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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8页 共19页编号:GF-2000-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 北 省 建 设 厅 监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想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 本合同所指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
2、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 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为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 在签订合同签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有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城明珠”项目部 注册地址: 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E
3、 营业执照注册号: 422801000005781 企业资质证书号: 鄂房开(2006)Q30005号 法定代表人: 张昌宪 联系电话: 0718- 4398989 邮政编码: 445000 委托代理人: 谷陟良 地址: 湖北省恩施市 邮政编码: 445000 联系电话: 0718-4398989 委托代理机构: 恩施家合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花园85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422801000005865 法定代表人: 郭远松 联系电话: 0718-4398989 邮政编码: 445000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
4、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拍卖)方式取得位于 巴东野三关谭家村小区 编号为 BP2010001 的地块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巴东县(2011)国土资函字第015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1700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商业
5、、住宅混合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 商业40年住宅70年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暂定名】 “山城明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巴建工字第(2011)058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巴住建2011-024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巴东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第 【栋】【座】 【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框剪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
6、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的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
7、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以上价格不含契税、印花税 、公共维修基金、办证登记费,不含水、电、天然气、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安装立户费。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每平方米单价保持不变,房款总金额按实际建筑面积调整 ; (2)
8、;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9、 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全部预售房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付款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前付款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3、其他方式。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之前首付购房款计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所欠购房款计 百 拾 万 千元整( )由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并于 年 月 日之前办理完毕;因买受人原因按揭款不能到帐的,买受人必须现金补齐所欠房款
10、。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
11、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因设计变更从发生
12、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
13、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
14、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出卖人书面通知(报纸)之日起30日内,买受人必须履行接房手续; 2
15、、买受人逾期15日不履行接房手续的,买受人必须每天按总房款的0.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
16、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出卖人将主水管通至室内,电安至进户门门口。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出卖人在30日内进行查修,以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2、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
17、付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第三层的晒台归各自相邻住户使用并负责出资维修保养,顶层复
18、式楼内晒台由各复式楼业主使用并负责出资维修保养,其余部分由业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由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由开发商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由开发商所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
19、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0 页,一式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巴东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壹 份,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壹 份, 税务局壹 份, 银行(按揭者)壹 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巴东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20、。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具体分摊面积与分摊方法以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实为准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 外墙:外墙砖2、 内墙:混合砂浆打底3、 顶棚:清水砼4、 地面:清水砼5、 门窗:进户门为钢质入户门,窗为铝合金窗6、 厨房:无设备7、 卫生间:无设备8、 阳台:无设备9、 电梯:有10、 其他:买受人自理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一、 关于办理买受人商品房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
21、使用权证相关税费的约定:1 契税由买受人承担。2 办证登记费由买受人承担。3 印花税由买受人承担。4 商品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承担。二、出卖人已将鄂价服【2005】165号文件(省物价局及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恩施州价(2006)第50号文件的相关事项告知于买受人,买受人自愿将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开通费另行支付,不计入房价三、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开通费由买受人承担并与房款同时付清。四、买受人必须交清所有费用,凭财务室开据的交接通知单方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五、请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以下监管账户:农行:户 名: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城明珠项目部
22、账 号:17-7448 0104 0003 032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巴东县支行野三关工业园分理处信合:户 名: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城明珠项目部 账 号:2001 1698 0010 013 开户行:中国信合野三关工业园分理处六、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按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交清相关房价款(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以银行批准同意放贷)后一个月内,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七、出卖人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及服务。该商品房交接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所有业主须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以及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履行业主权利和义务。买受人已确认并同意以上补充协议,买受人签名捺印:第 18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