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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土地复垦整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附件2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区域考核,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实现了省域内的平衡。但是,这个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占补平衡。通过几年来的核查情况看,耕地占补平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并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减免耕地开垦费的情况;一些建设项目虽然数
2、量上完成了补充耕地,但质量还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占多少,垦多少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证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必须严格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2021年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并于2021和2021年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尝试。去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21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按建设
3、用地项目考核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使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起草经过 为制订办法,部从2021年初着手起草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赴辽宁、河北和湖南等8省进行调研,同时对国务院批准的29个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情况进行了核查;组织召开了有10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保护处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2021年10月,部在长沙组织召开了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和福建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规处和耕保处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又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4、2021年,全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部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了清理,进一步总结了各地的成功经验,研究了改进工作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规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28号)。根据国务院28号文和部128号文件精神,部再次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考核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对象,即: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考核对象;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考核对象;城市和村庄、集镇
6、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考核对象。 (二)关于考核内容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主要考核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之所以要将补充耕地的资金来源作为占补平衡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一些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不落实的突出问题。对于农民建房涉及到的补充耕地资金问题,是一些地方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补充耕地资金未做具体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根
7、据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185号)的有关要求,明确:农民建房的补充耕地资金可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 此外,按照国务院28号文关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优先选择与被占用耕地等级相同的项目;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三)关于考核标准和方法 为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必须对考核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结合考核内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考核标准,主要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三
8、方面进行考核。根据经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要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全部符合要求的,该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合格,有其中之一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从近年来开展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掌握的情况看,个别建设项目批准用地后,还存在补充耕地数量未达到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或补充耕地质量不高,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现象。为达到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目的,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办法第二十条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实行限期整改的制度。 此外,由于每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有数万之多,工作量很大,为有序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
9、七条和第十八条从考核工作的部署,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登记,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实地核查和抽查,以及情况汇总通报等环节作出了程序规定,并对每一考核环节需要完成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必须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此,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对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或者补充耕地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擅自截留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司二五年十一月第 5 页 共 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