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讲话稿(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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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法讲话稿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11、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12、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

2、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6、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

3、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7、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8、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

4、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21、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22、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3、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4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

5、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5、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6、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

6、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

7、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8、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

9、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10、。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 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

11、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

12、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48、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50、按照义务教育法

13、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14、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3、与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相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优势或独特性在哪里。 答。第一,它有非常强的专门性,紧紧扣住义务教育的性质作出规定。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和义务性都是它的专门性带来的。 第二,它有可操作性,这部法律尽量写得具体,对于政府、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和投入都作了比较细的而不是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它有针对性,立法意图很明确。比如对于政府保障的责任、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校不能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规定等,都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热点问题有

15、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在突出义务教育性质方面的条款很清楚、准确,容易操作,不会发生歧义。而且尽可能对义务教育阶段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而过去我们立法的 一个难点往往是绕着走,比较原则。 54、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六,保障

16、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55、在我国建国后的教学实践中,曾出现过学生走出校门,学工,学农,学军等作法,认为学生获得知识主要借助于他们自身的社会实践.试从某一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出发,对这一作法进行评述. 这一作法违背了”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结合”的教学过程规律. 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认识具有特殊性.因为学生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通过接受间接经验来实现的.借助间接经验认识世界,是认识上的捷径. 强调学生学习书本知识,绝不是说学生不需要直接经验,直接经验不仅是学生获得间接经验的途径之一,而且在学生获取间接经验中具有重大作用,直接经验是掌握间接经验的认识基础. 在教学过程中,既不应只强调直接经验而忽略间接经验的掌握,也不应只强调间接经验而忽略直接经验的掌握,应把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有机结合起来. 学工,学农,学军有利于学生获得直接经验,但不能搞形式主义,选择实践活动应从教学目标需要出发. 第 11 页 共 1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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