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健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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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职业病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职业病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的“前期预防”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健康防护管理的目标是为公司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

2、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公司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健康防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成组 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组 员。所辖矿井主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机电动力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负责人。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主任、副主任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协调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辖矿井所属各科室(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

3、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第七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每年按期向庆阳市煤矿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法履行向职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第九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

4、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十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区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科室(区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第十一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公司所辖矿井安检队开展对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

5、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全公司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章 职业危害的告知、宣传及教育培训第十五条 职业危害的告知 一、告知的内容: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

6、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职工进行

7、公布; 第十六条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后,公司职工要按照告知事项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七条告知责任部门为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对告知责任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1、公司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公司职业危害防

8、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2、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生产作业厂房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第十九条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每年按期负责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培训需求。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1、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

9、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司物资供应部购置

10、防护设施时必须选择具有生产资质的单位,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并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任何人员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章 防护用品配

11、备发放及使用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公司必须给予配备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对生产过程中因接触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均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三十条 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劳保用品发放及使用变更的,参照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12、,须经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第三十二条给予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保健品。 第三十三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第三十四条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对

13、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六章 职业危害监测管理 第三十六条煤矿井下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每月由所辖矿井通风队

14、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编制防治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十二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

15、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四十三条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必须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各生产工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按期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结合各工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

16、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工区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六条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工区应立即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七条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职业危

17、害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四十八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工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四十九条各工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各部门(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五十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

18、一条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财务资产部按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司所辖矿井应就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工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八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五十三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公司所辖矿井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

19、责分工每年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一次。 第九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诊断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工作。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章职业卫

20、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五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第五十九条“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按期系统地调整一次。“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第六十条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

21、人健康档案资料,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 第六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有害气体”警示标识; 3、产生噪声的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4、高温作业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第六十二条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品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使用有

22、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六十三条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上,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 第六十四条公司所辖矿井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1、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

23、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2、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

24、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员工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身体素质,确保全体职工的职业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强化科学技术手段,最大限度的减少员工因工作环境和施工条件造成的健康影响,保障员工在施工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劳动部和铁道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部参与炎汝高速施工所有员工(含劳务用工) 第三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25、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员工(含劳务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单位及时给予救治,并协助员工进行工伤和职业病鉴定,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帮助安排致残员工更适合身体状况的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员工由公司社保部向地方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劳务工由项目部向具有当地办理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章职业病预防措施 第六条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个人防护是保障操作者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因此,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好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和防尘器具等,自觉养成勤洗手,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

26、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的卫生习惯。 (2)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除应严格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必须正确使用防毒设施,防止人员中毒、中暑。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组织体检,对查出患有职业危害疾病的职工组织疗养和治疗,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1 应及时调离或调换工作。 (4)对新进入的员工除应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外,还应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档案,加强职业病监护工作。第七条从事电焊、氧焊操作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1)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眼镜、面罩、口罩、围裙、护脚等。 (2)氧气、乙炔的压力表必须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管道完好无损,防止气体泄漏。 (3)在

27、室内和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降温设施,防止焊条在熔化过程中产生气体对人体的伤害和防止中暑。 第三章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 第八条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单位和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及单位有关安全防护措施、规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加强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教育,不断改进和完善员工劳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早预防,早治疗,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劳动鉴定和

28、工伤评残 第十一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需评定负伤员工伤残程度的鉴定,应由伤残员工所在单位向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鉴定。被鉴定者必须出具有效工伤证明,原始病历记录,医疗终结证明和近期的各种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已经确定伤残等级的员工伤情发生变化的,可报请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伤残待遇的决定和工伤员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公司工伤医疗规定待遇。第十六条员

29、工因工伤应当到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具备医保资质的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七条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按公司社保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因工伤需住院,转院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司社保部批准后,其交通费、食宿费按公司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伤员工治疗非因工范围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员工凡因工死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单位和员工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员工得到

30、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伤残鉴定申请、职业病员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单位必须为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单位所在地具有工伤保险资质的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劳动安全部门、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保险情况,对上级部门了解情况时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员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原单位发现职业病的,由原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员工应接受单位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培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作业纪

31、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及时反映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不安 全因素,接受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亲属在申报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劳动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亲属或者单位,对工伤保险机构做出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对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仍不服的,可向铁建总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措施由项目安质环保

32、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分厂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五班实际,针对每个工人的实际健康情况,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五班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职业病防治目标: 1、严格防止职工发生i期及以上尘肺。 2、严格防止职工发生噪声性耳聋。 3、周围环境粉尘符合规定要求。 二、责任制: 组长:李成全(负责全班的职业病预防、监督、工作) 组员:郭忠军(负责职业病知识的教育工作) 组员。祁军(负责玛泵职业病预防、监督工作)成员王战修、王君、李海云、陈鹏协助完成玛泵职业病预防工作。 组员:王振生(负责一泵职业病预

