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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涉农监测调查工作意见3篇 2021年涉农监测调查工作意见第1篇 根据古调字201414号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关于印发2015年涉农监测调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古委农领组20141号中共县农村工作领导组关于下达2014年助农增收工作目标的通知和古府通201431号关于做好县2015年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涉农监测的各项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镇2015年涉农监测调查工作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扎实做好涉农监测调查工作,确保各项涉农监测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充分认识涉农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涉农监测调查工作是中央宏观决策和农村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事
2、关三农工作的绩效评估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省委省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2015年涉农监测工作更是纳入对主要领导的直接考核。涉农监测调查包括生猪调出大县监测调查、产粮大县监测调查、贫困监测调查、退耕还林监测调查和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强化镇涉农监测调查工作,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争取上级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实现镇全面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涉农监测工作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一是成立镇涉农监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测点所在村干部、监测调查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在镇经发办,全面负责全镇涉农监测调查工作。二是各监测点确定专门的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报镇涉农监测调查办公室备案,调查员、辅助调查员未经县涉农监测调查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三是建立镇涉农监测调查工作定点帮扶制度,书记、镇长每年专题研究粮食及农民收入调查点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工作2次以上,分管镇长到点访户每季度1次以上,乡镇统计站(经发办)人员每月到点检查指导工作1次以上,按要求推荐、管理,并指导好辅助调查员、调查户开展好工作。四是把涉农监测调查经费列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在季度后1周内发放到位。 三、强化涉农监测工作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是搞好涉农监测工作的首要前提,关系到能否获得准确科学的监测数
4、据。加强对每一位监测调查员和记账户的学习培训,确保人人都能独立完成调查任务,保障各涉农监测调查相关报表、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四、加快推进监测点产业扶持 加大对监测点的产业扶持,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向监测点倾斜。农技站专业技术人员要在产业培育、技术指导、科技推广等方面进行定点帮扶,确保满栽满插、不荒田荒地,切实稳定监测点小麦、水稻、玉米、油菜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畜牧站要给予生猪监测点必要的养殖扶持政策,加快培育养殖大户,鼓励户户养猪,确保监测工作有猪可数、有数可报。 五、强化涉农监测工作督查考核 镇上要将涉农监测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镇目督办牵头制定督促考核方案,确保涉
5、农监测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021年涉农监测调查工作意见第2篇 资中县是全国粮食生产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承担了省市粮食和生猪监测调查工作任务。对此,资中县严格做好县、镇、村三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生猪监测调查宣传工作,确保监测调查质量。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县、镇、村三级监测调查工作部门或调查员的职能职责,做好各级调查宣传工作,营造调查工作良好氛围。 将涉农调查宣传工作作为涉农项目监测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方案严格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生猪监测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为保证宣传效果,在全县29个镇,40个监测小区,实行涉农调查制度上墙。4月25日前,各镇按照要求,将粮食产
6、量抽样调查、生猪监测调查的有关制度、职责、流程做成展板,上墙公示,让更多人了解涉农调查工作。 将涉农监测调查宣传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统计工作考核和涉农统计调查工作目标考核,由专人做好日常监测调查质量评定考核,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 2021年涉农监测调查工作意见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按照陕西省实施办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级部门联合评定小组(以下简称省联评组)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省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对省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评组根据各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市(区)省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
8、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专职业务工作人员。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陕西省农业厅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9、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反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
10、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服(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5.生产
11、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为成员提供产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
12、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生产食用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
13、生产经营以及民间工艺、民俗休闲等传统手工艺、服务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省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 申报省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等单位意见,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并征求发改
14、、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按照示范社分配名额,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文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联评组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省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由省联评组评定。 第九条 省联评组由省农业厅召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银监局等单位为成员,省联评组在省农业厅农经处设省联评组办公室,组织省示范社评定工作组,对各市(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第十条 省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省联评组
15、办公室根据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等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省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省联评组审定。 (二)省联评组审定后,在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专人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省联评组办公室将省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省
16、示范社名录,并按照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推荐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建立省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省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为制定省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省联评组成员单位加强对省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省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省联评组办公室提出省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省联评组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省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4月1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省示范社发
17、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省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四)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省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 (五)省联评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市(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专家组的监测意见,省联评组办公室对省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
18、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省联评组审定。 (七)凡是举报、媒体曝光属实的不诚信守法经营、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示范社,由联评组成员单位提出意见,经省联评组审核,公布取消其省示范社资格。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省示范社,以省农业厅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省示范社资格,从省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五条 省联评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区)在监测中淘汰的省示范社数量,在下一次省示范社评定中予以等额追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示范社及申报省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省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省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评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12 页 共 1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