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管理组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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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 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l 一、概念1. 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l 排污 环境污染 人身、财产损失l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l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l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l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l 归责原则特殊l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l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l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l 1.无过错责任定义l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

2、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l 2.立法规定l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l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l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l (1)排污者无过错说l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l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

3、中布局)l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l (2)高风险说l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l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l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l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l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l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l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l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l 环境质量标准l 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l (三)损害l 财产损

4、害l 直接损失l 财产灭失、减少l 预期可得利益灭失l 间接损失l 污染清除费用l 人身损害l 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l 不包括生态损害l 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l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l (四)因果关系l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l 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l 加害行为l 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l 损害结果l 人身、财产损害l 因果关系l 相当因果关系l 三、免责事由l (一)不可抗力l 1.概念l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

5、殊的政府行为等。l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l 2.适用l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l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l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l (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l 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l 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

6、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l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l (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l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l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l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

7、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l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l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l (一)排除危害l 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l 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l (二)赔偿损失l 补偿性赔偿l (三)恢复原状l 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l (四)消除危险l 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l 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l 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l 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l (一)复合污染l 1.定义l 数个排

8、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l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l 2.法律问题l 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l 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l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l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l 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l 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l 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l 法律依据l 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l 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l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l 3.共同危险行为l 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l 常见情形l 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l (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l 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l 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

10、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l 无意思联络l 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l 常见情形l 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成污染损害;l 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l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l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l 无过错责任原则l 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l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l 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张降低责任份额。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l 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

11、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

12、,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l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 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l 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l (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l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l 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l (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l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l 如乱砍滥伐林木 水土流失、泥石流 财产、人身损害l

13、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l 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l 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l 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l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l 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l 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l 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l 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l 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l 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l 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l 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l 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l 砍伐林木(合法、违法) 水土流失、泥石流 财产、人身损害l 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

14、)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l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立法缺失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幻灯片24第三节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l 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l 环境侵权纠纷l 环境污染民事纠纷l 生态破坏民事纠纷l 自然资源确权纠纷l 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l 行政调解l 仲裁l 民事诉讼l 自力救济l (一) 行政调解l 1. 定义l 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l 水污染防治法No.86,大气污染

15、防治法N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l 2. 性质l 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l 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l 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决定”。l 3. 适用的案件l 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l 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l 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l 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产生纠纷 行政调解 民事诉讼l 5. 行政调解的程序l 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l 受理:

16、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l 审理:“庭审”、书面审l 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l 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l 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同年8月至9月,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两次派员前往现场调查、采样,现场调查及采样分析表明,氟污染症状明显。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县农技站、乡政府及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及往年卞某的铸造厂曾对该村水稻、竹园造成污染危害而给予过经济赔偿的事实,又在排除气候、病虫害等因素的情况下,认定石某的葡萄园严重减产,是卞某铸造厂在生产过程

17、中排放含氟废气造成的。为此,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三次会同包括县人民医院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但均因卞某拒绝到场而使协商会告吹。县环境保护局最后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由卞某一次性赔偿石某当年的葡萄园减产损失39200元。卞某不服此处理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环境保护局的决定。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县环境保护局拒绝应诉。最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未向本法院提供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任何证据材料,故无法证明其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否是合法的”为由,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54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撤消了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理决定。

18、l 问:(1)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l (2)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有不当之处?如果有,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l (3)如果县环境保护局不服县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l (4)对石某和卞某之间的争议,正确的解决途径是什么?l (二)仲裁l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l 根据仲裁法,侵权纠纷可以申请仲裁l 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l (三) 民事诉讼l 特殊性:因果关系的举证及确定l (四)自力救济l 1. 概念l 环境侵权纠纷的自力救济是指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受害者

19、,在不能或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纷时,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自行对加害人及其环境污染、破坏设施造成适当损害的救济方式。l 理论基础:正当防卫l 是民法、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直接引申和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的直接运用l 是公民依据现行法律已经拥有的一项权利l 2. 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前提条件l (1)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侵害合法权益l (2)侵害影响超过了人的忍受限度l (3)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l (4)侵害人不听劝阻l (5)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救济手段进行救济(不得已而为之)l 不受理案件l 枉法裁判l 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l 3. 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限制性要求l (1)只能针

20、对侵害者及其环境侵权设施而采取措施l 不能损害与环境侵权无关的设施;l 不能损害无关第三者的利益;l (2)以满足环境权益保护为限度要求l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四节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l 一、因果关系的证明l (一) 举证责任倒置l 1.概念l 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在原告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的基础上,由被告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客观证明责任。l 客观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说服责任,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结果。l 主观证明责任:转移举证的责任,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主观证明责任的一方不承担败诉结果。l 举证责任倒置意味