33、防、监督工作)成员吴达协助完成一泵职业病预防工作组员:王永廷(负责振动筛职业病预防工作) 三、措施 1)按时发放分厂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并且监督职工在劳动中正确使用劳动保护。 2)发现设备漏粉,危害周围环境,及时联系检修处理。消灭漏粉现象。 3)承压部件漏泄,造成噪音增大,及时处理。 4)严格按照分厂的要求,进行定期职业病考试,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5)按规定进行职工体检,保证身体健康,并且有效及时治疗。 6)值班室门窗加强管理,有损坏的及时修 7)发现设备振动异音大及时处理。 第四篇: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xx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为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

34、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布的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疾控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感染管理科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数据统计、业务指导、质量管理;各临床、医技医生为疑似职业病报告人,各科主任负责对本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我院为接诊遭受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是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我院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故不是职业病确诊报告单位。 (三)、职业病报告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

35、“职业病目录”为准。(如:电光性眼炎、噪声性耳聋、尘肺、农药中毒、急.慢性放射病、布氏杆菌病、沼气中毒等等)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我市和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属于报告范围: 1、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2、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3、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4、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六)、疾控处负责组织培训临床、医技科室报卡医务人员,培训后上岗。

36、 (七)、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由xx市卫生局制定的xx市尘肺病报告卡、xx市职业病报告卡和xx市农药中毒报告卡。 (八)、首诊医生在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立即电话报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科立即上报疾控处,并在30分钟内电话上报宣武区疾控中心。 (九)、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诊断后,填写相应的职业病报告卡。填写职业病报 (十)、感染管理科负责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采取职业病报告卡网上直报形式,通过专用大疫情网上报。职业病上报人员经培训上岗,按要求制订xx医院职业病报告工作守则。 (十一)、职业病报告由感染管理科在接到临床、医技科室疑似职业病诊断报告卡后,24小时网上直报,报告后及

37、时报告卡信息登记。职业病报告卡加盖疾控处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邮寄到患者工 1 告卡要求及时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作单位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省市职业病报告卡邮寄到宣武区疾控中心) (十二)、院内如因事故或其他发生本院工作人员疑似急性职业病,除及时网络直报外,感染管理应当在发现事故后2小时内电话报告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xx区卫生监督所一科,来院流调。 (十三)、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临床、医技和感染管理科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伪报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十四)、所有上报的职

38、业病卡由感染管理留备份并登记,备查。每月感染管理专人进行职业病卡自查。如发现漏报及时通知相关科室补报。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科室进行处罚。 2 第五篇: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华晋明珠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机构和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组 长:李秀生 副组长:苗滟宁 司 剑 刘清明 王正义 杨弘汉 薛绍齐成 员:张家璐 张兵兵 宁艳艳 史永康 于对喜 闫 勇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安监处。第二条成立

39、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组组 长:张家璐 成 员:公衍芸 胡鹏霄 赵利锋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要第一责任人; 二、明珠矿矿长要逐年签署“职业病防治工作承诺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制定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明珠矿生产和经济发展计划; 四、负责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五、制定明珠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七、确保明珠矿用于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工

40、作场所卫生检测、卫生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的经费。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组职责 一、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明珠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二、负责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负责监督明珠矿有关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四、负责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明珠矿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并及时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告; 五、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卫生服务机构对明珠矿职工进行各类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实施明珠矿职工进行上岗前、

41、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六、收集疑似职业病人的职业接触史和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诊断; 七、负责建立、健全明珠矿各有关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对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八、负责职业卫生相关数据报表的统计和上报; 九、对职业病人及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安全监察处职责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明珠矿安全检查考核体系; 2、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奖罚; 3、负责编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 4、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5、

42、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受理及汇总。 二、计划财务科职责 1、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的计划编制; 2、制定明珠矿职业病防治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资金落实到位。 三、人事劳资科职责 1、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负责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2、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管理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负责职业病人及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岗位调动; 4、负责职业病人的工伤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人工伤待遇的落实; 四、工会职责 1、负责职工劳动保护和职工维权的监督工作; 2、负责安排职业病人的疗养工作。 五、通风区职责 1、负

43、责井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2、协同职业卫生管理部对井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工作。 六、采供中心职责 1、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用品的防护与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用的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21)、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01051-2021)】 .各生产矿井要铺设防尘供水管网,采取煤体注水、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喷雾、湿式打眼、水泡泥等防尘降尘措施。要安装粉尘和瓦斯检测系统。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人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 4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任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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