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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
2、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
3、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4、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
5、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
6、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
7、-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
8、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
9、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
10、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 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