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法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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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0页 共20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成员有17个国家及地区2. 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3.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4.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2、和增项注册四类。5. 初始注册证书与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6.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7.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8.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曾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9.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息档案。10.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

3、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11.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2.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4.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题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劝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15.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16.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17.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

4、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18. 民事法律的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19.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组成。20. 民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1.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资格的人。22.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3.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4.

5、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止于法人的撤销。25.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26.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27. 财指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即一定数量的货币。28. 物指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都的呼吁物的范围。29. 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凝结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30. 非物化的记过是对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31.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成为精神产品,如文学作品。32.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

6、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可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33. 客体变更的形式包括:客体范围的变更及客体性质的变更。34. 内容变更形式包括:权利增加和权利减少35.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36.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37.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硬的那个采用特别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38.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39.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0.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

7、法律行为主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表示意思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41. 代理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42.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4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空头形式。44.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设计的。45. 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46.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47. 无权代理的承担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行为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48.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

8、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49. 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50. 债的发生根据有: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51.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还包括: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52. 无因管理是指即为受人所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53.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54. 职务发明深造权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比

9、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55.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使用新型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算起。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56.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57. 诉讼时效可划分为:1普通诉讼时效2短期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58. 普通诉讼时效时间通常为2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1年。59. 诉讼有效期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60.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

10、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1.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时间重新计算。62. 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确定: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清形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63.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劝和担保物劝。64.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固定经营权利)65. 抵押

11、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加宽有限受偿的担保方式。66.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67.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同时规定,以长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68. 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69.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0.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

12、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7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72.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73.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74.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战友债务人的动产75. 留置权人的权利:1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76.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

13、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语气为履行的,留置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赔偿。77.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78.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多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极其附属设施79. 建设拥堵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低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极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80.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4、81.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楼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8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83.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84.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域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的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只要拆迁的进度满足后

15、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形成拆迁与施工的流水作业,缩短工期)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支付已按规定进行审查通过)6有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下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委托监理单位去进行监理,本身就是建设单位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能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5.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1国务院建设行

16、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86.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87. 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审验施工许可证。88.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17、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等级89.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登记注册90.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91.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92.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93.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9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95. 专业甲级资质

18、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96.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97.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98. 建筑专业资格考试,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99. 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共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注册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需接受继续教育 以上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单位。100. 建设工程的发包: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对于不使用于招标的可直接

19、发包。101. 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102. 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采购的有三种形式: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103. 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应当由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1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着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106. 承包人超越资

20、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107. 联合共同承包: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交于招标人。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08.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109.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110. (招投标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联合体投标问题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111.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

21、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112. 对因该项承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建筑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3. 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成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合同。114.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115.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116.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

22、违法的分包商。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117. 认可指定分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不同的。指定分包单位在国内是违法的118. 建设单位不的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119. 招标人不的直接指定分包人120.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21. 进一步将分包违法行为定为以下几种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位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

23、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122.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也可以依法律规定长生。123.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于(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124.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125. 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的任务是按图施工)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是工程监理的一个依据)126. 工程监理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沟通协调127. 实施建筑监理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128. 工程监理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129.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2不到转让工程监理业务130. 监理过程中应注意:1独立监理2公

25、正监理131.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32.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133. 在中国境内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134. 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

26、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135. 由审批部门审批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6.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137.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138.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139. 投标保证

27、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税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的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140.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招标。141. 联合体各方资质要求如下:1联合体各方应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响应能力2国家有关相关规定或者招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42. 没有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143. 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也

28、是各成员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144. 联合体各方必须制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145. 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的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报价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146.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标价:招标人在未开标之前,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人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哄抬或降低标价4招标人预先选中投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147. 采取非法手段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总金额千分之五之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48.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

29、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149.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150.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未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5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152. 与评标活动有管的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153. 以下的情形将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30、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那一个有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样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154. 2005年3月1日进一步补充作为废标的情形:1无法定代表人出俱的授权委托书2投标人名称或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55.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视为同意评标结论。156.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157. 在确

31、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158. 影响公平竞争可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59.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之前确定。160.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161.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16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63.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164.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

32、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65. 非法订立合同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66.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167.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168. 邀请招标的情形: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别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受自然地域环境所限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5法律、

33、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169.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组织邀请170.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有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171.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172. 进行资格审查的,一般不在进行资格后审。173. 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投标人174. 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175.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资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76.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

34、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印度歌那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177.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办法178.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十五日前。179.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至,最短不的少于20日180.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18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182. 招标代理机构在规格

35、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183.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184. 招标人不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185.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管理186.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乙级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187. 生

36、产经营单位必须监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88.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189.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9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9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92. 安全事故,不够刑法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93.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

37、拒绝权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94. 安全事故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受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造成3人以下1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95. 事

38、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动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96. 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的超过2个小时197.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填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及时填报198.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9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及处理。200.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指责的有关部门、监察

39、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201.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202.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人民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后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作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当延长时间最长不的超过30日203. 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抢救不及时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

40、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20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0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20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41、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208.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209.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210.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1. 安全成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42、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212. 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下,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不足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13.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14. 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15. 施工单位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1编制安

43、全技术措施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16.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检验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1基坑支护与防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217. 施工单位不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218. 起重机械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19. 施工单位应在

44、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验收合格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申请登记2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21. 分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222.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223. 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24. 构造物及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25. 施工单位负责人有

45、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26. 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227.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228. 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22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该(条例)共包括24条,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滚里作出了规定。230. 安全成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原颁发机构同意,不

46、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三年。23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3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行施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33.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34.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35.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3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

47、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37.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238. 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23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4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

48、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241.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的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242.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243.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构物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24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备的条件之一。245.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46.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47.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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