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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职工健康检查和诊疗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3、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5、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公司应当组织
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8、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9、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10、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11、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篇。职工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制度职工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制度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
3、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
4、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篇: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所有员工的体质达到健康标准,保证所从事的工作能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组织专人负责职工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有相关健康危害的岗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本公
5、司将对从事使用有害健康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从事职业相关作业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员工应时刻注意日常保健及饮食卫生,增强体质,杜绝各种职业卫生疾病。 五、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
6、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相关体检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如经确诊职工的职业病由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引起,并证明无其他职业病史的,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篇: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职工在试用期一个月满后三个月内,由办公室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后,由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离职时,由办公室组织
7、职业健康检查,如劳动者自愿放弃检查,可与之签订协议,以后发生的职业病,不得追溯公司的任何责任。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工作,并妥善安置。 五、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体检结果公司将妥善保管,如实告之劳动者,并由办公室做好登记、存档工作。有确认病例,按规定上报。 六、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承担,并按实报销;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千禧工贸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第五篇: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
8、度 部门(科)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
9、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公司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
10、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5、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年月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