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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违”范围鉴定 2021年1月1日 为强化友众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认真查处各类三违,严格矿井三项制度的有序推进,全面提升公司员工工作行为,做到遵章守纪、正规操作、按章作业,杜绝三违,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友众煤业公司三违范围鉴定如下: 一、严重三违 (一)共性方面 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作业时,严重违反工种操作规程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7、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的。 (
2、二)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超过规程规定的。 2.进入老空区作业的(无措施)。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割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5.放炮后不及时挂梁支柱空顶作业的。 6.工作面上下超前支护连续三棵单体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 7.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搬家、切眼刷大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的。 8、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的。 (三)掘进专业 1.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超规程规定空顶距)。 2.综掘机停止作业不停电、挂牌,切割部不放落地下的。 3.迎头有人工作,擅自启动综掘机的。 4.装药放炮与其
3、他工作平行进行的。 5.短母线、固定母线放炮,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 6.迎头出现空顶、空帮,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7.扒装机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作业的。 8.使用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支护材料的。 9.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作业的和未按措施执行的。 10、不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11、发现有透水预兆,未积极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的。 12、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有古窑、老空、老窑等特殊条件无措施强行作业的。 13、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的。 14、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回收、建密闭墙等不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的。 15、工程质量低劣、已下整改单严重隐患不处理而
4、继续生产的。 16、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四)机电专业1.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器失爆的。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保护失灵的。 3.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4.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 5.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的。 6.井上、下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五)运输专业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滑头的。 2.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3.超挂车的或不用三环挂车的。 4.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阻车器的。 6.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7.用连接环吊重物不用螺丝紧固的。 8
5、.在矿车运行时摘挂钩的。 9.电瓶车司机不停车或车未停稳进行搬道叉的的。 10.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的。 11.机动车辆违章行驶撞坏风水管路的。 12.单轨吊和猴车同时运行的。 (六)通防专业 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作业的。 2.破坏通风、防尘、监控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8.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和专用尾巷的。 9.瓦斯监测仪
6、器失灵的。 10.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11.井下随便打开矿灯的。 12.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13.掘进工作面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14.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 15.主扇停风不打开防爆门或井下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的。 16.不检查瓦斯就开启局扇风机送风的。 17.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18.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命令未及时撤离超限区域的。 (七)火工品管理 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或封泥不实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
7、藏炸药、雷管的。 5、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个容器内的。 6、偷盗火工品的。 (八)其它方面 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大型设备(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2.操作高压电器不带绝缘工具送电的。 3.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的。 4.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入井的。 5、岗位上打架,戏玩造成伤害的。 二、一般性三违 (一)共性方面 1.各种记录不健全或填写不规范的。 2.脱岗、窜岗、睡岗的。 3.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4.上、下井不排队候车,抢上抢下的。 5.跨越皮带、行人、运料不走行人过桥的。 6.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7.不带自救器下井的。 8
8、.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9.人行车超员的。 10.各类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11.不持证上岗的。 12.可引发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13.机动车辆司机离开驾驶室去干别的工作,发动机未熄火的。 14.私拿井下电缆、配件、材料等物资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二)采煤专业 1.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2.不执行先支后回的操作顺序的。 3.不按规定打临时支柱的。 4.采煤机起动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 5.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6.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 7.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8.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9.特殊支架未挪移或
9、挪移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10.工作面上下端头不按规程规定支护的。 11.采煤机安全设施不完好的。 12.工作面两巷高、宽及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3.单体液压支柱没有防倒柱设施的。 14.综采工作面不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的。 15.综采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的责任者。 16.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7.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的。 18.进入冒顶区未敲帮问顶,摘除危岩悬矸,未设专人监护的。 19.回采工作面行走,设备不停机随意进入的。 20.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的。 21.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和取下手柄的。 (三)掘进
10、专业 1.扒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锚杆或钢带上的。 2.掘进迎头接顶不实或临时支护不起作用的。 3.巷道回撤支架时,缺护身柱或多架支架一起回撤的。 4.掘进作业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的。 5.巷道锚杆三棵以上预紧力达不到规定的。 6.巷道锚杆穿皮、角度不合格的。 7.开掘工作面迎头连续5米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 8.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无记录的。 9.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跑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10.耙岩机工作时进入耙岩区的。 (四)机电专业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 2.擅自起动机电设备的。 3.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辊的。 4.移变站、
11、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5.检修机械开关不闭锁或闭锁后不挂警示标识的。 6.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7.井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试验检验的。 8.非持证电工进行电工操作的。 9.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五)运输专业 1.检修、处理溜子故障时,不闭锁控制开关,挂上停电牌的。 2.接链条不用紧链器,采用点溜子手动接链环的。 3.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4.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 5.电瓶车无照明开车的。 6.电瓶车用其它物代替保险或销子的。 7.司机开车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8.人离开电车时不将电车手把取下的。 9.平巷推车放飞车的。 10.人工推车顶撞风门的。 11.电瓶车司机
12、开车遇拐弯或障碍物,不鸣笛、不减速的。 12.牵引大件车辆不用专用联接件的。 13.运送材料超高、超宽、捆帮不牢的。 14.违反猴车运行乘人管理规定的。 15.携带长柄工具、超重物料(20公斤)坐猴车的。 16.单轨吊遇三岔口及拐弯不减速、鸣笛的。 17.单轨吊司机不按规定起吊物料及物料捆绑不牢的。 18.下放车辆前,未进行认真检查的, 19.单轨吊司机不按规定,在驾驶室以外操作单轨吊的。 20.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打临时支护,人员站在下方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的。 21.斜巷轨道运输未安装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失灵的。 22.小绞车运输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的。 2
13、3.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的。 24.故意损坏猴车装置的。 25、吊装大件时未打专用锚杆、锚索,未撤出安全区域的。 26、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失灵,造成事故责任的。 27、斜巷一坡三档设施失效不处理的。 28、皮带综合保护不全的、不完好的。 (六)通防专业 1.瓦斯监控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汇报的。 2.瓦检员三对口不符的。 3.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4.风门不连锁的。 5.老空不及时封闭或栅栏设置不正规的。 6.通风设施不规范,跑、漏风严重的。 7.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封闭不及时的。 8.采掘机喷雾不起作用的。 (七)火工品专业 1.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 2.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钥匙和便携式瓦
14、斯报警仪的。 3.放炮员装配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的。 4.放炮线出现裸露部分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 5.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 6.炸药背到工作面不及时入箱的。 7.炸药库管员空岗的。 8.雷管不编号的。 9.雷管、炸药帐物不符的。 10.放炮警戒网不齐全的。 (八)其它方面 1.在高层建筑上施工不设警戒、不带安全带的。 2.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运送火工品的。 4.检测雷管导通时,管体未放进防爆箱内的。 5.起吊物件时,没有监护人或活动区间内有行人的。 6.氧气和乙炔混合运送的。 7.氧气瓶、乙炔瓶放置距离不够的。 8.焊接施工地点不配有灭火器
