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doc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5152791 上传时间:2022-09-2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doc(2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回龙社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回龙二社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四至为:东至玉华田为界,南至前江边坟地为界,西至成久果园为界,北至小水沟为界。)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者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380.00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积极营造林木,被告

2、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包款不再收取。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将该果园交付给原告经营,2021年12月,原告为了更好的利用果园,方便管理,提高果园效用,便想在果园建造2间房子,并于2021年12月25日开始开挖地基、平整土地,现在总投入近40000.00元,此时,被告却以原告擅自在果园内毁林开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议,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

3、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原告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不得干涉原告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此外,双方所签合同中也没

4、有任何关于该块土地用途的特别约定,加之原告想在果园建房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果园,并没有改变果园的农用性质,被告终止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纯属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综上所述,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诸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为谢。此致xx县

5、人民法院起诉人: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第二篇: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1-03-1010:28来源:栉风沐雨作者:老憨郑州律师点击:11 1017次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

6、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21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

7、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

8、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

9、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名) 2021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东丰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明珠(

10、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珠(化名)与杨威(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杨威(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

11、杨威(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杨威(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

12、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杨威(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

13、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村委会从1986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 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500x4=2021元199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1500x10

1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1800x5=90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2500x6=元合计元。 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赔偿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21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21元。 4、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李明珠(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即返还争诉承包地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将该协议

15、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杨威(化名)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三篇: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一) 【案例一】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

16、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 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

17、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18、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至于发包方同意与否,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成立。至于报发包方备案,最好也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二】 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李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搬回娘家居住。张村村委会以李某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2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证明她并没有在娘家村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继续承包张村的土地,遭张村村委会拒绝。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将张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张村村委会

19、强行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亩土地由李某继续承包,并由张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评析】 李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尽管已回到其娘家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张村村委会以原告李某离婚并回娘家居住为由将其2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张村的乡规民约也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 【释义】 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

20、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条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例三】 王某于1996年与李某(女)结婚,婚后王某到李某家生活。1997年集体重新

21、测量土地,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将集体耕地承包合同的户主签为王某的姓名。2021年,王某与李某离婚,王某要求分割给他2334.5平方米承包地,但李某以合同内的11672.5平方米承包地系其前夫在世时就分得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后夫的承包地为由,拒不给王某分割土地,引发纠纷,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分割给王某承包地2334.5平方米。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1997年3月13日将户口迁入该村,恰好赶上了当地第二轮土地延包。王某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之一,对该户所承包的11672.5平方米承包地拥有共同经营使用权。应分割给王某一口人的承包地2334.5平方米。裁决:李某从11672.5平方米承包地中分割出2334.5

22、平方米归王某经营使用;仲裁费用由李某承担。 【评析】 本案属离婚引发的土地分割纠纷问题。王某在二轮土地延包前与李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女方家,属于男到女家落户,二轮土地延包合同户主为王某姓名。虽然李某认为该合同内土地是其前夫在世时分得的土地面积,但其前夫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死亡,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已自然终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王某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作为该农户家庭的成员之一,应当对该户的承包地拥有共同使用权。因此裁决由李某从该户承包地中分割出一口人的承包地归王某经营。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农村土

23、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 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需要说明的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 2、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若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应按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案例四】 武某所在村实行土地承包五年一变动政策,其两个孩子在读大学期间,村委会重新分配土

24、地,孩子因户口变动带入学校所在地而没能分到土地。而武某家的经济收入主要是土地收益,所以失去孩子的承包地将更加难以维持两个孩子的学业。法院审理了武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维护了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评析】 在本案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是:第一,村里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五年一变动政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上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政策的稳定性。村委会实行的五年一变动政策显然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精神相违背的

25、。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子女外地求学,户口迁出,并非全家都转成非农户口。因此不符合承包法中所规定的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前提条件。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是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是正在服刑的人员。第四,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发包方也不能随便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

26、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做适当调整。虽然武某的子女上学将户口迁出,但其生活来源仍然来自农村,来自赖以生存的土地。所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了维护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子女上学、服役等情况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是针对我国目前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

27、权,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然,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允许的。 【案例五】 赵某携带妻子弃耕撂荒,南下深圳打工。2021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外饱受漂泊之苦的赵某想回家继续经营承包地。但回村后,村委会以土地已经发包给他人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几经协商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赵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经过庭审,法院最后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评析】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弃耕撂荒大多数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农民放弃耕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农民永久性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

