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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为推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重庆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 3、加强防尘措施。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员工接触粉尘的机会,加强对维修车间的防护,
2、做好生产过程中的防尘。 4、为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
3、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 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员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员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 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各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员工。 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 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 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16、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 17、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