15、的。 9.焊接施工前不洒水防尘的。 10.供暖期间未停气进入地沟检查的。 11.未停气、停水进行较大阀门检修的。 12.班中喝酒、醉酒上岗的。 第二篇:三违鉴定“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遏制“三违”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矿所有员工均有维护安全生产,制止和举报“三违”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所有生产单位及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三违”界定依据与处理、复议程序 第四条“三违”界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
16、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 1、严重“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2、一般“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3、轻微“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五条“三违”处罚由安检科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填写“三违”处罚通知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当事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安检科有权予以停工处理。 第六条当事人对“三违”
17、处理有争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一个工作日内,向矿工会、本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三违”界定标准 第七条下列情形属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科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无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伤害
18、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 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非本质安全型电子产品入井的人员。 10、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1、酗酒后入井的人员。 12、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 13、破坏井下“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4、无安全措施在井下进行焊接、气割作业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时,不及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17、不按规定贯彻作业
19、规程及措施的责任人。 18、安排未经岗前安全培训的员工上岗作业的管理人员。 1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人员。 20、煤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或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21、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 22、未进行敲帮问顶,直接打锚杆眼作业的人员 23、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 24、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 25、擅自拆除架棚巷道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26、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
20、组织者。 27、擅自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 28、耙岩机、综掘机、采煤机等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 29、耙岩机扒装期间,导向轮与耙岩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 30、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 31、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有措施可以) 32、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33、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4、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
21、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5、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 36、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 37、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8、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空区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未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3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安全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有关责任人。 40、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41、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等安全措施
22、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42、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打眼的打眼工。 43、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掘进的责任者。 44、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45、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 46、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 47、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班组长。 48
23、、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4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维修工。50、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者。 51、防爆电器设备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等问题,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52、防爆灯具外罩破裂,不及时进行维修的责任者。 5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54、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 55、高压电气设备修理或调整时,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56、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
24、和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者。 57、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 58、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59、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 60、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6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6 2、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63、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64、提升、下放车辆期间,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5、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小绞车司机。 66、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
25、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 67、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68、电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69、电瓶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等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 70、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人员。7 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7 2、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者。 73、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7 4、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 75、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 76、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
26、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7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7 8、盲巷封闭不及时的通风部门负责人。7 9、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8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 81、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 82、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 83、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瓦检员。 8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85、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8 6、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未事先排除
27、其中积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87、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88、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89、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90、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责任人。9 1、在井下从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作业,安全措施重复使用的队长、技术员及操作者。 92、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93、安排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 94、使用爆破母
28、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9 5、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未清除的矸石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继续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者和爆破工。 96、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9 7、乱扔、乱放雷管、炸药的爆破工。 98、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挥者及爆破工。 99、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爆破工。 100、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库管员和爆破工。10 1、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10 2、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的库管员及爆破工。10 3、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人员。10 4、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爆破工。
29、10 5、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爆破工。 10 6、不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的主要责任者。10 7、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10 8、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10 9、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采掘队长及地质部门负责人 11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现场组织者及操作者 1 11、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组