28、可见,不论发包方是否将该户承包地与他了另行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撂荒后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都会依法给予支持。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他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释

29、义】 对涉及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纠纷的处理需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承包土地的保护规定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出发,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从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出发,地尽其用、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也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这一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中也有体现。 3、不论其出于何种原因弃耕、撂荒承包土地,均属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其主张弃耕、撂荒期间损失的赔偿,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发包方虽然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但其本着发挥土地利用价值的角度,采取措施避免承包土地荒废带来的损失,具有合理性。但必须明确,在

30、承包方要求返还的时候,应当返还。 第四篇: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的思考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的思考 作者:熊英俊发布时间:2021-04-1915:55:28 文章来源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网: http。/bh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 21要点提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不以行政确权作为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21)白民初字第392号(2021年6月4日) 发回重审: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21)白民初字第15号(2021年4月3日)二审:陕西省安康市中级

31、人民法院(2021)安民终字第283号(2021年7月8日) 案情 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由原天池村、松坪村合并,玉门八组先后由纸坊组、天池五组、松坪四组合并。原中坡组处于后山,本案争议的荒山及中坡田前身的河道位于纸坊组境内。六十年代末,原构扒公社天池大队组织开挖山洞改河道修建的中坡田划归中坡组即玉门八组管理使用。土地承包到户后的八十年代期间,政府组织经中坡相邻荒山修建公路,倾倒泥土碎石在公路下至中坡田之间堆积成荒坡。2021年,白河县水利局进行水土治理,在该荒坡、田边交接处修建石岸。1981年8月,周某承包经营“上洞口”荒山1亩,土地承包到户登记卡载明四址:上至大梁,下至口坡田边,左至朱姓坟园边

32、,右至小洞口干沟。1991年5月15日和1999年1月1日,白河县构扒镇人民政府为周某换发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荒山面积和四址与1981年承包到户登记卡一致。 玉门八组将中坡田记入黄某土地承包书,载明四址含有相邻“上洞口”荒山,以570元/年出租,1999年由黄某租种,2021年7月由黄某某租种。2021年,周大妇从黄某某处租种部分中坡田,同时在相邻的公路下坡地上耕种。2021年,周某租种期满交回中坡田。2021年秋季,玉门八组部分村民以周某仍在耕种的公路下坡地属玉门八组所有为由,毁坏该地的豌豆。同时,玉门八组将中坡田和公路下坡地转肖作富租种至2021年底。发生本案争议后,玉门村委会于2021年6

33、月25日作出处理意见,确认“上洞口”耕地(上至河挡,下至纸坊 界畔,左至王宏久门前岩根,右齐梁子)归玉门八组集体所有。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玉门村委会处理意见无效;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和黄某停止侵害。 审判 白河县人民法院原一审和发回重审均认为,周某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争议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玉门八组辩解认为争议地块归其所有,但无有效的土地所有权证据证实。如果主张该地属于玉门八组所有,应当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另行行政确认。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洞子口田,虽含有该争议地块,注明“归玉门八组集体所有,由黄某看管”,但不是有效的土地所有权权利凭证。周某执笔书写的黄某某土地

34、租赁合同不能否定周某的承包合同的效力,也不能视为周某放弃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玉门村委会没有职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处理意见不发生行政确权的效力。玉门八组强行收回争议地块租种,玉门村委会越权确认争议土地归玉门八组所有,侵犯了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停止侵害。如果经行政确权该地块归玉门八组所有,玉门八组可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权利,不影响对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一款二项、八项之规定,判决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停止对周某享有的“上洞口”荒山(四址上至大梁,下至中坡田边,左至朱姓坟园,右至上洞口干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玉门八组不服原一审

35、、发回重审判决,以该地块应当属于玉门八组所有,周某是玉门九组村民不能耕种该荒山,请求将该荒山退回。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拥有有效的“上洞口”荒山承包经营权证书,即享有合法的经营权。任何集体或个人妨碍其经营,均构成侵权。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应停止对周某享有该荒山承包经营权的侵害。玉门八组上诉认为该荒山属于八组所有理由,因土地所有权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受案范围,且玉门九组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审理该案首先应当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土地使用权与玉门

