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土建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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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3页 共53页 土建分包工程合同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施工范围:按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及配套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0.00以下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土方回填(用无垃圾土把承

2、包楼宇周边场地包红线范围内全部回填至园林施工设计标高)及运输、地下室结构、后浇带及施工缝处理、地下室防水、砌体、室内装饰装修、化粪池、室外排水排污管(含检查井及井盖)至第一个市政井等全部工程。2、0.00以上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包括: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伸缩缝处理、砌体及室内外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等。3、由发包方直接分包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桩基础、基坑支护、市政工程、交楼标准装修、园林工程、煤气、永水永电、消防、有线电视、电信、智能化、电梯、空调通风、铝合金门窗、防火门入户门、钢结构等,承包方需要按发包方要求提供施工等配合。4、按广州市建委有关文件并结合发包方具体要求的内容实施文明施工。5、

3、施工场地实施硬地施工,建筑物周边(外墙外侧)5米范围内地坪浇筑10cm厚C10混凝土,发包方出混凝土费用,人工及除混凝土外其它材料均由承包方负责。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 日历天开工日期: 以收到发包方进场通知书后第二天计算。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日期以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 元整 ¥:(暂定) 元整,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本合同通用条款4、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书5、 中标通知书6、 议标间的往来信函7、

4、 投标书及附录8、 工程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文件9、 图纸10、 质量保修书11、 文明施工管理措施12、 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即使工程量有增加或修改,如双方不因此对工期另作出特别约定,视为承包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和质量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

5、保修责任。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发包方就本合同所指工程向承包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签证、工期延期等,只有经发包方所委派的工程部经理 签名确认方可生效。若未经发包方所委派的任何人员签名,则一律无效。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订后生效。合同文件约定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6、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

7、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或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

8、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9、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有关材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

10、)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本合同通用条款(4)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书(5) 中标通知书(6) 议标间的往

11、来信函(7) 投标书及附录(8) 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 质量保修书(11) 文明施工管理措施(12) 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会议纪要及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

12、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

13、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监理

14、委托合同内说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指令6.1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

15、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62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

16、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3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

17、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

18、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2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并承担由此发生的。(

19、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5)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9.3承包人须为其违反合同文件对发包人负全责。此等责任包括

20、但不限于因承包人的故意、疏忽、过失、遗漏或犯错而引致发包人的损失及因此引致发包人因其他合同而需向其他合同相对人所负的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

21、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 暂停施工 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

22、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23、行。(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不可抗力。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报告,工期不予顺延。14、 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

24、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

25、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

26、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27、,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

28、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与修理,承包人负责拆

29、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30、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 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

31、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 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23.1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按暂定价在协议书内约定。24、 工程量的确认24.1 承包人应按时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

32、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 工程进度款支付25.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5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25.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25.3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按照通用条款第13点的约定要求顺延工期。七、材料设备供应26、 发包人供

33、应材料设备26.1 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6.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6.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6.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

34、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7.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28、 工程设计变更28.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35、,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9、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 竣工验收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

36、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0.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0.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0.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1、 竣工结算竣工结

37、算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32、 质量保修32.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2.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3.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3、 违约33.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 本通用条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

38、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就上述违约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就上述违约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4、 争议34.1 发包人

39、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争议解决方式34.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5、 工程承包35.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5.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

40、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5.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36、 不可抗力36.1 不可抗力的范围遵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41、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6.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7、 保险37.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

42、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8、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39、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9.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9.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43、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39.3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0、 合同解除40.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0.2 发生本通用条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0.4 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

44、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0.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解除后5天内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1、 合同生效与终止41.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1.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45、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2、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两份。43、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通用条款内容与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内容为准。(以下无正文)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 开工日期:以收到发包方进场通知书后第二天计算。1.2竣工日期: 按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1.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承包方按报建审批、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发包方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并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1.4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发包方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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