30、织者及操作者 1 12、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责任者。 1 13、掘进巷道根据有关规定停工后,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单的责任人。 1 14、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距离下达贯通通知单的测量人员。第八条下列情形属一般“三违” 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 2、井下特殊岗点迟到、早退或不现场交接班的人员。 3、不按要求携带矿灯、自救器及定位器的人员。 4、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6、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2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猴车的人员。 7、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
31、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8、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9、无工作业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擅自施工的人员。 10、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1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12、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13、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的操作人员。 14、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15、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16、氧气瓶与乙炔瓶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两者间距不够1米以上的操作者。 17、在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18、对易燃、易爆、放
32、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9、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20、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21、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22、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 23、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24、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25、将支架架设在浮煤、
33、浮矸上的支护工。 26、无信号或信号不明开启输送带和溜子的。 27、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 2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9、采煤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机司机。 30、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之护工。 31、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 32、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33、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 34、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35、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
34、测的主要责任人。 36、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37、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38、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39、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40、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 41、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42、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43、采煤机运行期间,远离操作点的司机。 44、采煤机运行期间,进
35、入煤壁侧的人员。 45、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 46、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47、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48、延伸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49、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 50、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人员。 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52、暂停生产期间,综掘机、耙岩机、采煤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 53、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 54、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
36、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机。 5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 5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 57、移动耙岩机时,未断开耙岩机电源,用耙岩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岩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58、倾斜巷道掘进牵移耙岩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 59、耙岩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60、斜巷耙岩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耙岩机司机。6 1、耙岩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 62、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37、。 63、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64、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6 5、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6 6、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 67、采煤工作面闭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68、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 6 9、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钻杆打眼的。 70、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 71、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 7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7 3、
38、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7 4、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人员。 75、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人员。 76、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操作者。7 7、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班长。 78、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任人。 7 9、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80、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8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82、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8 3、私自
39、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 84、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人员。 85、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 86、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8 7、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8 8、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8 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 90、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人员。9 1、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使用者。9 2、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人员。9 3、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9 4
40、、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摘挂钩人员和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95、斜巷提升、下放空钩头不跟人的责任人。 96、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牢不制止的绞车把钩工。 97、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98、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使用的指挥者和司机。9 9、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人员。 10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人员。10 1、电瓶车司机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 10 2、电瓶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10 3、电瓶车牵引车辆数超过规定的。 10 4、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人
41、员。10 5、车辆掉道,用电瓶车牵引复道的司机及指挥者。 10 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者。 10 7、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的通风单位负责人。10 8、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瓦检员。10 9、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瓦检员。 110、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1 11、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 12、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1 13、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通风单位负责人及供应部门负责人。 1 14、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的通风工。 1 15、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 1 1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1 17、无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或发生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的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 1 18、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瓦检员(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 19、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现场当班负责人。 120、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检员及爆破工。 1 21、隔(抑)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1 22、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综采队负责人。1 23、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司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