36、八组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冲突,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行政机关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当依据双方证据认定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就本案而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周某针对自己主张选择的法律关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之诉,审理的关键是要确认周某是否享有该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证据证明周某无该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并未就选择的基础法律关系,即确认之诉主张权利,依法不能驳回起诉。 2、本案玉门八组也未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其享有土地所有权, 依不告不理原则,本案无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之诉,

37、亦不能以争议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驳回起诉。 3、综观我国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并未列入行政处理前置之列。如果存在争议,依照我国土地承包使用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四)其他不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同一地块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按照在先原则进行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内容和立法精神,本案亦属于

38、法院主管范围,不能以驳回起诉处理。 4、如果玉门八组认为该地块属于该组所有,也应当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 一、 二、四款规定的途径主张权利,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也不得以私权方式武力解决。假如周某无权使用该地,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以私权方式解决,本院亦可确认其行为违法。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只能依法主张权利,或私权协商解决,或依法请求有权机关用公权进行救济,

39、不得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否则,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仍属法院主管,不能驳回起诉。 5、本案裁判关键是审查原告对该地块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通过证据材料进行辨别,即判断原告提供证据是否客观合法关联,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也是通过审查抗辩证据材料,辨别被告是否享有对抗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存在。裁判过程只涉及对已经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进行处理,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并没有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是在法院职能范围内居中行使司法权的表现,该案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其次,本案要确认周某是否享有该争议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玉门八组是否享有该地土地所有权。通过审理确认周某享有争议

40、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玉门八组不享有所有权。具体理由如下: 1、周某提供了1981年承包到户登记卡,是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最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在1991年和1999年两次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中,又对该地块面积、四址进行了确认。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周某自1981年以前就未对该争议地块进行过承包或自1981年承包到户后来依法有所变化。周某既未依法将该地交回发包方,也未发生依法不再享有该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而且作为该地块的所有者也没有依法将该地收回。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先原则,周某享有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该地归玉门

41、八组集体所有,由黄某看管,不属于土地所有权凭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作为黄某的土地承包 合同的发包方,也无权确认该地块的所有权归属。玉门村委会越权确认争议地块属于玉门八组所有,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处理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玉门八组享有该地土地所有权。 3、确定土地所有权属于行政权职能,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如果玉门八组认为该地块归其所有,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确认。如果该地块经行政确认归玉门八组所有,玉门八组仍可以所有人资格依法主张权利,不影响本案对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综合上述理由,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0一

42、0年四月十三日 第五篇:农村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推荐)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 电话: 被告:xxx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承包土地经营权,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2、完全返还原告被侵占承包土地,并恢复被侵占承包土地的正常耕种面貌。 3、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后,xxx作为户头承包土地,当时家庭承包土地人数7人,包含:xxx(户主,去世)xxx(户主之妻)xxx(长女,去世)xxx(长子)xxx(次女)xx(三女)xxx(四女)。七人均为土地共同承包人。 2、原告家庭的承包经营

43、土地没有进行过正式的分配,如果按照土地实际承包人数将家庭全部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分配,xxx目前用于 修建现有房屋的土地已经用完个人的承包土地部分,无权对余下的承包土地继续享有使用权。户主xxx死亡,其土地承包权应该由原告被告共同继承,而不是被告一人所得。长女xxx死亡,其土地承包权应该由xxx之子xxx以及原被告共同继承。而鉴于被告对于父母亲以及侄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原告认为被告不应享有继承权。 3、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被告共有的承包土地(约2亩多)现金卖给他人,用于修建房屋。而与对方订立合同的xxx(原告之妻)并非土地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一。对此,原告考虑到亲情因素,主动找到村委会,在村委会

44、的调解下不对原告追究责任。 4、被告无视原告作为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未经原告许可,以无端理由强占原告之位于xx村一组之承包地一块,通过购买户头的方式获得房屋建造手续,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用于修建房屋。现在土地已经破坏,开始修建房屋。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无理侵占诉争土地,又经多方调解,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其已经通过建房、变卖土地等超标获得,对于家庭承包土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现耕种的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归还原告所有,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是农

45、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者。但被告思想保守,固执,漠视国家法律,认为出嫁女儿、年迈老人不应该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视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事实,强行侵占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此致 xx人民法院xx法庭 具状人:x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 2、村委会出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人名单一份。 3、土地被破坏照片两张。(两地块分别为位于xx电影院以及xx小学附近。)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 25 页 共 2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