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doc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5150713 上传时间:2022-09-23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doc(2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

2、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建队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设置

3、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发现违反消防法

4、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章执勤备战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当接到消防监督部门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

5、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员、驾驶员和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四章消防队员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队员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不足时,应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

6、青年中招收(户粮关系不转)。新招消防队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但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养两用人才活动,为离队后的工作安排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应当由干部担任。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离队后,按新的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二条从社会上招收的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转正定级和工资待遇及以后的晋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7、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必需的营具,由建队单位购置。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应当按照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人员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徽。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定。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的消防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防队员的工资、消防用材料物资)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消防队员的奖金、福利应在企业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购置的消防器材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在

8、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设施,参照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由建队单位负责营建。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所需消防车(艇)、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人员的战斗装备等,应当做出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购置。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为外单位扑救火灾消耗的燃料、灭火剂以及器材装备的折损等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单

9、位】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870119 【实施日期】 19870119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

10、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章名】 第二章建队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

11、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章名】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

12、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章名】 第四章执勤备战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监督

13、部门报告。当接到消防监督部门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员、驾驶员和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 【章名】 第五章消防队员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队员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优先在

14、本单位职工中选调。不足时,应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青年中招收(户粮关系不转)。新招消防队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但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养两用人才活动,为离队后的工作安排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应当由干部担任。 【章名】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离队

15、后,按新的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二条从社会上招收的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转正定级和工资待遇及以后的晋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必需的营具,由建队单位购置。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应当按照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人员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徽。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定。 【章名】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的消防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防

16、队员的工资、消防用材料物资)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消防队员的奖金、福利应在企业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购置的消防器材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设施,参照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由建队单位负责营建。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所需消防车(艇)、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人员的战斗装备等,应当做出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购置。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为外单位扑救火灾消耗的燃料、灭火剂以及器材装备的折损等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章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

17、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

18、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臵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

19、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 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消防设臵两个以上专职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臵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

20、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

21、火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当接到消防监督部门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员、驾驶员和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

22、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不足时,应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青年中招收(户粮关系不转)。新招消防队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但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养两用人才活动,为离队后的工作安排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应当由干部担任。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

23、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离队后,按新的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二条从社会上招收的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转正定级和工资待遇及以后的晋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必需的营具,由建队单位购臵。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业务训练中、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应当按照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人员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徽。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的消防维护费和日常经费(

24、如消防队员的工资、消防用材料物资)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消防队员的奖金、福利应在企业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购臵的消防器材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设施,参照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由建队单位负责营建。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所需消防车(艇)、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人员的战斗装备等,应当做出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购臵。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为外单位扑救火灾消耗的燃料、灭火剂以及器材装备的折损等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

25、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机关】 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颁布日期】 1987年01月19日【实施日期】 1987年01月19日【时效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 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

26、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 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第二章建队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

27、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消防设置两个以上专职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

28、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 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 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第四章执勤备战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

29、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 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当接到消防监督部门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员、驾驶员和 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

30、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第五章消防队员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不足时,应 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青年中招收(户粮关系不转)。新招消防队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但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

31、展培养两用人才活动,为离队后的工作安排创造条件。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应当由干部担任。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离队后,按新的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二条从社会上招收的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转正定级和工资待遇及以后的晋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必需的营具,由建队单位购置。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业务训练中、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应当按照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

32、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人员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徽。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定。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的消防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防队员的工资、消防 用材料物资)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消防队员的奖金、福利应在企业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购置的消防器材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设施,参照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由建队单位负责营建。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所需消防车(艇)、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人员的战斗装备等,应当做出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购置。 第二十九条

33、专职消防队为外单位扑救火灾消耗的燃料、灭火剂以及器材装备的折损等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

34、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 22 页 共 2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