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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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我市国、省、县、乡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客观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及区、县(自治县、市)路政管理大队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执法主体

2、资格。 第五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应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在权限范围内依法行政。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队长、大队长负责制。执法责任分为总队、大队两级,岗位执法责任分为总队负责人、大队负责人、各岗位执

3、法人员三级。 第八条路政行政执法实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各级路政管理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按照岗位执法责任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影响工作。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市)路政大队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责任、公开、考核、程序、督查、过错追究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各岗位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不得假公济私、贪赃枉法、挪用公款、索贿受贿、谋取私利; 2.不得刁难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3.不得在执行公务中着便装、辱骂、殴打当事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不得随意扣车、扣证、滥施处理处罚; 5.不得在工作中相互推诿、不履行自己

4、的职责; 6.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酗酒; 7.不得利用路政执法公报私仇、打击报复; 8.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许可证,办理路政案件; 9.不得巧立名目中饱私囊、利用公款吃、喝、玩、乐; 10.不得参与赌博、嫖宿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各岗位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仪表严整、讲究风纪; 2.谦虚谨慎、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理有节;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章守纪、秉公执法; 4.服从领导、依靠群众、公正廉明、不搞特权; 5.团结自信、自立自强、坚守岗位、敢查敢管; 第十三条路政大队必须按照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执法,不得越权和违章执法。

5、大队的执法工作,需要其它大队配合支持时,由总队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路政复议案件,涉案路政大队,应提供有关资料,由路政总队协助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法制部门做好路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五条路政行政诉讼案件,由涉案路政大队出庭应诉,路政总队负责指导。 第三章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总队内设的法制部门和督查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路政大队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七条大队长负责大队各岗位执法人员完成岗位执法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实行执法目标管理。路政大队根据工作计划和执法责任,制定年度执法目标责任书,大队各岗位执法人员与大队签订上述执法目标责任

6、书,以备年度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大队应组织各岗位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二十条总队、大队两级路政管理机构应抓好岗位培训、定员定岗,对岗位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市、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向他们汇报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执法监督,总队将聘请市委、市府、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监查、司法等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主管交通的领导担任路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检查全市路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执法

7、考核 第二十三条执法责任的检查考核,按照负责人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半年和年终评比相结合、执法责任考核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总队每年度对大队的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进行评选。对评出的优秀路政大队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对评出的不合格路政大队,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撤换大队负责人、扣发大队奖金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各岗位执法人员按月进行工作实绩考核。大队应作好执法工作日志,作为半年、年终评比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对各岗位执法人员的年终考评,应结合大队月评和半年考核,加上其工作难度、工作效率、工作纪律、

8、工作质量、着装和完成执法责任的情况,按优秀、合格、告诫、不合格四档进行综合评定,对优秀执法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个人平均12001560元的奖励性补贴(见下表): 对不合格的路政执法人员,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学习、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岗位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或给路政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前者按规定由大队垫付赔偿,大队赔偿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份赔偿或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其个人月收入中扣除;后者扣发队员的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上述二种情况,情节严重的,调离路政岗位。 第二十八条各岗位执法人员违反岗位执法责任,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责令其离岗培训,或建议上级机关注销执法证件、调离路政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销执法证件的,由其所在路政大队收回执法标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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