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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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2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八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2、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 1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3、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艺术

4、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进行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

5、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分别报国务院发 2 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招标人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6、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代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格。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其中,采用邀请招标,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其中,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

7、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3 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

8、日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1日。 编制施工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

9、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

10、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4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11、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

12、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 5 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

14、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

15、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交通、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6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项目

16、审批部门或者交通、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的; (五)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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