21、着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真伪不明时,由被告承担败诉结果。l 被告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原告对加害行为与损害分别完成了举证。 2.由被告举证因果关系的原因l 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导致败诉l 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困难:l 环境污染侵权以环境要素为中介,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去向难以确定,又发生了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导致科学上很难确切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l 普通公众难以掌握复杂的环境科学知识l 举证中的环境监测物涉及到排污者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普通公众很难获得检测物l “谁主张、谁举证”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举证负担,胜诉希望渺茫l 3.举证责任

22、倒置的法律依据l 侵权责任法No.66l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l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6l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l 水污染防治法No.87l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l 4.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依据l 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No.74l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

23、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l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No.4l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l 5.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l 被告的举证责任l 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倒置)l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正置)l 原告的举证责任l 被告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存在加害行为)l 自己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l 6.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l 刘德胜诉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环境污

24、染损害赔偿案l 一审判决:“虽然喷漆气体中含有有害物苯,但由于致癌的原因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故对原告刘德胜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l 二审判决:“上诉人患恶性淋巴癌是否因喷漆造成的,缺乏扎实证据证实。”l 再审判决:“原审上诉人刘德胜没有提出环境污染的事实,即使有损害结果的出现,也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l 再重审判决:“刘德胜主张患上癌病是市农机局喷漆行为所致,由于目前无法准确界定各种癌病的起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市农机局举证不能为由推定本案所涉市农机局环境污染行为与刘德胜患癌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25、”l 6.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l 法院不愿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分析l (1)司法不独立(在此不予讨论)l (2)举证责任倒置存在逻辑缺陷l 推定:在基础事实已被证据证明而推定事实未被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关系(逻辑关系)来认定推定事实的一种特殊证明方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中缺乏大前提,推定事实的可信度很低l 法院不愿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分析l (3)被告成功“反证”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l 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属本证,而非反证l 被告对本证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l 必须在科学上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仅提供证据使因果关系存在与

26、否真伪不明l 举证责任倒置往往意味着被告的绝对责任l (二)因果关系推定l 1. 定义l 在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中,当不能依据科学依据而确切证明已被证明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可以依据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常态关系,推定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的法律技术。l 2.逻辑结构l 3. 特征l (1)常态关系提高了推定结论的可靠性l 案例:“猫叫综合症”案l 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心:有关“苯、甲苯、二甲苯与胎儿5号染色体短臂缺失的因果关系”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未见报道。l 法院判决: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就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前提应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

27、果间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l (2)降低了原告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低度盖然性l (3)不一定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客观证明责任)l 4.因果关系推定的分类l 事实推定(司法推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存在的推定过程。l 事实推定不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l 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属反证,而非本证;l 被告只须使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真伪不明即完成举证。l 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l 法律推定是立法者把深为人们熟知和掌握的经验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化和条文化而成为法律;l 法律推定转移因果关系

28、的举证责任被告举证;l 法律推定=事实推定+举证责任倒置l 5.因果关系推定在我国l (1)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果关系推定l 我国的因果关系属事实推定l (2)司法实践往往将事实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l 法律推定?l 6.“流行病统计学”方法l 又称“疫学统计法”,确定常态联系的重要方法l 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就可以推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l 污染物在受害人发病前就存在;l 前者为因,后者为果l 该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数量和浓度越大,该病的发病率越高;l 该污染物含量(排量)少的地方,该病的发病率也低;l 可疑污染物与人体疾病间可能存在密切关联性l 上述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

29、的结论不矛盾。l 不违反现有科学原理l 7.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区别l 1.两者的逻辑基础不同l 举证责任倒置:基础事实推定事实l 因果关系推定:基础事实+常态关系推定事实l 2.两者的证明目标、方向不同l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不成立(被告的证明工具)l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告的证明工具)l 3.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同l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对因果关系完全不负举证责任l 因果关系推定:原告对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l 4.两者与无过错责任的搭配不同l 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矫枉过正,被告绝对责任l 因果关系推定+无过错责任:平衡原被告举证责任l 二、诉讼时效l 新环境保护法No.66l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l 3年诉讼时效的理由l 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积累性和潜伏性l 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据的收集、监测和寻找加害人需要更长的时间l 20年最长诉讼时效时间太短l 经常造成“损害结果还未发生,时效已经消灭”应当改成“从损害结果发生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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