专门时间开展小组活动; ,1 5、向寺院民管会推荐本小组老弱病残、生活特困僧人,并为其申请生活补助。 第四篇: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议案4: 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并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该议事规则共有七章,分别为总则、股东会的一般规定、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
38、会的召开、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附则。 请会议审议。 附: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1年版) 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39、事、监事,决定有关非职工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的财产行使监督管理: (六)审议批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授权董事会对人民币500万元额度范围内的经营事项进行决策;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1年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0、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2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监事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2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监事
41、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2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1年版)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
42、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43、人身份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3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1年版)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公司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